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概念研究

智慧財產權概念研究是何鵬撰寫的一篇論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智慧財產權概念研究
  • 外文名:On the concep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副題名
外文題名
On the concep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論文作者
何鵬著
導師
劉春田指導
學科專業
民商法學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中國人民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9
關鍵字
智慧財產權 權利 知識 傳播權
館藏號
D913

內容簡介

若從1474年威尼斯城邦共和國頒布世界上第一部專利法起算,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發展至今已有五百餘年。然而,什麼是智慧財產權,學者們就這一最基本的問題仍未達成共識。“智慧財產權”這一概念是整個智慧財產權法體系得以建立的基礎,缺乏基礎的智慧財產權法體系正面臨著崩潰的危險。 基於“屬加種差”的定義方法,我們對智慧財產權概念進行研究,應當從“權利對象”與“權利作用”兩方面著手,不能厚此而薄彼。 就“智慧財產權的權利對象”來看,學界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幾種觀點:創造性智力成果說,無形財產說,信息說,知識說,符號說。“創造性智力成果說”因為商標權的出現而失去了統一智慧財產權對象的價值;“無形財產說”過於寬泛,使得智慧財產權湮沒於眾多的“無形財產權”之中,失去其特性;“信息說”對該理論的核心概念“信息”缺乏必要的定義和說明,大而化之的“信息”因而成了無所不包的“乾坤袋”,使人無所適從;“符號說”對符號的定義——符號是人為創設的、具有指代功能的信號——便已預先決定了,“具有指代功能的信號”不可能成為“物質化的技術方案”本身,它們是說明與被說明、反映與被反映的關係。只有“知識說”較為圓滿地解釋了智慧財產權各分支領域的對象,“知識”是人類對認識的描述,“知識”的本質是“形式”,作品、商標、技術方案均可以解讀為“知識”。 並非所有的“知識”都可成為智慧財產權的對象,智慧財產權的對象是“新知識”。作品、商標、技術方案之所以受到智慧財產權法的保護,不僅僅因為它們是“知識”,更因為它們是“新知識”。著作權法領域的獨創性理論、商標法領域的顯著性理論、專利法領域的創造性理論,因“新知識”這一概念而得以統一。 作為智慧財產權對象的“知識”,不僅僅是一個“形而上”的抽象概念,更是一個可以“形而下”的研究工具。從知識的“客觀性”出發,我們可以推導出“智慧財產權是純粹的財產權”這一結論:著作權之所以被大陸法學者視為具有“人格權”品格的權利,其原因就在於,他們在“作品”與“作者”之間人為地搭建了一種“聯繫”,即“作品乃作者人格的延伸”;知識所具有的“客觀性”割斷了“作者”與“作品”之間的上述“聯繫”——知識一旦產生,便成為客觀存在,與知識的創造人脫離聯繫,著作權因而屬於純粹的財產權。由此,智慧財產權是純粹的財產權。 就“智慧財產權的權利作用”來看,學界通說認為,智慧財產權屬於支配權。然而,無論是立法規定,還是學理研究,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的權能表述均存在詞不達意、邏輯混亂等問題,其根源正在於智慧財產權支配權觀。 智慧財產權不屬於支配權。通過綜合分析可知,支配權的核心特徵有二:其一,以“占有”為核心的直接支配;其二,權利的實現無須義務人的介入。智慧財產權並不滿足這兩個特徵:第一,智慧財產權的權利對象是“新知識”,知識不具有實體,因而不可“占有”;第二,無論是著作權、商標權還是專利權,權利的實現均無法脫離第三人。 傳統的權利作用體系———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已無法容納智慧財產權,我們需要重新界定智慧財產權的權利作用,形成一個新的法律概念。一個法律概念的形成方法是:在該概念所希冀達到之“目的”的指導之下,捨棄不重要的特徵。 智慧財產權,從誕生之日起便肩負著保護權利人“市場利益”的使命。從概念設計的“目的”來看,智慧財產權與物權的差別就在於:物權人所享有的基於“有體物”的利益,乃是“種種可能之利益”,遠比智慧財產權人基於“新知識”所享有的“市場利益”寬泛、全面。 市場利益的損益離不開傳播行為,因而“傳播權”是智慧財產權權利束的“束點”,智慧財產權的權利作用因此可以界定為“傳播權”。智慧財產權法上“傳播”的內涵,乃是以日常生活當中的“傳播”概念和傳播學領域當中的“傳播”概念為基礎,通過“目的性變形”推導而出:向不特定第三人以再現“新知識”的方式所進行的傳播。 結合智慧財產權的權利對象與權利作用,“智慧財產權”可定義為,“權利人享有的向不特定第三人以再現‘新知識’的方式進行傳播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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