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濫用規制制度研究

智慧財產權濫用規制制度研究是一篇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的博士論文,由單曉光指導,張偉君編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智慧財產權濫用規制制度研究
  • 論文作者:張偉君
  • 導師:單曉光指導
  • 學科專業:管理科學與工程
  • 學位級別:博士論文
  • 學位授予時間:2007
  • 學位授予單位:同濟大學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學位授予單位
同濟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7
關鍵字
智慧財產權 技術轉讓 反壟斷

內容簡介

本文通過對一些國家規制智慧財產權濫用制度的比較發現,對智慧財產權濫用有四方面不同的界定和規制制度。英國專利法從授予專利的目的在於提升本國產業出發,將專利權人沒有理由卻不在本國實施專利,或公眾對專利產品的需要沒有得到充分滿足等視為濫用專利權,並以頒發強制許可的措施予以制約。美國在專利審判實踐中,將專利權人超越專利權的範圍、對他人使用其專利技術設定各種不合理限制的行為視為濫用專利,如果法官認定濫用行為存在,將不對專利權人進行保護,直到專利濫用的行為得到糾正。各國的反壟斷法都對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因行使智慧財產權而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進行規制,這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也可以視為智慧財產權濫用。還有,智慧財產權人不誠實地以侵權訴訟相威脅或者惡意提起侵權訴訟,以限制他人對技術或信息的使用,在英國、美國、日本、歐共體的法律或司法實踐中也被視為是對智慧財產權的濫用,並用不同的措施加以規制。總之,智慧財產權濫用是權利人行使智慧財產權時違反法律規定或公共政策的行為,主要表現為各種不合理地拒絕或者限制他人使用其智慧財產權的行為。智慧財產權濫用造成的直接後果就是限制和阻礙知識創新成果的轉移和擴散。 規制智慧財產權濫用是促進技術轉讓、實現技術進步的必要制度保障。經濟學的研究表明,技術進步依賴於人力資本投資(技術創新)和知識溢出(技術擴散)的共同作用。雖然技術擴散存在諸多的困難,但技術轉讓是獲取技術秘密或隱性知識的一個重要途徑,國際間的技術轉讓更有助於開發中國家實現技術進步。然而,從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出發,權利人只有在對自己是有利的情況下才會轉讓自己的技術。為了維持自己的壟斷優勢,權利人經常會濫用自己在技術、信息、品牌等方面的獨占權利,拒絕轉讓自己的技術,或者在技術轉讓協定中對受讓方設定種種限制,以排除他人的競爭、限制技術的轉移。因此,任憑智慧財產權濫用而不加以規制,以智慧財產權制度促進技術創新、技術轉移和信息擴散的目標就難以實現,最終有害於一國的技術進步和經濟成長。 各國規制智慧財產權濫用的措施和制度紛繁複雜,但強制許可措施在其中扮演著核心的角色。強制許可意味著不經權利人許可就可以使用某個智慧財產權,這將直接消除權利人限制技術轉移和排除他人競爭的企圖,但也同時給權利人足夠的利益補償,保持智慧財產權激勵創新的功能。英國、美國、加拿大、歐共體以及巴西等國家和地區的強制許可實踐充分說明了強制許可在規制智慧財產權濫用中的有效性與可操作性。同時,一些實證研究表明,強制許可會損害技術創新的假設是不成立的。相反,強制許可發生後,絕大多數的公司都繼續保持一樣的創新活動甚至加大了創新的步伐。另外,學者通過對專利強制許可和專利壟斷效益的經濟分析也表明,強制許可與專利壟斷一樣可以實現對技術創新的激勵,但強制許可顯然可以減少專利壟斷帶來的公眾在獲取專利產品上的障礙。因此,強制許可措施作為規制智慧財產權濫用的一個核心措施,具有經濟上的合理性。 從《巴黎公約》到TRIPs協定,強制許可作為規制智慧財產權濫用的措施也一直是各國關注、爭議的焦點問題。強制許可制度的發展呈現出兩條近乎矛盾的軌跡:一方面,強制許可超越了專利法的範圍,不斷地被用來作為防止其他智慧財產權濫用的利器,還被反壟斷法用來規制智慧財產權濫用行為;另一方面,一些國家,特別是已開發國家對於強制許可的採用規定了越來越多的限制條件,這些條件已經通過TRIPs協定普遍適用於WTO成員,使得開發中國家利用強制許可來規制智慧財產權濫用、促進技術轉讓的可能性越來越受限制。為了有效利用強制許可措施,開發中國家既要儘可能地跟蹤專利技術信息,提高對專利產品的仿製能力,為實施強制許可提供技術上的支撐;又要利用TRIPs協定提供的法律空間,根據本國的需要充分地規定頒發強制許可的理由,並在TRIPs協定框架內爭取取消對強制許可的一些不合理的限制條件。 TRIPs協定中關於限制競爭行為、強制許可和濫用智慧財產權執法程式的規定已經為成員規制智慧財產權濫用設定了全面的制度框架。我國應該在TRIPs協定的框架下完善規制智慧財產權濫用的制度,以最佳化我國智慧財產權制度。在專利強制許可方面,可以將不實施專利或者不充分實施專利、限制競爭的行為作為頒發強制許可的理由;對於濫用明顯無效的專利主張權利的行為,除了規定懲戒措施外,還應該嚴格專利審查標準、提高專利授權質量來減少問題專利;在反壟斷法對智慧財產權濫用的規制上,應該借鑑已開發國家的立法,明確智慧財產權濫用是權利人違反反壟斷法的結果,並不是適用反壟斷法的前提,避免以反壟斷法規制智慧財產權濫用走入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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