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崇拜的惡果

暴力崇拜的存在導致了許多惡性事件的發生,不僅出現普通人傷人事件,還出現警察惡性傷人事件。這引人深思。

暴力崇拜的存在使得劉德周式的人物層出不窮。而為了國家民族的“千古成敗”,我們應該對暴力崇拜說不,尤其應該防止作為警察的暴力意識與暴力崇拜。
這段時間,人們談論最多的話題之一,是接二連三的幾起警察殺人惡性案件:8月22日,雲南省森林公安局北郊森林派出所民警房建雲,因妻子與一街頭小販發生口角,房即開槍打死1人,打傷4人;7月4日,河南省禹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劉德周,因區區十塊錢的水電費糾紛,開槍殺死3人,並將一名勸架人槍擊成重傷;6月4日,河北省霸州市康仙莊鄉派出所副所長杜書貴,與其妻子、兒子駕公車外出辦私事,因另一輛車未能及時給他讓道,就開槍殺死車上1人。
我一開始也和周圍不少朋友一樣,把房建雲、劉德周、杜書貴等人的暴行歸罪於他們的特權意識太強、文化素質太差,以及公安部門在槍枝管理方面還存在漏洞、針對警察的思想政治工作有待加強等因素。但隨著反思的深入,我發現這些其實都是表面現象,最本質的原因還在於,在中國,警察和普通公民之間的一個明顯區別,就是前者有槍而後者無槍(普通公民不能像有的國家的公民那樣合法地擁有槍枝。但這裡必須聲明,我並非主張中國公民擁有槍枝合法化),這同時又導致了另一個明顯區別,即警察除了在職權範圍之內可以合法地使用某種程度的暴力手段(不含濫施刑罰、刑訊逼供),還存在著大量的利用職務之便而使用暴力手段的可能(合法與否姑且不論),而普通公民別說動用槍枝擊斃他人,就是拿出槍枝象徵性地威脅一下對方,就至少涉嫌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警察與暴力的這種關係應該說是順理成章的,因為按照經典作家的定義,警察是國家機器的一個組成部分,而“國家是一定階級的統治機關”(列寧語),它為了維持一定的統治秩序,必然要儲備相當數量的暴力資源作為最後的也是最原始的一道屏障,當其他非暴力的更文明的統治手段都無濟於事的時候,尤其如此。但這並不意味著在一個國家之內可以人為製造暴力崇拜,在作為一種職業的警察的身上不可以無限制培養暴力意識,否則,在原本有著多種非暴力手段可供選擇的情況下,大到牢牢控制著局勢的強權人物,小到派出所的一個不過遇到點兒小麻煩、受了點兒小委屈的民警,都可能動不動就習慣成自然地一扣扳機,一梭子彈將“階級敵人”消滅得乾乾淨淨。
暴力崇拜者大多是強者,這種強大或者表現為體格健壯,或者表現為“老子有人”,或者表現為“我是流氓我怕誰”。一個弱不禁風的人,除非忍無可忍時的自衛還擊,一般都要儘量避免和別人動手;而那些三天不打架就手癢得難受的人,多半都是至少會幾手三腳貓功夫的。我的一個同事對此深有感觸,他上大學時發現:食堂里買飯從不排隊的,校園裡喝得醉醺醺見人就打的,十有八九是體育系的男生,因為他們似乎懷有與生俱來的“拳頭意識”,似乎格外迷信並醉心於用拳頭打出來的“輝煌”成就。象牙塔里體育系的男生尚且如此,遑論有著廣泛社會關係和豐富社會經驗的警察?
有哲學家說過:“一時勝負在於力,千古成敗在於理”,用一個很難當場兌現、只好寄希望於“經得起歷史考驗”的“千古成敗”,來消解自身體力、武裝的不足,被迫在武功高強、裝備精良的暴力分子面前處於絕對劣勢而帶來的心理緊張與情緒焦慮,一向是手無縛雞之力的文弱書生的精神勝利法。而在暴力分子們看來,老子憑的就是拳頭硬,管你有理沒理,管你是博士還是人大代表,先打你個鼻青臉腫頭破血流,看你還老實不老實!暴力分子事後也可能受到懲罰,比如必將受到法律制裁,但人家也許要的就是先飽揍你一頓、羞辱你一通、殺你個雞犬不留的“一時勝負”,圖的就是這種房建雲、劉德周、杜書貴“過把癮就死”的快感,反正“二十年後又是一條好漢”……
面對暴力升騰的現象,面對電視鏡頭中的打打殺殺和鋪天蓋地的武校招生廣告,我想該是到了清算暴力崇拜的時候了。因為只要存在著暴力崇拜,就必然會有房建雲、劉德周、杜書貴式的暴力分子層出不窮;因為我們不但要追求千古之成敗,更要追究關乎我們的權利、尊嚴與生命的一時之勝負。
摘自《法制日報》
轉自心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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