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型主動防禦系統

《智慧型主動防禦系統》是2019年01月0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智慧型主動防禦系統
  • 外文名:General specifications for Intelligent active defense system
  • 標準編號:T/COS 001—2019
  • 發布日期:2018年11月01日
  • 實施日期:2019年01月01日
起草人,起草單位,適用範圍,主要內容,

起草人

齊學濤、胡小東、王小絨、安玉德、王放明、張鋒、張峰、柳儒達、雷智軍、慕峰、馬多森、楊曉亮、尹春玲、歐陽文慧。

起草單位

西安慶華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北京中安華衛技術中心。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智慧型主動防禦系統監控系統、控制系統、智慧型非致命裝置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標誌、運輸與貯存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於智慧型主動防禦系統(以下簡稱產品)的製造與驗收。

主要內容

4.1 一般要求
智慧型主動防禦系統一般由監控系統、控制系統、智慧型非致命裝置等組成,當監控系統發現危險事件即將發生或正在發生,通過操作控制系統操控智慧型非致命裝置,能夠實現快速非接觸驅離非法進入、制服和打擊暴恐分子;
智慧型裝置的啟動部件為電子控制模組,具有抗靜電、抗雜散電流、抗射頻干擾功能,具備防非法啟動功能、內置裝置身份信息碼和啟動密碼。
4.1.1 監控系統
監控系統包含的設備應符合GB20815-2006中 規定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對檔案的要求及標誌、包裝、運輸和存儲。
(1)系統監控範圍100m×100m;
(2)系統回響時間1.0s以內;
4.1.2 控制系統
控制系統對於智慧型非致命裝置具有線上監測、自動巡檢、防丟失、防拆卸、防意外、安全可靠的特性;系統採用遠程電子通信控制、數字引信點火、快速釋放催淚介質和輸出打擊能量等技術,具有單發控制點火和組合控制點火功能,可通過多種方式實現多層次控制釋放驅離製劑和打擊能量。
(1)控制系統具有 3km遠距離通信能力,在區域內可實施遠距離遙控指揮,並實時收集轄區內智慧型防禦單元的狀態,確保防禦單元永遠處於可用狀態。
(2)遠程網路控制回響時間2.0s以內,現場控制回響時間1.5s以內。
(3)控制系統監視和控制點最多可達1000個智慧型非致命裝置。
(4)系統具有自動巡檢功能,巡檢周期小於1分鐘,發現智慧型非致命裝置通訊中斷、錯誤等故障時,自動報警並準確定位。
4.1.3 智慧型非致命裝置
4.1.3.1 催淚裝置
採用數字通信點火技術,激發後能夠釋放催淚效應的介質。催淚裝置的效應介質可以是氣體、煙霧、粉劑、液體等。
產品應符合產品圖的規定。
4.1.3.2 聲光裝置
採用數字通信點火技術,激發後能夠輸出較大聲響和閃光,但不許有固體物質遠距離飛濺。
產品應符合產品圖的規定。
4.1.3.3 防爆型催淚裝置
採用非火工品激發方式,整體結構按照隔爆型裝置設計,激發後能夠釋放催淚效應的粉劑。
產品應符合產品圖的規定。
4.1.3.4 攜帶型催淚器
適用於單兵攜帶、使用的催淚器,激發後能夠釋放催淚效應的粉劑。
產品應符合產品圖的規定。
4.2 技術要求
4.2.1 外觀
4.2.1.1 產品表面
產品表面不允許破損、髒污、嚴重機械損傷等疵病。
4.2.1.2 產品線纜
產品線纜不應有絕緣層破損、露線芯、打結和線芯鏽蝕等疵病。
