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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曲棍球場地長91.40米,寬55米。球門高2.14米,寬3.66米。球棍長80 ~95厘米,球重156~163克。比賽時兩隊各11名運動員上場。全場比賽時間為70分鐘,分上、下兩個半時,中間休息5~10分鐘。進1球得1分,以射入對方球門多者為勝。男、女曲棍球分別於1908年和1980年被列為奧運會比賽項目。
為了使曲棍球更能吸引人們的注意力,曲棍球運動在新千年之際正經歷著一場基本的改變。
為了促進得分,曲棍球--在世界的某些偏僻地區稱之為場地曲棍球,已經從其比賽規則中取消了越位。一名進攻球員在向有利於得分的位置移動時再不用擔心必須保證球或一名防守方球員處在自己的前面。
曲棍球規則
比賽
曲棍球比賽是在兩個11人的球隊之間進行的,每個隊的目的就是將球攻進對方的球門。比賽分為上下半場,每半場35分鐘,進球多的隊獲勝。
除守門員以外,其他球員只能用球棍擊球,如故意用腳或身體的其他任何部位擊球都將被處罰。木製的鉤形球棍的左側為平面,右側為凸面。球員只能用平面的一側擊球。守門員在射門區內可以用身體的任何部位阻止進球得分。
比賽開始
比賽開始時,雙方隊長投擲硬幣。獲勝的一方選擇開始進攻端,另一方則在中場開球。在下半場時,雙方交換場地,上半場未開球的一方中場開球。
中場開球時,雙方球員列於自己的半場,由指定的一個球員從中場點將球擊向處在至少1米開外的一個隊友。然後開球的一方努力將球攻向對方的球門,而防守方則盡力斷球而轉入進攻。進球得分後要由丟分的一方從中場開球,在每次補時開始也要從中場開球。
比賽重新開始
如果球被擊出邊線,則由對方將球擊向自己的隊友而恢複比賽。如果球由進攻方球員擊出端線外,則由防守方擊球恢複比賽。
當雙方同時犯規,球被射進球員的衣服里,或者比賽因球員受傷或其他原因而中斷時,都要採取爭球來重新開始比賽。爭球的地點由裁判選擇,但距離端線至少要14。6米遠。球放在雙方各一名球員之間,這兩名球員將自己的球棒交替擊向地面和對方球棒三次後擊球。在爭球時其他球員必須站在5米開外。
懲罰性角球
如果防守球員無意識地將球擊出自己一方的端線,則判給進攻方一個長角球,即由攻方球員在距角旗5米遠處發球。
如果守方球員故意將球擊出己方端線,則判給攻方短角球,即由攻方球員在端線上距最近一個門柱約9米處發處自由球,將球發給恰好在射門區外的隊友而形成射門。守方可以有5名球員,包括守門員站在端線後,只要攻方一開球,他們立刻就可以向球的方向進攻。
點球
當守方球員在射門區內利用故意犯規來阻止進球或阻止攻方球員得分時,判攻方罰點球。在射門區內非故意犯規阻止進球也可被判罰點球。罰點球時,將球放在距球門6.4米遠的地方,守方只能有守門員防守,一名攻方球員將球直接球射向球門。
得分
當球越過球門線而進進球門時就算得分。但是,唯獨曲棍球,只有在射門區內射門才有效。當守門員違反點球規則而阻止進球時判攻方得分。
危險動作
由於球(重量為156-163克,周長為224-235毫米)和球棒都可能產生危險,因此球員不能將球棒舉過頭頂或有危險動作。除射門外,球員通常不允許空中擊球。由裁判來判斷高於地面的球所產生的危險度。
阻礙
與許多運動不同,在曲棍球中不允許球員用身體或球棒護球或阻礙對手擊球。這樣做或者以身體妨礙對方都被判為阻礙犯規。
其他規則
