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江鎮刑釋解矯人員安置幫教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我鎮刑釋解教人員、解除社區矯正人員(以下統稱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和國家各級行政部門有關安置幫教工作的政策規定,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曲江鎮刑釋解矯人員安置幫教工作制度
  • 制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和國家各級行政部門有關安置幫教工作的政策規定
第二條  根據有關規定監獄、看守所服刑人員刑釋解教後安置幫教期限為5年,社區矯正人員矯正期滿後安置幫教期限為3年。
第二章  工作銜接
第三條  對“重點幫教對象”,司法所和派出所在收到監獄、看守所(以下簡稱監所)的綜合評估意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鹹豐縣社區矯正工作管理局(以下簡稱縣社矯局)反饋,將有關情況交由綜治中心研判,及時向鎮委、政府進行報告。
對“三無人員”(無家可歸、無親可投、無業可就),鎮人民政府在接到縣社矯局的通報後,應派人將其接回、進行妥善安置並對其就業務工進行指導、幫助。
對“其他一般幫教對象”,由司法所、村(居)委會負責聯繫動員其家庭成員到監所將其接回。
第四條  對列入管理的幫教對象,司法所應派幹部與派出所管控的責任民警第一時間與刑釋解教人員見面,由派出所制定管控方案,由司法所負責與村(社區)、家庭分別確定幫扶責任人、簽訂幫扶協定書,建立幫教小組、落實幫扶措施。
對其他幫教對象,司法所應當在第一時間派人與其見面,與村(社區)、家庭分別確定幫扶責任人、簽訂幫扶協定書,建立幫教小組、落實幫扶措施。幫教對象因外出務工等原因無法見面時,可採取電話、視頻、微信等方式與其聯繫;幫教對象因故不能本人簽訂幫扶協定書時,可委託近親屬代簽;幫教對象經多次溝通仍拒絕簽訂幫扶協定書時,應就拒絕簽訂幫扶協定的後果予以告知。司法所應就上述欠款做好記錄、留存相關音視頻資料。
第五條  幫教對象應成立由村(社區)黨組織書記任組長,小組成員由司法所工作人員、社區民警、村(社區)幹部、幫教對象家屬等組成的幫教小組。
各村幫教小組需將轄區內所有安置幫教人員錄入格線,實施動態管理。小組成員按照各自的職責定期開展走訪,了解幫教對象的思想動態、生活狀況、幫扶需求等情況,開展談心教育和幫困疑難等工作,並將工作落實情況及時錄入格線系統。其中對“重點幫教對象”一個月至少開展一次走訪、對“其他一般幫教對象”一個季度開展一次走訪。
第六條  司法所在第一次見面走訪後應及時登記建檔,檔案內容主要包括:
(1)個人基本信息;
(2)釋放、社區矯正解矯通知書及相關法律文書;
(3)走訪、談話記錄;
(4)安置幫教協定;
(5)有關評估材料;
(6)安置幫教工作記錄;
(7)決定解除幫教記錄;
(8)其他。
安置幫教工作檔案按照一人一檔的原則進行整理,歸檔材料必須字跡清晰、公正,一律使用藍黑墨水、碳素墨水書寫或印表機黑色列印,保管期限按照檔案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執行,保管期限從安置幫教期結束之日算起。
第七條  對“人戶”分離刑釋解教人員,實行戶籍地與實際居住地司法所“雙列管”,日常幫教管理員由居住地司法所負責,社會救助、社會保障等政策需要在戶籍地辦理的仍在戶籍地辦理。對刑釋解教人員人戶分離的認定,一般應符合以下幾種情形:
(1)刑釋解教人員在實際居住地已辦理居住證的;
(2)刑釋解教人員在實際居住地個人所有或與他人共同所有住宅性質房產,且作為本人經常居所的;
(3)刑釋解教人員在實際居住地從事固定職業或契約制用工就業,且超過1年的;
(4)經縣安置幫教機構認定為人戶分離其他情形的。
第八條  安置幫教期結束前一個月,司法所應對幫教對象回歸社會情況進行評估,對安置幫教效果不明顯或對社會仍具有較大危害性的,經鎮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研判後由派出所納入管理。
第三章  社會救助
第九條  刑釋解教人員及共同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可以按規定和流程向鎮人民政府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刑釋解教人員不符合低保條件但生活確有困難的,可以按規定申請臨時救助。
老年、殘疾或者未滿16周歲的刑釋解教人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可以向鎮人民政府申請特困人員供養。
刑釋解教人員繼續入學接受教育,屬於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的,可以按規定向就讀學校申請教育救助。刑釋解教人員符合學生資助和學費減免政策規定的,就讀學校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資助。
刑釋解教人員屬於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並符合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的,可以按規定向鎮住房保障部門申請住房救助。
第十條  鎮人社中心應做好刑釋解教人員就業服務工作,為有就業需求的刑釋解教人員提供政策諮詢、就業指導等公共就業服務;為就業困難的刑釋解教人員按有關政策提供就業援助;為靈活就業的刑釋解教人員按規定給予社保補貼等就業援助。
市場監管所要向自主創業的刑釋解教人員提供相應法規政策諮詢服務;金融部門要對符合條件的刑釋解教人員按有關規定給予信貸支持。
第十一條  醫療保障部門對自願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刑釋解教人員,應按照規定辦理新參保和轉移接續。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為刑釋解教人員做好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工作,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刑釋解教人員按規定發放基本養老保險金。
第四章  教育幫扶
第十二條  鎮安置幫教領導小組要依託基層黨組織和基層民眾組織,對轄區內刑釋解教人員開展多種形式的思想政治、法治、道德和文化教育。
第十三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應充分發揮群團組織作用,動員鼓勵社會安心人士等作為志願者參加幫教小組參與教育幫扶活動。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四條  黨委政府對行政區域內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負總責,分管領導是第一責任人。安置幫教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建立健全鎮級安置幫教工作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建立完善領導小組研判及例會制度,辦公室的協調、督辦、通報、考核制度。
第十五條  鎮黨委指導各村(社區)、鎮直部門認真履行職責,督促落實幫扶救助措施和就業政策,及時協調解決安置幫教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並將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列為所轄區域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平安建設及法治建設的重要考核內容。
第十六條  司法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建立健全刑釋解教人員分級管理制度,推動各相關工作措施落實。
第十七條  派出所要為安置幫教工作機構查詢相關人員信息提供便利,並將所有安置幫教對象納入公安系統人員管理系統。按有關規定將有明顯重新違法犯罪傾向人員、故意犯罪的“三無人員”、三假人員(假姓名、假身份、假地址)、危害國家安全罪犯等重點安置幫教對象列為重點管理。
刑釋解教人員到戶籍地派出所辦理戶籍業務時,派出所應當告知其到司法所辦理登記手續。
幫教對象失去聯繫或下落不明時,司法所應在第一時間書面與派出所溝通協調,派出所應予以協助查找。
第十八條  鎮人民政府承擔組織落實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責任,落實服刑人員釋放必接措施。相關職能部門、村(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應根據職責分工落實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措施,協助司法所、派出所及社區民警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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