4.2.1.3 催淚裝置
催淚裝置不允許有鏽蝕、漏藥、變形。
4.2.1.4 聲光裝置
聲光裝置不允許有鏽蝕、漏藥、變形。
4.2.1.5 防爆型催淚裝置
防爆型催淚裝置表面不應有破損、鏽蝕、機械損傷、變形。
4.2.1.6 攜帶型催淚器
攜帶型催淚器表面不應有破損、塑化不良、機械損傷、變形。
4.2.2 尺寸
所有部件尺寸應符合產品圖要求。
4.2.3 電路性能
將催淚裝置、聲光裝置分別接入檢測儀進行檢測,應合格。
4.2.4 抗靜電性能
在電容為(2000±25)pF、串聯電阻為0Ω、充電電壓不小於10kV的條件下,對催淚裝置、聲光裝置腳線-殼體間放電,不應發火。
4.2.5 抗電壓性能
將催淚裝置、聲光裝置和防爆型催淚裝置腳線分別接入48V直流電源和220V交流電源10s,產品不應發火。
4.2.6 抗震性能
催淚裝置、聲光裝置、防爆型催淚裝置和攜帶型催淚器在符合WJ231規定的震動機上以150mm±2mm落高,頻率1Hz連續震動10min,產品不允許有結構損壞和爆炸,電路性能檢測應符合要求。
4.2.7 高溫性能
催淚裝置、聲光裝置、防爆型催淚裝置和攜帶型催淚器在60(±2)℃的環境下放置4h不應發火, 取出進行發火試驗產品應可靠發火。
4.2.8 低溫性能
催淚裝置、聲光裝置、防爆型催淚裝置和攜帶型催淚器在-40(±2)℃的環境下放置4h,取出進行發火試驗產品應可靠發火。
4.2.9 抗射頻性能
催淚裝置、聲光裝置和防爆型催淚裝置腳線接入射頻發生器,啟動射頻發生器至輸出功率10W,進行抗電磁干擾試驗30min,試驗後,電路性能檢測應符合要求。
4.2.10 威力性能
4.2.10.1 催淚裝置威力幅員
催淚裝置被控制系統激發後,釋放催淚煙霧,威力幅員不小於200m2。
4.2.10.2 聲光裝置聲壓
聲光裝置被控制系統激發後,產生聲壓不低於160dB,不大於180dB,外殼不允許破碎。
4.2.10.3 防爆型催淚裝置威力幅員
防爆型催淚裝置被控制系統激發後,釋放催淚粉劑,威力幅員不小於200m2,外殼不允許破碎。
4.2.10.4 攜帶型催淚器
攜帶型催淚器在標準氣象條件下,噴射距離大於5米,威力幅員大於100 m2。
5 試驗方法
5.1 智慧型主動防禦系統具有的功能
由專業檢測機構檢測,智慧型主動防禦系統應採用電子通信控制、數字引信點火、快速釋放催淚介質和輸出打擊能量等新型技術,能夠實現快速非接觸驅離非法進入、制服和打擊暴恐分子;系統具有線上監測、自動巡檢、防丟失、防拆卸、防意外、安全可靠的特性;系統具有單發控制點火和組合控制點火功能,可通過多種方式實現多層次控制釋放驅離製劑和打擊能量。
5.2 外觀
對監控系統、控制系統、電纜、催淚裝置、聲光裝置、防爆型催淚裝置和攜帶型催淚器的外觀進行目視檢查。
5.3 尺寸
檢驗監控系統、控制系統、電纜、催淚裝置、聲光裝置的尺寸用相應精度的專用或通用量具進行檢查。必要時,在一定的防護條件下進行。
5.4 電路性能
5.4.1 儀器
MM-380A電流檢測儀。
5.4.2 試驗方法
產品腳線分別接入檢測儀,檢測儀置於檢測檔,觀察、記錄檢測結果。
5.5 抗靜電性能
5.5.1 試驗儀器
靜電儀
5.5.2 試驗方法
產品腳線與殼體分別接入靜電儀,靜電儀調試2000pF檔,調試電壓至10000V,放電,觀察產品是否發火。
5.6 抗電壓性能
5.6.1 試驗儀器
交直流穩壓電源
5.6.2 試驗方法
產品腳線接入穩壓電源,調試穩壓電源電壓至直流電壓48V、通電時間10s,觀察產品是否發火;產品腳線接入穩壓電源,調試穩壓電源交流電壓220V、通電時間10s,觀察產品是否發火。
5.7 抗震性能
5.7.1 試驗儀器
符合WJ231的震動機
5.7.2 試驗方法
產品放在包裝箱內,固定在震動機上,按照1Hz、落高150mm震動10min,檢測產品電路性能。
5.8 高溫性能
5.8.1 試驗儀器
高溫試驗箱,試驗儀器要求如下:溫度控制精度為±2℃。
5.8.2 試驗方法