如果守門員壓在球上,可被視為阻礙犯規。如果一個球員故意犯規,行為不當或有危險動作,可受到警告(綠牌),暫停其比賽5分鐘(黃牌)或逐出比賽(紅牌)的處分。被替換下場的球員隨後可重新參加比賽。比賽由兩名裁判主持,他們分管各自半場的判決。
比賽場
比賽場地的長度為91.4米,寬度為55米。中線橫穿將場地一分為二。在每個端球門前各有一個距球門14.6米的弧,所形成的D形區域被稱為射門區。球門的寬度為3.66米,高度為2.14米。
書名:曲棍球規則
簡介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運動委員會審定
ISBN:
價格:
發行地:北京
出版社:人民體育出版社
出版時間:1956
頁數:25頁
開本:14cm
一般附註: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運動委員會1956年9月審定
內容摘要
曲棍球(hockey)全名“草地曲棍球”,但在平坦的土地上也可以比賽。曲棍球集中了足球、冰球的特點,是一項競爭性很強的球類運動項目,是奧運會正式比賽項目。 曲棍球由白皮革製成,小而硬。比賽是在長91、40米,寬55米的場地上進行。每隊上場隊員十一人,上場隊員必須手拿一根長不超過1米的帶有彎頭的球棍參加比賽。全場比賽時間為70分鐘,分上、下兩個半場,中間休息5到10分鐘。男子、女子分別進行比賽,勝負以雙方進球多少計算。 比賽用球有兩種。一種是球的外殼為白色皮革,球心為軟木和麻線。這種球是長期以來一直使用的球。另一種是塑膠球,它是隨著60年代後期人造草地球場的出現為了防水而採用的。球的重量為156~163克,球的圓周長為22.4~23.5厘米。球棍為木質,由棍頭和棍柄兩部分拼接組成。棍頭部分使用的是桑木,比較堅硬。根柄部分是由數層竹和藤粘合而成,具有一定的彈性。球棍的重量為340~794克,由隊員自己選用,長度一般不超過1米。比賽時男運動員應著運動衫、短褲及長襪,女運動員應著運動衫,短裙(不得短過膝蓋以上17.5厘米)及長襪。守門員服裝和隊員相同,但上衣顏色要與雙方隊員都有區別,穿戴護墊、手套和面罩,並穿用靴鞋,以便踢球或擋球。 換人(規則1.(a)至(b)) (a)各種水平的比賽中,均可在規則許可的範圍內採用"滾動式換人"的方法。 (b)換人過程中所涉及的所有隊員,必須是根據競賽規程的要求上報並得到批准的報名表上登記的隊員。 (c)被替換下場的隊員可重新上場,替換其他隊員。 (d)受罰下場的隊員在受罰期間不得由他人替換。 (e)判罰短角球或點球後不得替換隊員,但因傷必須替換下場的隊員例外。 (f)除守門員外,場上隊員應在賽前與裁判員商定的場地一側的中線處進入或離開場地。守門員的替換則在弧內進行。 (g)同隊的一名隊員離開場地後,替換他的隊員才可以上場。每隊一次最多可替換兩名隊員。 (h)除非另有商定,或有指定的技術官員負責,由領隊或隊長控制換人過程。 (i)除替換因傷下場的隊員外,替換隊員時不停止計時。 違反上述任何規定,均按"不良行為"予以判罰。 延誤時間(規則10.(a)) 如果一名隊員已站好發球(或罰球)的位置,其他隊員也已站好位置,而過了超出合理的一段時間才發球(或罰球),即可視為拖延時間,這一點也適用於裁判員鳴哨,指示開始罰點球後的情況。 高球(規則12.I.(e)(h)) 必須依據高球在被打起處,在飛行過程中以及落地處的危險情況做出判罰的決定,應在出現危險的地點實施判罰,而不一定從球被打起處判罰。 (a)如果危險發生在球被打起處,必須在球被打起處實施判罰。 (b)如果危險發生在球落地處,必須在球落地處實施判罰。 (c)如果危險發生在球的飛行過程中,則應在球被打起處實施判罰。 