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學電氣信息學院團員學生代表大會

暨南大學電氣信息學院團員學生代表大會

暨南大學電氣信息學院團員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團學代會)是暨南大學電氣信息學院學生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學院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拓寬學院和學生聯繫的重要渠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暨南大學電氣信息學院團員學生代表大會
  • 外文名:Congressmembers ofElectricalInformation Institute of Jinan Universitystudents
  • 簡稱:暨大電信院團學代會
  • 常設機構:暨大電信院團學代會常務委員會
  • 執行機構:暨大電信院團委學生會
簡介,成立,發展,機構,常務委員會,團委學生會,職權,議程,報告審議部分,委員競選部分,章程,歷屆,

簡介

成立

在學校及校區的領導和支持下,暨南大學電氣信息學院於2010年8月正式成立。為適應學院的成立及發展,推進學生的民主管理及服務水平,學院於2010年9月29日在暨南大學珠海校區學生活動中心召開了第一次團員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第一次團員學生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並且分別成立了學院團委和學院學生會。

發展

為加強完善學院團委和學院學生會的組織建設,學院於2011年5月召開了第一次團員學生代表大會擴大會議,增選了第一次團員學生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並整合學院團委和學院學生會的部門機構,成立了學院第一屆團委學生會。

機構

暨南大學電氣信息學院團員學生代表大會
暨南大學電氣信息學院團員學生代表大會結構
它的常設機構是團學代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團學代會閉會期間由大會選舉產生的常委會行使團學代會賦予的職權。
團學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常委會領導各專業代表團進行常委及代表的換屆選舉工作,指導團委學生會開展學生活動工作,監督各班完成學生綜合測評工作。

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對團學代會負責,執行由團學代會賦予的職權,報告工作,並受其監督。常委會任期與團學代會相同,團學代會如提前或推遲舉行,它的任期相應改變。

團委學生會

暨南大學電氣信息學院團委學生會(以下簡稱團委學生會)是學院學生的最高權力機關的執行機構,對團學代會及其常委會負責。
團委學生會根據職能,下設11個部門:秘書處、人力資源部、體育部、文娛部、信息編輯部、宣傳部、學術部、組織部、公關部、KSC聯盟。KSC聯盟主席由團委學生會主席團指定一名副主席兼任。
團學代會要尊重和支持團委學生會主席和團委學生會職能部門行使管理職權,協助他們開展工作。

職權

團學代會在學院黨總支的領導下,在學院學生工作室的指導下開展工作,按照其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團學代會行使如下職權:
1、聽取並審議常委會和團委學生會的工作報告,討論並決定團委學生會的工作方針和工作任務;
2、審議並通過團學代會章程和團委學生會章程;
3、配合學院工作,收集、反映同學意見,向學院有關方面提交大會提案,並將提案的答覆反饋給代表;
4、審議並通過由學院學生工作室推薦或團學代會代表推選的常委會委員組成名單;
5、協助選舉產生團委學生會主席候任人選;
6、討論和決定應當由團學代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議程

報告審議部分

1、宣布大會開幕,全體肅立,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2、宣布代表到會情況,介紹與會領導和嘉賓
3、學院領導致辭
4、審議並通過《暨南大學電氣信息學院團員學生代表大會籌備委員會及主席團名單》
5、審議並通過《暨南大學電氣信息學院團員學生代表大會籌備委員會會議籌備情況及代表資格審查工作報告》
6、審議並通過《暨南大學電氣信息學院團員學生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
7、審議並通過《暨南大學電氣信息學院團委學生會工作報告》
8、審議並通過《暨南大學電氣信息學院團員學生代表大會重點提案回復報告》

