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沃縣國土資源局

曲沃縣國土資源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曲沃縣國土資源局
  • 機構類型:政府部門
職能,內設機構及職責,領導工作分工,

職能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定全縣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落實國家國土資源調控政策,參與全縣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定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擬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國土資源規章草案;擬定全縣國土資源保護、管理、合理利用國土資源和保護地質環境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方案和國土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宣傳教育,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及規劃的執行情況;實施國土資源行政執法,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指導和審核縣級以下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省、市、縣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權屬糾紛;實施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縣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定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和措施,組織實施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實施全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省、市、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全縣地籍管理實施辦法;組織全縣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國家和省、市、縣重大土地專項調查;實施縣境內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組織實施國家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監督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縣政府批准改制企業的土地資產處置方案的審核工作及報縣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企業的土地資產處置方案的審批工作。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全縣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的審核;協助市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負責地下水勘查的監督管理和礦泉水及地熱資源勘查、開發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實施全縣礦業權設定方案;負責礦井關閉相關工作。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縣地質調查評價和礦產資源勘查;負責縣人民政府出資的地質勘查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國家、省、市、縣級重大地質勘查專項,參與和監督管理省、市、縣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全縣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實施全縣地質災害的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定並組織落實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定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縣級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四)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項目;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指導國土資源新技術、新方法的推廣套用。
(十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組織協調跨區域礦產資源勘查、開採,並依法監督管理。
(十六)負責對全縣國土資源部門幹部的管理。
(十七)負責管理全縣範圍內的測繪工作。
(十八)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及職責