惟一的例外是:不論哪個隊的隊員在球的飛行區域做出不必要的危險動作。 應特別注意在5碼內有對方隊員朝球跑來時的推挑球或挑球動作。這時幾乎肯定會有危險,應予以判罰。 (d)球被故意挑起後落入弧內,應在球被挑起處罰自由球。 重要的是應認識到,並非所有進入弧內的高球都在禁止之列。對挑起的高球落地後又彈入弧內的情況,應完全依其危險性加以判斷。對球被擊離地面進入弧內的情況,也應完全依其危險性加以判斷。 (e)允許將球從倒在地上的對方隊員的身體上方,或對方隊員置於地上的球棍上方挑過去,只要挑球沒有危險或不至造成危險。 必須使接高球的隊員有安全接球的機會。如果球被打起時該隊員周圍沒有其他隊員,在球被該隊員觸到並落地前,對方隊員不得進入距球5碼的範圍內。這樣做應判罰自由球。 在長角球固定配合中,從端線擊入弧內隊員之中的高球是危險的,應予以判罰。 注意,這並不意味著對每一個擊離地面的長角球都應判罰,稍微離開地面,打到無人地帶或周圍只有一人處的高球,不應判罰。然而儘管如此,如果裁判員 認為,球被打到周圍沒人的一名防守隊員那裡後,由於擊來的球離開了地面而從該隊員的球棍上危險的彈起,那么應予判罰的原先擊長角球的隊員,而不是防守隊員。 守門員的權利(規則12) 守門員用身體的任何部位把球從橫樑上或立柱旁擋出或墊出,不違犯規則12.I.(i)。但這只能作為對對方擊、推、挑、推挑等射門的反應才被允許。用手推動靜止的球是不允許的,必須按規則12中的判罰規定予以判罰。只要不危險或不至造成危險,允許守門員在弧內超過肩部用棍擋球。 守門員的危險動作(規則12) 守門員倒地 罰短角球時,禁止守門員在第一次射門前故意在門前倒地。 本解釋僅涉及罰短角球時在第一次射門前守門員故意在門前倒地,並不禁止他滑動腳步搶球或躍起救球。 對守門員在第一次射門後在門前倒地防守球門,不應以本解釋予以判罰。 對下述各點應予以注意: (a)守門員在能觸到球的範圍內可以滑動腳步或躍起。 (b)球觸到防守隊員或出弧5碼以外,守門員可以倒地。 (c)守門員被射門的假動作晃倒後又試圖站起,不算犯規。 (d)守門員被射門的假動作晃倒故意躺在地上不起,應判罰點球。 (e)第一次射門後,守門員可以以任何方式防守球門。 一般認為,裁判員判斷守門員倒地是在第一次射門前還是射門後,是極為困難的。因此,裁判員只有對守門員犯規確信無疑時才能判罰。 對比賽來說,裁判員確認第一次射門前球被進攻隊員停穩或觸到防守隊員,較之檢查守門員的站位(從而忽略上一點)更為重要。 守門員在第一次射門前在門前倒地,應視為危險動作。因此按規則的精神屬故意行為。對這樣倒地的守門員,相應的判罰是: 第一次犯規:點球; 第二次犯規:點球十綠牌; 第三次犯規:點球十黃牌,然後紅牌 危險動作有針對他人的,也有針對自己的。 我們極力主張守門員穿戴護具,因為我們認為,這個位置本身存在遭受球甚至球棍造成的危險的可能性。 穿戴護具並不意味著守門員可以不公正地對待其他運動員,頭朝前撲向對方隊員或猛踢球或對方隊員的球棍這一類動作應受到判罰。 守門員的受罰出場(規則1和12.IV) 根據規則I.(a)"每隊有一名守門員上場,或指定一名場上隊員享有守門員的特權"的規定,守門員被罰下場後,隊長必須對下述兩點做出選擇: (a)以另一名守門員替換受罰下場的守門員,或: (b)指定一名場上隊員穿戴必要的頭盔和護具(必須給他這樣做的時間)。 如果選擇(a)項,替補守門員必須換下一名場上隊員,以確保該隊在場上只有10名隊員。 如果選擇(b)項,該隊在場上也只有10名隊員,競賽規程可能要求替補守門員任何時候都穿戴護具,並按照對場上守門員相同的要求行事。