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型疏散指示系統

系統設計規範
1傳統消防應急照明存在的問題
1.1 疏散指示方向固定,容易把人員引入火場;
1.2 電壓為220V,火災時消防水四溢容易傷及消防人員;
1.3 疏散指示標誌燈的透光性在煙霧狀態下不好;
1.4 疏散指示標誌燈故障時無檢修提示;
1.5 系統不節能。
2智慧型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優點
2.1 針對建築物內任意位置均有疏散預案,基於自適應算法軟體在火災時自動形成最佳疏散路徑,標誌燈按最佳路徑指示疏散方向;
2.2 安全電壓供電確保消防人員人身安全;
2.3 疏散指示標誌燈在火災時閃爍發光,透光性好;
2.4 疏散指示標誌燈故障時系統有故障提示,便於檢修;
2.5 採用LED光源,每盞燈耗能1W,系統節能。
3疏散區域
3.1 建築物的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的設定區域,應按照建築物的特點,劃分為水平疏散區域、垂直疏散區域和發生火災時仍需工作的工作區域。
3.1.1水平疏散區域:建築(含交通隧道)中的疏散走道、疏散路徑;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前室及合用前室;避難層(間);直升飛機停機坪。
3.1.2垂直疏散區域包括以下場所:樓梯間(含敞開樓梯間、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室外樓梯。
3.1.3建築物內發生火災時仍需消防作業的工作區域包括以下場所: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有人值班的總配電室、變電所;自備發電機房和為消防系統供電的蓄電池室。
3.2 疏散照明照度要求建築內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的照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3.2.1照明區域內地面中心線水平照度不應低於1.0lx,照明區域邊緣的水平照度不應低於0.5lx。
3.2.2樓梯間內的地面中心線水平照度不應低於5.0lx
4系統分類與選擇
4.1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根據電源(蓄電池組)和轉入應急控制方式的設定不同,分為下列四類系統:
A類系統-自帶電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統(系統內可包括子母型消防應急燈具)。
B類系統-集中電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統。
C類系統-自帶電源集中控制型系統(系統內可包括子母型消防應急燈具)。
D類系統-集中電源集中控制型系統。
4.2 系統選擇
4.2.1 軌道交通的站廳層和站台層、車站、碼頭和機場候機樓等交通樞紐,20000m2以上的商場、展覽中心和醫院門診樓等場所宜選擇C類或D類系統。
4.2.2 疏散走道和樓梯間不宜選擇應急供電電壓為非安全電壓的集中電源型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4.2.3 大型百貨商場、大型超市、大型體育場館、捷運隧道等需要導光流疏散指示標誌的場所,應選擇C類或D類系統。
4.2.4 當採用集中供電且線路壓降不能滿足要求時,應分散設定集中電源。
5系統設計
5.1一般規定
5.1.1設定消防疏散指示時,應採用消防應急標誌燈或消防應急照明標誌複合燈具;非燈具類疏散指示標誌可作為輔助指示標誌。
5.1.2 消防應急燈具連線的主電供電方式與控制方式應保證在火災發生時,能使所有消防應急燈具全部切換到應急工作狀態。
5.1.3 應急照明投入時間不應大於5s。
5.1.4給消防應急燈具供電的迴路(包括集中電源型消防應急照明系統的應急供電迴路)中嚴禁設定可關斷燈具充電及關斷燈具應急狀態的燈開關裝置、插座及其它負載。
5.1.5在正常電源工作狀態下,允許設定開關控制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的工作,但該開關不應影響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從正常工作狀態轉入應急工作狀態。
5.2系統設計
A類系統-自帶電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統的設計。
5.2.1在設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建築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能手動或自動控制消防應急照明配電箱的工作狀態。
5.2.2未設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建築中,所有消防應急燈具應接入專用照明供電迴路,正常照明電源中斷後,所有消防應急燈具轉入應急工作狀態。
B類系統-集中電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統的設計在設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建築中,系統轉入應急工作狀態控制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5.2.3集中電源的控制裝置應設定在消防控制室內;
5.2.4集中設定蓄電池組的系統,集中電源控制裝置應能手動控制消防應急照明分配電箱的工作狀態;
5.2.5分散設定蓄電池組的系統,集中電源的控制裝置應能手動控制電池組及轉換裝置的工作狀態;
5.2.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聯動控制集中電源控制裝置和消防應急照明分配電箱的工作狀態。
