曰本國家賠償法

曰本國家賠償法是日本有關國家賠償責任的法律。1947年10月27.日頒行。由六條正文和一條附則構成。主要內容:(1)確立了基於公共權力行使的損害賠償責任和求償權(第1條);(2)確立了基於公共建築物設定管理瑕疵的賠償責任、求償權(第2條);(3)明確了賠償責任者,如第3條規定了賠償損害者對在內部關係中有賠償損害的責任者有求償權;(4)作出了有關適用民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第4條、第5條);(5)作出了有關國家之間相互保護主義的規定。此外在附則中還規定了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日本政府為對付政治結社以鎮壓工農運動於1900年3月頒布。共32條。規定任何政治結社、室內室外集會都必須事先向警察當局呈報登記;凡集會均應有警察到場監督;只要警察署認為必要,可限制、禁止或解散集會;違反規定者,分別按情節輕重處1年以下的監禁或50日元以下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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