因此,儘管這名臨時頂替的守門員可以在弧外用球棍打球,但不得以任何不同於穿戴完整護具的前任守門員方式行事。 守門員暫時受罰結束時,隊長面臨下述選擇: (a)如果受罰守門員返回場上,仍擔任守門員,原先替換他的守門員應脫掉護具,成為一名普通場上隊員。 在上述(a)項情況下,原來的替補守門員不再擔任場上隊員,應正式換人。如果原來受罰的守門員不再上場而由另一名隊員代替(作為普通場上隊員),也應按正常方式換人。 (b)在上述(b)項情況下,則受罰的守門員返回場上,原來頂替他的守門員重新成為普通場上隊員。原來受罰的守門員也可以按規定由另一名守門員替換。 場上普通隊員的受罰下場(規則12) 除對犯規行為予以各種判罰外,裁判員還有權在必要時警告運動員並(或)罰其出場。規則很明確,這種權力是對已有的判罰的補充,而不是取代判罰。因此,應謹慎使用這種權力,而且應有明確的目的。裁判員必須記住,在開賽不久後對犯規亮牌,即對後面的比賽定下了判例。前後保持一致是很重要的,因此用牌前應慎重考慮。 對各種牌的使用順序,沒有一定的規定。使用牌的主要目的是把決定傳達給另一名裁判員、運動員、技術官員和觀眾。對很多種犯規行為可以用牌,但在使用上也有一些一般的原則。某些情況下(當然並不常見),一名運動員在同一場比賽中可能會因不同的犯規而領到兩張綠牌,甚至兩張黃牌。對已領到過牌的犯規,再次發生時則不應再出示同樣顏色的牌。對同一名運動員出示第二張黃牌時,儘管犯規不同於第一次,受罰下場的時間一般應比第一次長。對已領到一張黃牌的運動員,不能再出示綠牌。裁判員應對運動員領牌情況及受罰時間作出記錄,並在中場休息時相互交流和確認有關情況。對任何帶有暴力的犯規,不應出示同一顏色的牌。 身體阻攔和干擾(規則12) 在過去的幾年裡,對曲棍球比賽中阻攔的解釋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這主要是由於人造草皮(使球和運動員能迅速改變方向)得到廣泛使用,人們希望比賽更為流暢,發展並保護控球技術。 現就當前對阻攔的解釋做一說明。這裡,主要是提供一些可能用到的原則,而不是詳細介紹可能出現阻攔的每一種情況。實際上,這裡主要涉及兩種主要的場上情況。 站在原地的接球隊員 過去考慮的只是接球隊員所面對的方向,而不是接球隊員和搶球隊員試圖做什麼。原則是: 站在原地的接球隊員可能會面對任何方向。 責任在於進入位置的搶球隊員,也就是說,為能合理地搶球,需要繞過接球隊員跑動。 因此,搶球隊員不得衝撞接球隊員,並以此造成對方阻攔的印象。任何這類動作都堅決予以判罰。 接球隊員接到球後,必須離開原地,移動方向不限(當然,不得與搶球隊員相撞)。 也就是說,允許接球隊員接球,並運球前進,而本來可以不同接球隊員接觸也能做出搶球動作的搶球隊員進入搶球位置,自然應負責任。 運動中的接球隊員。 這方面有很多不同的情況,因此這裡只能提出一些進行必要的判斷所遵循的原則。 概括這些原則的一個方法是考慮搶球隊員的位置、意圖和時機。 與上述同原地站立的接球隊員的關係一樣,責任也在處於或在需要時跑進可以合理搶球位置的搶球隊員身上。即使搶球隊員曾經處於正確的位置上,判接球隊員阻攔之前也必須滿足下述條件: 必須有搶球的意圖,從本質上說,必須是搶球隊員試圖把球棍伸向球。 向球伸棍這一動作的時機必須準確,因為在搶球隊員到達搶球位置並試圖搶球前,有球隊員可以向任何方向運球,離開原來的位置。 這就是當前對阻攔的解釋的實質:允許運動員接球,然後向任何方向運球或傳球,而只有當他在處於正確位置的對方隊員試圖搶球的情況下實施阻攔時,才判其阻攔。 