5.2.7未設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建築中,系統轉入應急工作狀態控制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集中電源控制裝置應設定在有人值班場所;
2 集中電源應接入專用照明供電迴路。
5.4.4 在疏散走道敷設線路的接線盒和消防應急燈具的防護等級應達到IP65的要求。
5.4.5 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設定在消防控制室、低壓配電室或防火分區內的配電間。
5.4.6 應急照明分配電箱宜單獨設定在每個防火分區,分配電箱宜安裝在配電間或豎井內,未設定在配電間或豎井時應選用防水防火性能的分配電箱。
5.4.7 高層建築疏散樓梯間宜單獨設定應急照明集中電源、分配電箱或獨立的應急輸出支路。
5.4.8 單相供電的集中電源的單機總功率不應大於10kW,三相供電的集中電源的單機總功率不應大於30kW。
C類和D類系統-自帶電源和集中電源集中控制型系統的設計
5.4.9 應急照明控制器應設定在消防控制室內,並能接收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轉入應急工作狀態的聯動控制信號,控制相關消防應急燈具轉入應急工作狀態。
5.4.10 C類系統應急照明控制器應能控制並顯示系統內所有的消防應急燈具、應急照明配電箱及其它附屬檔案的工作狀態。
5.4.10 D類系統應急照明控制器應能控制並顯示系統內所有的消防應急燈具、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急照明分配電箱及其它附屬檔案的工作狀態。
5.4.11 D類系統中應急照明集中電源部分的設計應符合B類系統的要求。
5.4.12 系統的疏散預案設定應滿足下列要求:
1 系統應能接收建築物中的火災報警信號;
2 應根據火災報警信號確認火災發生部位,選擇最優安全逃生路徑,最佳化疏散指示路徑;
3 系統製造商應提供疏散預案的設計邏輯;
4 系統在控制器主程式不能正常工作時,應能手動切換到應急工作狀態。
5.4.13 系統的供電設計應滿足下述要求:
1 控制器的主電源應由消防電源供電;
2 控制器的備用電源應至少使控制器在主電源中斷後工作2h。
5.4.14 具有根據火災報警部位選擇疏散路線的系統,應接收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全部火災探測器的報警信息,並宜根據消防性能化設計確定疏散預案。
5.4.15 系統在控制器主程式不能正常工作時,應具有手動完成預設疏散方案的功能。
5.5 疏散指示標誌牌的設計
5.5.1 各類疏散指示標誌牌只能作為系統的輔助指示標誌,設定在2個消防應急標誌燈指示的疏散線路之間。
5.5.2 蓄光型標誌牌應設定在正常照度不低於25lx的螢光燈光源環境或正常照度不低於40lx的白熾燈光源環境內。
5.5.3 疏散指示標誌牌應設定在地面或1m以下的牆面上。
5.5.4 疏散指示標誌牌不應設定在可改變指示方向的疏散線路上。
5.5.5 在疏散線路中不應設定與應急疏散無關的標誌牌。
5.6 線路敷設
5.6.1 由B類和D類系統輸出的配電幹線在豎井外敷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阻燃導線穿金屬管或經阻燃處理的硬質塑膠管保護,敷設在不燃燒體內,且保護層厚度不小於30mm;
2 阻燃電纜應在防火線槽或防火橋架內敷設;
3 礦物絕緣電纜或A級防火電纜可在橋架內敷設。
5.6.2 由B類和D類系統輸出的配電支線應採用阻燃導線,豎井外成束敷設時應在防火線槽內敷設,分支線路應穿金屬管敷設。
5.6.3 應急照明分支線路不得跨越防火分區。
疏散區域的場所劃分及照度要求
6.1 建築物的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的設定區域,應按照建築物的特點,劃分為水平疏散區域、垂直疏散區域和發生火災時仍需工作的工作區域三類。
6.2 水平疏散區域包括以下場所:
6.2.1 建築(含交通隧道)中的疏散走道、疏散路徑。
6.2.2 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前室及合用前室。
6.2.3 避難層(間)。
6.2.4 直升飛機停機坪。
6.3 垂直疏散區域包括以下場所:
6.3.1 樓梯間(含敞開樓梯間、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
6.3.2 室外樓梯。
6.4 建築物內發生火災時仍需消防作業的工作區域包括以下場所:
6.4.1 消防控制室。
6.4.2 消防水泵房。
6.4.3 有人值班的總配電室、變電所。
6.4.4 自備發電機房和為消防系統供電的蓄電池室。
6.5 建築內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的照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6.5.1 疏散通道照明區域的寬度應不小於通道寬度的1/2,
6.5.2 照明區域內地面中心線水平照度不應低於1.0lx,照明區域邊緣的水平照度不應低於0.5lx。
6.5.3 樓梯間內的地面中心線水平照度不應低於5.0lx.
6.5.4 疏散區域內中心線的地面水平照度的最大值與最小值之比不應大於40:1。
6.5.5 避難場所和人員密集場所內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於1.0lx。
6.6 應急照明燈具在60º到0º水平線視角內(圖中陰影部分)的表面亮度不應大於200cd,60º到90º垂線視角內。
燈具安裝高度(m)
燈具表面亮度限值(cd)
疏散區域
工作區域和高危險區域
≤2.5
500
1000
2.5~3
900
1800
3~3.5
1600
3200
3.5~4
2500
5000
4~4.5
3500
7000
≥4.5
500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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