曲阜市統計局

曲阜市統計局

根據中共濟寧市委、濟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曲阜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濟室字〔2010〕7號)和《中共曲阜市委、曲阜市人民政府關於曲阜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曲發〔2010〕12號),設立曲阜市統計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曲阜市統計局
  • 性質:事業單位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中層機構,人員編制,附則,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代管國家統計局直屬調查隊的職責。
(三)加強對各部門統計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綜合協調,加強對統計調查項目、統計標準和統計數據發布的管理。

主要職責

(一)承擔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市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的責任;組織實施國家、省、濟寧市有關統計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規、規劃,制定全市統計工作發展規劃和統計調查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統計法規的實施,依法查處統計違法行為
(二)建立健全全市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和統計指標體系;按照國家、省、市統一的基本統計制度,制定或與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全市統計標準;負責統計調查項目的管理監督,依法備案、審批各部門的統計調查計畫、調查方案;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指導部門統計工作。
(三)根據國家、省、濟寧市重大國情國力普查計畫、方案,擬訂全市實施方案,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國情國力普查;統一組織協調各部門的社會經濟調查,匯總整理全市的基本統計資料;對全市國民經濟、科技進步社會發展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
(四)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市的基本統計資料,定期向社會公眾發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
(五)建立健全並管理全市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系統。
(六)指導全市統計基礎建設和統計隊伍建設;組織全市統計從業人員的業務學習、技術培訓和統計管理登記工作;組織實施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
(七)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曲阜市統計局

中層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統計局設4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掛法制科牌子)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信訪、安全保密、政務公開、督辦等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負責局機關後勤保障、車輛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並監督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管理統計系統事業經費;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計畫生育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黨群等工作;指導統計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研究擬訂全市統計工作的政策規定;宣傳貫徹統計法律法規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管理涉外調查活動;負責統計執法檢查工作,依法檢查、處理重大的統計違法案件;辦理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其他法律性事務。
(二)綜合科
負責收集、整理、審核、匯總、上報國民經濟綜合報表;匯總、整理全市經濟、科技、社會綜合性統計資料,負責統計數據發布和統計新聞宣傳;組織實施國民經濟核算制度;承擔國內生產總值、投入產出、資金流量、國際收支、資產負債和資源環境核算工作;擬訂統計制度改革規劃和方案;組織擬訂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及有關統計制度;組織協調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負責全市農業、農村統計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業、房地產業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等統計數據;進行統計分析。
(三)城市統計科(掛節能統計科牌子)
組織實施全市工業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交通、郵電統計數據;組織實施能源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對主要耗能行業節能和重點耗能企業能源使用、節約以及資源循環利用狀況的統計監測;配合節能主管部門開展節能目標考核;組織實施全市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以及商品市場運行狀況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外貿、外資、旅遊等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全市科技、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環境基本狀況、人口普查、勞動力、工資等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教育、衛生、就業、社會保障等統計數據;對各專業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各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四)服務業統計科
組織實施全市裝卸搬運及其他運輸服務業、倉儲業、計算機服務業、軟體業、租賃業、商務服務業、科技交流和推廣服務業、居民服務業、體育和娛樂業及其他服務業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相關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財政、金融、稅收等統計數據;負責組織實施服務業重點城區、重點園區和重點企業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相關統計數據;對相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相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人員編制

市統計局機關行政編制10名,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統計師1名(副科級)。黨群組織按有關章程設立,由機關人員兼職負責具體工作。非領導職務職數按有關規定配備。

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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