也就是說,應給有球隊員控球的機會,只有當他實際進行阻攔時才應判罰,而不是判罰可能存在的阻攔意圖。 製造犯規和故意犯規(規則12) 一場比賽會由於阻攔而中斷多次。這種中斷,有些是由於人為製造的犯規而發生的。這意味著迫使對方隊員無意犯規。 迫使對方隊員進入阻攔位置(常常表現為沖向對方隊員或在對方隊員的頭上揮動球棍),是必須予以判罰的行為。 規則12.I.(e)規定,不得故意將球擊到對方隊員的腳上、腿上、或身體上。如果運動員這樣做,裁判員可決定讓比賽繼續進行,或判對方罰自由球或短角球(如果是防守隊員在本方弧內犯規)。 應該指出的是,對規則12.I.(f)的指南說:"球打到腳上或身體上,不一定都是犯規。"這裡強調的是,如果球"打"到腳上。而不是腳故意"踢球",就不算犯規,當然,如果腳踢球是對方隊員造成的,就更不能算犯規。 在很多情況下,運動員會故意犯規,以使本隊獲得利益,他們的做法有:判自由球後把球打走或踢開、把球拾起帶走後再還給對方、用手打球或超過肩部用棍打球。對所有故意犯規,都應按規則中制定的判罰規定予以判罰。比賽開始時嚴厲的判罰往往可避免同樣的犯規再次發生。 不過,如果這樣的判罰仍達不到預期的目的,則應實施判罰5.(i)和5.(ii)。判罰5.(iii)則只宜在極個別的情況下使用。 不良行為(規則12) (1)很多情況下,運動員會故意犯規,以使本隊獲得利益。他們的做法有: 判自由球後把球打走或踢開。 把球拾起帶走後再還給對方。 對所有故意犯規的行為,都應按規則中的判罰規定予以判罰。比賽開始階段嚴厲的判罰往往可避免同樣的犯規再次發生。 不過,如果這樣的判罰沒有達到預期的目的,則應出示綠牌或黃牌。 (2)有時,即使運動員會反對,裁判員也應做出反向判罰的決定。對"不良行為"的這一解釋是十分重要的,反向判罰時,裁判員應再次鳴哨,並指明新的判罰方向及造成這一新的判罰結果的運動員。 當然,加重判罰也是隨時都可能發生的。例如,在防守一方不服從判決時,將進攻一方在25碼線內罰自由球改為罰短角球。但要注意,在本例中不能把短角球改為點球。 越位(規則13) 進攻隊員被判越位,並不是由於他所處的位置,而是由於他在所處位置上的行動。不能讓他的行動使自己的隊獲得利益或影響對方的比賽。關鍵的一點是本隊另一名隊員最後一次觸球時他所處的位置。運動員運球,即使沒有向同伴傳球,也應視為觸球,這時同伴所處的位置可能會影響防守隊員。防守隊員搶球,甚至觸到了球,也不能改變越位隊員的越位性質。 自由球(規則14) 規則14.(a)要求:應在犯規地點罰自由球(例外情況見規則14.(a)),而且在推球或擊球前應把球放穩。 關於罰球地點,裁判員必須稍微放寬一些。但是,如果運動員通過違反上述規則而使本方獲得利益,則必須改由對方罰自由球。而對球必須放穩的要求。則一點都不能放寬。如果防守隊員在弧內或25碼區內連續違反本規則,甚至可判對方罰短角球。 應該指出的是,推球或擊球後球的位置發生移動時,才算完成罰球動作。把球棍放在球上不算完成罰球動作。 裁判員應該記住,一方面要求在推球或擊球時防守隊員離開球5碼以外,另一方面也應在判罰他們之前給他們足夠的時間這樣做。自由球不一定都要等到他們離開5碼後才開始罰。這樣做會影響比賽的流暢性。然而,不管對方隊員採用何種拖延手段(如不離開5碼、把球打走或控制一段時間後才給對方),都應予以適當的判罰。如果連續犯規,則應加重判罰。 裁判員不應對每一個被稍微打起的自由球都予以判罰,只要打地滾球的意圖是明顯的,而且擊球本身不危險或不至造成危險,就不必判罰。 