委員競選部分

1、審議並通過《暨南大學電氣信息學院團員學生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及候選委員資格審查工作報告》
2、審議並通過《暨南大學電氣信息學院團員學生代表大會監票人計票人名單報告》
3、候選委員競選演講並答問
4、投票、檢票、計票
5、審議並通過《暨南大學電氣信息學院團員學生代表大會章程(修訂)》
6、公布委員選舉投票結果
7、全體起立,奏暨南大學校歌,宣布大會閉幕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暨南大學學生代表大會章程(草案)》的規定要求,為使我院團員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團學代會)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在總結團學代會工作實踐的基礎上,結合我院的具體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團學代會是學院學生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學院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拓寬學院和學生聯繫的重要渠道。它的常設機構是團學代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
第三條 團學代會在學院黨總支領導下,在學院學生工作室的指導下開展工作,按照本章程的規定程式行使職權。
第四條 團學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權
第五條 團學代會行使如下職權:
(一)聽取並審議常委會和團委學生會的工作報告,討論並決定團委學生會的工作方針和工作任務;
(二)審議並通過團學代會章程和團委學生會章程;
(三)配合學院工作,收集、反映同學意見,向學院有關方面提交大會提案,並將提案的答覆反饋給代表;
(四)審議並通過由學院學生工作室推薦或團學代會代表推選的常委會委員組成名單;
(五)協助選舉產生團委學生會主席候任人選;
(六)討論和決定應當由團學代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章 代表
第六條 團學代會代表是具有學院正式學籍的全日制在校生,具有全局觀念和良好的民眾基礎,能積極反映同學們的意見和要求,切實代表同學們的利益。團學代會代表以專業為單位按一定比例民主選舉產生,任期一年或兩年,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團學代會籌備委員會規定。
第七條 團學代會代表出現違法亂紀或選舉單位認為不稱職或不盡代表義務的,經選舉單位討論獲全體學生半數同意,可申報撤銷或免去其代表資格。團學代會代表出現缺額,需要增補的,申報後,經常委會半數以上委員同意,由缺額單位按程式補選。
第八條 團學代會活動根據需要可設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選為正式代表的團委學生會部門主要負責人,特邀代表一般是相關組織代表。
第九條 團學代會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對常委會和團委學生會所作的工作報告進行質詢並提出建議、批評和實行監督的權利;
(三)有通過提案直接向學院有關部門反映同學意見的權利;
(四)就團學代會職權範圍提出議案和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
(五)積極參加團學代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團學代會決議,完成大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六)密切聯繫廣大同學,正確代表同學利益,維護同學合法權益,如實反映同學的意見和要求,做好同學工作,接受同學監督。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條 團學代會每兩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延期或提前召開,團學代會召開期間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團學代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當選正式代表參加才能召開。本章程的修正,須經到會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在表決其他問題時,須經到會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第十一條 團學代會的議案,應根據學院的中心工作和同學迫切關心的問題,經廣泛聽取同學意見後確立,先由常委會討論提出,交大會主席團審議後提交大會通過。團學代會的決議應認真貫徹,大會的提案應及時處理。決議的貫徹、提案的處理情況,應及時向代表及學生通報,團學代會的工作情況應向學生公布,接受學生監督。
第十二條 團學代會以專業為單位建立代表團,選舉產生團長。
第十三條 團學代會閉會期間由大會選舉產生的常委會行使團學代會賦予的職權。常委會委員共設9名,原則上每個專業1名,任期一年或兩年,由學院學生工作室推薦或團學代會代表推選,經評審小組審查合格後,交大會選舉通過。常委會委員出現缺額,需要增補的,由缺額專業推薦,經常委會同意,並報學院學生工作室批准增補。常委會設委員長1名,由常委會委員進行選舉產生。委員長不能任職時,經增補後組成的常委會委員進行選舉產生。
第十四條 常委會對團學代會負責,執行由團學代會賦予的職權,報告工作,並受其監督。常委會任期與團學代會相同,團學代會如提前或推遲舉行,它的任期相應改變。
第十五條 常委會全體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參加才能召開,由委員長召集和主持,每學期不定期召開。常委會一般決議需經全體委員的半數以上通過,常委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實行表決制。
第十六條 常委會的職權:
(一)執行團學代會的決議,對團學代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團學代會閉會期間行使團學代會的職權;
(二)組織對常委會委員長候任人選進行選舉表決;選舉和補選常委會委員;決定專門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常委會半數以上委員提議,可形成對常委會委員長的罷免案;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可形成對常委會委員長的罷免;
(三)監督由學院黨政領導和團委學生會參照候任人選資格標準推薦的候選人,並任命出本屆團委學生會主席;根據團委學生會主席的提名,決定團委學生會副主席、秘書長的任免,接受團委學生會幹部的辭職;
(四)常委會半數以上委員提議,可形成對團委學生會主席團成員的彈劾案;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可形成對團委學生會主席團成員的彈劾;在團委學生會主席團集體停職、辭職期間,代行團委學生會主席團職權,並作出候補人選安排;
(五)決定團委學生會的其他重大事項,監督檢查團委學生會主席團工作,有權對主席團成員提出質詢,被質詢者必須予以答覆;