一、內設機構及職責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
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對外對上檔案的審核把關,重要會議的組織,檔案處理、機要、檔案、安全保密工作;
負責局務會等會議記錄、印發會議紀要;
負責對上級機關、有關部門領導及人員前來檢查、指導工作的接待工作;
負責與媒體的溝通協調,確保重大涉外宣傳活動的順利開展;
負責抓好信息化建設工作;
承擔機關綜合治理、綜合業務等協調處理工作;
管理政務大廳國土資源局視窗;
承辦局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管理等事項;
承辦全縣國土資源系統的人事管理;
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系統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負責草擬國土資源應急工作制度和辦法;組織本系統範圍內的突發公共事件的處置;編制應對與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組織本系統應急體制、機制建設;協調本系統突發公共事件預測預警、培訓演練、應急處置、調查評估、信息發布、應急保障等工作;
負責機關後勤管理工作;
負責機關車輛管理工作;
負責完成領導和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紀檢監察室
協助紀檢組長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包括行政效能監察、行風評議組織、紀律監督、廉政建設、政務公開等);
負責處理本單位一般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
負責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信訪室
負責草擬國土資源信訪工作制度和辦法;
負責接待民眾來訪、來信和局領導信訪接待日的協調落實工作;
負責民眾舉報箱管理工作,做好信訪保密工作;
負責信訪案件的轉辦、督辦,向上級和有關部門回復;
負責信訪統計、匯總、信訪信息分析;
負責信訪案件的調查處理;
負責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政法宣教股
編制全縣國土資源系統教育發展規劃;
組織實施公務員教育培訓工作;
組織擬定政府有關國土資源方面的規範性檔案草案,承擔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推進全縣國土資源系統依法行政;
組織全縣國土資源系統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負責行政執法證件的管理工作;
負責組織行政複議工作;
組織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搞好“地球日”、“土地日”、“法制日”等宣傳活動;
負責國土資源信息上報、宣傳報導工作;
負責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財務股(規費征管股)
組織草擬並實施有關規費管理制度、管理本縣的土地資金;
對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財務監督;
監督管理國有資產和所屬事業單位資產;
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土地專項資金徵收的財務監督和使用的監督,按規定徵收土地專項資金;
承擔財政撥付資金的管理;
負責編制全局辦公費用預算及報送工作;
負責規費綜合統計工作;
負責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執法監察股
組織對土地、礦產、測繪管理等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組織開展對土地和礦產資源的處置、保護、開發利用和權屬交易等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負責協助有關部門對征地補償費用的分配和使用的監督;
負責案件的統計、報表、衛片執法檢查工作;
負責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受理、立案、批轉、審理、行政處罰決定的起草、提交會審工作;
負責組織聽證、行政應訴(處罰案件)、申請執行;
負責涉嫌國土資源犯罪案件的移送及違紀人員處分案件移送的工作;
承擔協助上級查處各類案件,協助紀檢、監察、檢察院查案;
負責執法監察網路的建立,執法責任落實工作;
負責執法監察制度的建立、擬定、起草、修改工作;
負責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規劃耕保股
編制實施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以及其它專項規劃;
指導全縣各鄉(鎮)編制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參與報省、市、縣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
負責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執行情況的監督實施和礦產資源利用規劃執行監督;
負責地類核定工作;
承擔建設項目用地的預審、選址、地類核定工作;
負責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規劃工作;
負責有關項目用地規劃的調整實施及報批工作。
承擔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工作,草擬相關政策和具體措施;
負責組織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工作;
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落實情況;
負責編制落實土地利用年度計畫;
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用地計畫和農村土地整治計畫。
(八)建設用地審批管理股
承擔農用地轉用報批;
承擔土地徵收徵用報批;
承擔建設項目用地的勘測定界工作;
草擬征地補償費標準,指導土地徵收徵用的補償安置工作,監督檢查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
負責監督征地費用的使用發放工作;
編制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充方案;
負責臨時用地的審核審批工作;
負責已供地的建設項目依法用地的監管工作;
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政劃撥工作;
負責國家、省、市、縣重點建設項目征地的組織協調工作;
負責農村居民宅基地審核、報批;
負責農村宅基地外的建設用地審核、報批工作;
負責建設項目用地跟蹤調查。
(九)土地利用管理股
規範和管理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轉讓、作價入股、授權經營等交易行為;
草擬全縣存量土地的管理使用辦法、養殖業和設施農業用地管理辦法、臨時用地管理辦法;
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轉讓、作價入股、授權經營的審查報批工作;
負責國有企業改制中原劃撥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的審查報批工作;
負責土地市場動態監測和國有建設用地統計工作;
負責全縣基準地價的核定、調整工作;
指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工作。
(十)地籍管理股
負責全縣地籍管理工作;
承擔調處土地權屬爭議和行政確權具體工作;
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查詢、保存、匯交以及地籍檔案管理;
負責全縣土地統計、地籍調查、權屬調查工作;
負責全縣的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承擔養殖業用地的審核發證具體工作;
承擔全縣範圍內的土地登記、發證和涉證行政應訴工作。
(十一)礦產資源管理股
負責採礦權的審查、報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出租的申請、報批工作;
負責依法劃定礦區範圍,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督管理;