短角球(規則15) 1、罰短角球時,球在弧外被停住或自行停住之前,或觸到防守隊員的身體之前,不得射門。在第一次射門完成之前,守門員應保持用雙腳支撐身體的姿勢。 2、停球時必須將球停住,但允許球在原地旋轉。人工草皮上有時會發生這種情況。 3、並不要求必須用球棍把球停住,球也可能會自行停止滾動。 4、第一次擊球射門,如果球越過球門線時的高度超過了後擋板或側擋板,即使由於觸到防守隊員的球棍或身體後向下反彈而觸到了板檔,也必須予以判罰。只要沒有危險,球在越過球門線前的飛行過程中可以高於後擋板或側擋板。 5、"第一擊"是指球被停住後的第一次擊球射門,而不管在停球前後進攻隊員傳過或墊過多少次,只要球未觸到防守隊員的球棍或身體。如果球觸到防守隊員的身體或球棍,則有關危險動作的規則開始適用。 6、在罰短角球過程中的任何時候,如果球運行到弧的外沿5碼以外,短角球即被視為轉入正常比賽,因此這時只適用有關危險動作的規則。在這種情況下,不再要求球被停住後再射門。 7、在所有其他情況下,第一擊時;球越過球門線時不得高於後擋板或側檔板的頂部。 8、第一次擊球(或其他射門方式)後的每一次射門仍受有關危險動作的規則的制約。 9、只要符合有關危險動作的規則,推挑起或挑起的高球任何時候都是允許的。 10、只要弧內門前有人,每一次射門打起的高球都可能是危險的。 11、必須特別注意防守隊員提前越過球門線或端線的犯規。 12、有些運動員主罰短角球時,採用的是不同於傳統的擊球或推球的方式。這是一種拖球的動作:球從後腳後面的某一位置被向前拖,過了前腳以後才離開球棍。只要用球棍的正面打球,而且只打一次,這種動作是可以接受的。也就是說,在推球過程中,球不能離開棍頭然後再與其接觸。 點球(規則16) 防守隊員在弧內故意對有球或可能得到球的對方隊員犯規,應判罰點球。 16碼成(規則17.II.a) 規則規定,最多可在距球門線或端線16碼處推球或擊球。如今,有的運動員在距球門線或端線近20碼處推球或擊球,這是不能允許的。
競賽規則要點:
1、比賽:比賽在兩隊之間進行,同一時間內每隊上場隊員不多於11人。在整場比賽過程中,每隊必須始終有一名守門員上場;每隊最多可以替換16名隊員。比賽分兩個半場進行,各35分鐘,中間休息10分鐘。每射入對方球門一球得1分,以雙方最後得分多少判定勝負。
2、短角球:短角球是指防守隊員在本方22.9米線內有意犯規或在射門弧內無意犯規,被裁判員判罰短角球。防守一方只允許5名隊員(包括守門員在內)站在球門內、外的端線後,對短角球進行防守。而攻方沒有人員的限制,除發球隊員外其餘全部站在射門弧外,當球被發出後雙方隊員才能進入射門弧。短角球是攻守雙方隊員在射門弧中進行攻門與防守的一種技、戰術對抗。在世界級比賽中,短角球進球數約占總進球數的50%左右,而且世界強隊短角球成功率在20%以上。在某種程度上,短角球成功率的高低是比賽取勝的關鍵。
3、罰球:守方隊員在射門弧內阻止了可能進球的犯規,或在射門弧內對有球的、有機會得球的對方隊員故意犯規將被判罰為點球。除射門外,不得故意將球擊起。當一個高球導致隊員合理地躲閃,就被視為危險,此時判對方在造成危險動作發生處罰球。只要不造成危險,可以用推挑球或挑球的動作打起高球。運動員不得將球棍舉到其他隊員的頭部上方;不得接觸、控制或干擾對方隊員的身體、球棍或服裝;不得用球棍的背面打球;不得用身體的任何部位停球、踢球、推球、揀球、拋球或持球。
觀賽禮儀
在判罰短角球和點球時,全場應保持安靜,因為這兩種罰球都要聽到裁判員的哨音才能觸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