(六)做好團學代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成立團學代會籌備委員會,組織選舉代表,徵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團學代會開會方案和大會主席團和其他有關人選建議名單,報學院學生工作室審批;
(七)聽取、收集同學對團委學生會工作和學院有關部門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八)遇有特殊問題,主持調查工作,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團學代會代表提議,且常委會認為有必要時,可臨時召集全院團學代會;
(九)主持學院學生綜合測評實施方案的制定以及評選,並表決學院學生各種獎學金人員名單的通過;
(十)解釋本章程並監督其執行實施,行使團學代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常委會委員長的職權:
(一)在團學代會、常委會閉會期間,執行團學代會、常委會決議,執行本會章程,制定本會總體工作計畫,向常委會負責、定期報告工作並接受其監督檢查,對常委會的提案,及時解決(或與學院有關部門商榷),並給以答覆;
(二)提名專門工作委員會負責人人選,領導專門工作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召集和主持常委會會議,負責檢查督促常委會委員出席有關會議,常委會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必須向委員長出具書面證明;
(四)常委會在進行表決時,如遇表決結果均衡,委員長有加一票權;
(五)決定其他的重大問題,行使其他團學代會賦予的職權。
第十八條 團學代會根據需要可設立若干專門工作委員會,完成團學代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專門工作委員會人選,一般應在團學代會代表中產生,經常委會同意,也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有關人員參加相關工作。專門工作委員會對團學代會負責,接受常委會的領導。專門工作委員會的任務:對大會要討論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建議;對大會提案進行分析,對提案處理結果做跟蹤調查;檢查、監督大會決議落實情況;聯絡各專業代表小組;完成常委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團委學生會
第十九條 暨南大學電氣信息學院團委學生會(以下簡稱團委學生會)是學院學生的最高權力機關的執行機構,對團學代會及其常委會負責。
第二十條 團委學生會每年改選一次,由學院黨政領導和團委學生會參照候任人選資格標準推薦候選人,經學院學生工作室全面審查考核並提出意見後,任命出本屆團委學生會主席。選舉工作委員會由學院學生工作室協助常委會以及上屆主席團組成。
第二十一條 團委學生會實行主席團集體負責制。主席團設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秘書長1名。主席團主席或副主席在專業的分布原則上不重複。主席團任期一年,團委學生會副主席、秘書長由主席提名後,經常委會審查後委任。團委學生會主席因故不能履行主席職責時,經常委會同意,可指定一名副主席代行主席職責。
第二十二條 團委學生會根據職能,下設10個部門:秘書處、人力資源部、體育部、文娛部、信息編輯部、宣傳部、學術部、組織部、公關部、KSC聯盟。KSC聯盟主席由團委學生會主席團指定一名副主席兼任。
第二十三條 團委學生會職權和組織原則:
(一)執行團學代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團委學生會主席團負責制定團委學生會總體工作計畫、完成工作總結並向團學代會及其常委會報告;
(二)團委學生會主席團負責日常事務的決策和審批,決定團委學生會機構設定,批准和任免各部門負責人;
(三)副主席協助主席開展工作,並可由主席授權,獨立領導某一方面的工作;
(四)團委學生會主席團領導團委學生會各部門工作,各部門由部長主持工作,對團委學生會主席團負責,在其職權範圍內可獨立地開展工作;
(五)團委學生會秘書處對常委會和團委學生會主席負責,按學校財務制度的規定負責團委學生會會費的提取、報銷和結算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團委學生會主席職權:
(一)主席為學院學生的最高權力機關的執行機構的最高領導,有權提名組閣主席團成員,有權要求主席團成員辭職,有權處理在學院規定範圍內的團委學生會行政和財務事宜,統一領導和協調團委學生會各部門的工作;
(二)主席有權向團學代會及其常委會提出議案,有責任向團學代會及其常委會匯報工作,並接受其監督;
(三)主席有權提出辭職要求,應正式向團學代會及其常委會提交辭呈,經常委會通過方能辭職,否則無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關於團學代會代表議案動議實施細則:
(一)團學代會主席團判斷議案是否列入議程的原則:團學代會主席團認為重要之議案;多個專業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優先;聯名提出的議案優先。
(二)在一次團學代會中,主席團至少應將一個議案付諸表決;若沒有收到議案,則取消該次大會對議案進行表決的議程,但須將情況向團學代會代表說明。
(三)在對議案進行審議表決的議程前,代表有權就事先提出的議案提出動議,要求將某個議案付諸表決。經到會代表半數通過後大會主席團應將其列入議程,同時主席團亦有權將一個原則列入議程之議案不付諸表決。動議表決前,主席團應將此種情況向團學代會代表說明。一次團學代會中動議提出不能超過兩次。
(四)凡列入表決議程之議案應於團學代會前兩天交代表審議。
(五)議案表決前應由發起人作出說明,時間一般不超過10分鐘。
第二十六條 指導老師由學院學生工作室選派,負責指導、協助團學代會及其常委會、團委學生會工作,主持選舉工作委員會及團學代會評審小組工作。
第二十七條 各級學生幹部,絕對禁止以權謀私、違法亂紀行為。一經發現,經調查屬實者,按學院有關規定,由學院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 常委會委員、團委學生會主席團成員資格標準:
(一)遵紀守法,在校表現良好,能起表率作用,學習成績良好;
(二)曾任學生組織主要幹部,具有一定的社會工作能力;
(三)責任心強,有較好的協作精神,能與意見不同者共事,團結大部分人共同搞好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團員學生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開始執行。

歷屆

次數
時間
地點
常委會委員長
團委學生會主席
第一次會議
2010-09-29
學生活動中心
李艷
丁飛、劉浩
第一次會議擴大會議
2011-06-11
教學樓階梯四教室
第二次會議
2012-05-03
行政樓階梯會議室
高亭
孫運洲
鄭雨寧
葉惠雯
第三次會議
2014-05-22
學生活動中心
廖佳琪
鄧蔓菁
盧佳瑤
盧思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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