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緩刑

暫時緩刑是指在戰時,對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暫時緩刑的適用:
出自於《刑法》第4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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