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8日,國家郵政局局長馬軍勝主持召開2015年第21次局長辦公會,審議並原則通過了《智慧型快件箱投遞服務管理規定(暫行)》 (以下簡稱《規劃》)。對很多市民關心的問題進行了規範,如快遞運單已註明為易碎品或者外包裝出現明顯破損的快件,不得投遞到智慧型快件箱。不過,對生鮮食品是否可投遞到智慧型快件箱,《規定》並未明確。同時,對快件損壞究竟是快遞環節導致還是投遞後出問題,也沒明確界定責任劃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智慧型快件箱投遞
- 通過時間:2015年12月8日
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局:
《智慧型快件箱投遞服務管理規定(暫行)》已經2015年12月8日第21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郵政局
2015年12月31日
智慧型快件箱投遞服務管理規定(暫行)
第一條為維護快遞市場秩序,保護用戶合法權益,加強寄遞安全管理,規範使用智慧型快件箱提供的快件投遞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快遞市場管理辦法》《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使用智慧型快件箱向用戶提供快件投遞服務,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智慧型快件箱是指設立在商業區、居住區、辦公區、校區、廠區等場所,供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遞和用戶提取快件的自助服務設備。
第三條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開展末端服務創新,在保障用戶合法權益、服務質量和寄遞安全的前提下,通過智慧型快件箱開展投遞服務。
第四條使用第三方企業運營的智慧型快件箱向用戶提供投遞服務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與第三方企業簽署書面協定,明確約定以下事項:
(一)快件投入智慧型快件箱後的存放期限及逾期處理辦法;
(二)快件安全及用戶信息安全保障責任;
(三)快件投放(提取)信息互通的保障義務;
(四)智慧型快件箱的日常維護義務;
(五)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本規定所稱第三方企業是指用戶、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以外的智慧型快件箱運營企業。
第五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使用智慧型快件箱提供投遞服務,或者第三方企業從事智慧型快件箱運營,推薦使用符合《智慧型快件箱》標準的設備。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使用智慧型快件箱提供投遞服務時,應當滿足快件安全管理要求。投遞服務的監控視頻質量和監控時長應當符合《郵政業安全生產設備配置規範》關於快件處理場所的監控要求。
第六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使用智慧型快件箱提供投遞服務,應當建立專門管理制度,明確操作規程、服務時限、服務質量、安全保障等方面的管理要求,符合《快遞服務》標準,維護用戶合法權益。
第七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使用智慧型快件箱投遞快件前,應當徵得收件人明示同意。寄件人交寄快件時指定智慧型快件箱作為投遞地址的,可直接將快件投遞至指定的智慧型快件箱。
收件人未明示同意採用智慧型快件箱投遞快件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服務契約約定的名址提供投遞服務。
快件運單已註明為易碎品或者外包裝出現明顯破損的快件,不得以智慧型快件箱進行投遞。企業與寄件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使用智慧型快件箱提供投遞服務時,應當告知收件人以下事項:
(一)快件運單碼號、取件方法及所需信息;
(二)投遞使用的智慧型快件箱的布放地點;
(三)收件人自智慧型快件箱中取出快件則視為簽收。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收寄時向寄件人承諾的服務時限完成投遞。快件投遞至智慧型快件箱,視為一次投遞。
第九條使用智慧型快件箱進行快件首次投遞,收件人未能及時提取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取出,聯繫收件人再次提供投遞服務。
第十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使用智慧型快件箱提供投遞服務的,應當通過電話或者網際網路等方式提供跟蹤查詢信息,明確標識快件已投入智慧型快件箱、快件已被收件人取出、快件已被快遞業務員取出等節點信息。
第十一條使用智慧型快件箱進行快件投遞服務過程中,快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等服務質量問題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依法解決。
第十二條智慧型快件箱運營企業提供快件投遞服務的,應當向智慧型快件箱所在地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進行備案,並報送設備設定場所、使用情況等運營信息。
第十三條各級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未遵守本規定要求,違反《快遞服務》標準,嚴重損害用戶利益的,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四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使用郵政智慧型包裹櫃提供投遞服務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