組織開展對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年度檢查;
負責地質勘察資料的匯交和管理,對礦產資源儲量進行綜合管理;
負責礦產儲量的登記、統計工作,組織審核和確認礦產資源儲量;
對礦產資源供需形勢進行分析,參與擬定礦產資源政策;
負責審批礦山閉坑地質報告;
負責礦區廢棄地復墾的監督工作;
負責礦產資源的綜合統計工作;
參與審批中外合資、合作與外資在本縣內開展的礦產資源開發項目;
負責採礦權價款、使用費的徵收和管理;
負責溫泉管理工作;
負責礦業權案件的應訴工作。
(十二)地環股
負責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組織協調地質災害的防治;
負責地質環境監測網站的建立和統一管理;
組織開展地質災害調查,編制全縣地質災害年度防治預案;
審查批准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保護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等地質遺蹟,保護地質生態環境;
組織編制和實施地質勘查計畫;
參與審批中外合資、合作與外資在我縣境內開展的礦產資源勘查項目;
負責探礦權的申報、報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工作,對礦產資源勘查進行監督管理,參與調處探礦權屬糾紛;
負責做好涉及地質災害事件的處置及應訴工作。
(十三)測繪管理股
負責全縣境內的各類測繪活動的管理監督工作。
負責地理信息管理、地測標誌保護工作;
二、事業機構及職責
(一)土地收購儲備中心
負責編制並實施土地收購儲備和經營性用地出讓的年度計畫;
負責管理依法收回的違法用地、閒置土地、破產企業占地,建立建設用地儲備庫;
負責儲備土地登記造冊和出讓檔案資料整理;
負責儲備土地保護、前期開發和臨時使用管理,做好儲備土地出讓前的準備工作;
負責土地收購儲備資金的籌集運作和管理工作;
負責辦理縣土地儲備委員會及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土地復墾開發中心
承擔土地整治項目的審核報批工作;
編制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的設計、預算、報驗等工作;
組織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的招投標工作;
負責全縣農村土地整治資料庫的建立、查詢工作;
負責全縣已整治出的土地報驗結束前的監管使用工作;
負責全縣農村土地整治中的施工監理工作;
配合有關部門收取和使用土地整治資金;
負責農村土地整治工作評比及獎勵措施兌現工作。
(三)國土資源交易所
負責建立土地交易信息資料庫,發布土地交易信息;
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後的轉讓報批;
負責土地交易服務費的收取;
根據授權委託組織國有土地的出讓、轉讓、出租、作價入股、授權經營等具體業務工作;
具體承辦招標、拍賣、掛牌工作;
承擔土地交易中的中介服務及諮詢工作;
代辦國土資源交易手續,代辦相關其他業務。
(四)執法監察大隊
執法監察大隊下設三個執法監察中隊(一中隊,轄區為曲村、里村、楊談三個鄉鎮行政區劃範圍;二中隊,轄區為樂昌鎮、北董鄉行政區域範圍;三中隊,轄區為高顯鎮、史村鎮行政區劃範圍);
對全縣範圍內耕地保護和土地利用情況定期巡查;
對巡查中發現的各類違法行為進行制止、初審,並提出初審意見,移交執法監察股受理、立案;
對已立案的各類國土資源違法案件進行調查、取證、現場勘驗和依法進行有效制止;
除各國土所管轄範圍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都屬於執法監察大隊管轄範圍;
查處全縣範圍內的重大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查處上級部門交辦和領導批轉的其它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對全縣範圍內的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突發性事件負有制止、處理和預防事態進一步擴大的責任;
協助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處罰決定;
負責做好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已作出處罰決定的違法行為動態監管工作。
三、派出機構及職責
各基層國土資源管理所為縣國土資源局的派出機構,由縣國土資源局管理,同時受所管轄範圍內的鄉(鎮)黨委政府協助管理。
具體設定為:樂昌所、北董所、史村所、楊談所(轄曲村、里村、楊談三個鄉鎮)、高顯所。
職責:
1、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以及市、縣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作出的有關國土資源的決定和措施。
2、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
3、具體實施基本農田劃區定界工作,做好耕地保護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協助編制農村土地整治計畫,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4、負責臨時性用地初步審核、報批及批准後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協助做好農用地轉用、土地的徵收徵用、建設項目供地等有關材料的組織和呈報工作。
5、負責農村宅基地申請材料的審核,做到宅基地撥劃、住宅建設的“三到場”。
6、協助做好土地評估、土地交易工作。
7、配合做好土地調查、統計和動態監測工作,協助做好有關地籍調查、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協助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糾紛。
8、參與探礦權、採礦權設定的論證工作;協助做好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壓覆礦產資源證明等有關工作。
9、協助調處礦業權屬糾紛,維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對礦業權人履行法定義務權利、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與保護、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進行監督檢查。
10、協助做好地質災害監測和防治工作,組織開展地質災害巡查;對地質災害的群測群防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協助做好地下水地質環境資源的動態監測工作和地質遺蹟的保護工作。
11、開展國土資源執法巡查,及時發現、制止和報告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配合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做好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調查核實、取證和處理工作。
12、負責農村居民宅基地、路邊店、臨時用地、設施農業用地、磚瓦粘土和水渣磚及採石場等違法案件的查處。
13、做好國土資源信訪接待工作,及時調處和化解矛盾。發現重大上訪苗頭,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和縣國土資源部門報告。

領導工作分工

李普文(支部書記、副局長):主持全面工作(黨務、局辦公室、財務股、交易所、建設用地審批股、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測繪股、規劃耕保股、審批大廳國土資源局視窗、樂昌國土所、楊談國土中心所等工作);
周育才(副 局 長):協助局長分管礦產資源管理股、地環股、統收站、北董國土所等工作;
范學良(紀檢組長):協助局長分管紀檢監察室;
梁海潮(副 局 長):協助局長分管執法監察股、執法監察大隊、信訪室、高顯國土所等工作;
周春彥(總工程師):協助局長分管地籍股、土地復墾開發中心、不動產登記辦公室、史村國土所等工作;
劉 麗(副 書 記):協助局長分管宣教股、園區辦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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