設定高溫試驗箱溫度為+60℃,達到溫度後,放入產品,開始計時,放置4h,產品性能應符合4.2.7要求。
5.9 低溫性能
5.9.1 試驗儀器
低溫試驗箱,試驗儀器要求如下:溫度控制精度為±2℃。
5.9.2 試驗方法
設定低溫試驗箱溫度為-40℃,達到溫度後,放入產品,開始計時,放置4h,產品性能應符合4.2.8要求。
5.10 抗射頻性能
5.10.1 試驗儀器
射頻發生器
5.10.2 試驗方法
產品腳線接入射頻發生器,啟動射頻發生器至輸出功率10W,觀察產品是否發火。
5.11 威力性能
5.11.1 聲壓試驗
5.11.1.1 儀器
聲壓測試儀、捲尺、點火器。
5.11.1.2 試驗方法
產品接入點火器,放置於聲壓測試儀測試端1米處,並在產品2米處放置1米高紙板(厚度1mm),啟動聲壓測試儀,打開點火器電源開關,進入點火界面,按下點火按鈕,記錄聲壓儀聲響值,並觀察紙板飛片擊穿情況。
5.11.2 威力幅員試驗
按GJBz20384執行。
6 檢驗規則
6.1 檢驗分類
6.1.1 檢驗類型
本檢驗主要是對所涉及裝置檢驗進行規定。對於控制系統和註冊編碼設備由原生產廠實行100%檢驗。
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6.1.2 出廠檢驗
出廠檢驗分為逐批檢驗和周期檢驗。
6.1.3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在產品生產定型、轉產驗收、停產半年以上恢復生產或原材料、產品結構、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產品性能以及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進行。
6.2 檢驗項目
檢驗項目見表1。
表1 檢驗項目表
序號 檢驗項目 要求
章條號 試驗方法
章條號 型式檢驗 出廠檢驗
逐批檢驗 周期檢驗
1 外觀 4.2.1 5.2 √ √
2 尺寸 4.2.2 5.3 √ √
3 電路性能 4.2.3 5.4 √ √
4 抗靜電性能 4.2.4 5.5 √
5 抗電壓性能 4.2.5 5.6 √
6 抗震性能 4.2.6 5.7 √  √
7 高溫性能 4.2.7 5.8 √  √
8 低溫性能 4.2.8 5.9 √  √
9 抗射頻性能 4.2.9 5.10 √
10 威力性能 4.2.10 5.11 √ √
註:“√”表示檢驗項目。
6.3 智慧型非致命裝置組批
以基本相同的材料、結構、工藝、設備等條件製造的產品組成,批量501發~1200發。當生產批量不足500發時,允許以實際生產數量組成一個批。
6.4 出廠檢驗
6.4.1 抽樣檢驗程式
出廠檢驗檢驗程式見圖1。
圖1 出廠檢驗流程圖
6.4.2 抽樣方案
外觀、尺寸、電路性能抽樣方案按GB/T2828.1執行;抗震性能、高溫性能、低溫性能、威力幅員性能採用固定樣本量。
不合格分類、檢驗水平、AQL(RQL)值、抽樣方案見表2。
表2 不合格分類、檢驗水平、AQL(RQL)值表
序號 項目 不合格分類 抽樣方案 抽樣方案類型
AQL 檢驗水平
1 外觀、尺寸 B類不合格:裂紋、長度超差 4.0 Ⅱ 二次抽樣
2 電路性能 B類不合格:斷路、短路、電阻不穩 4.0 Ⅱ 二次抽樣
3 抗震性能 A類不合格:發火 / 20/0,1 一次抽樣
B類不合格:電路不合格、不發火 / 20,20/0,3;3,4 二次抽樣
4 高溫性能 A類不合格:發火 / 10/0,1 一次抽樣
B類不合格:電路不合格、不發火 / 10,10/0,2;1,2 二次抽樣
5 低溫性能 B類不合格:電路不合格、不發火 / 10,10/0,2;1,2 二次抽樣
6 威力性能 A類不合格:催淚裝置、防爆型催淚裝置外殼破碎 / 20/0,1 一次抽樣
A類不合格:聲光裝置聲壓大於180dB,外殼破碎 / 20/0,1 一次抽樣
B類不合格:催淚裝置、防爆型催淚裝置不發火、幅員威力不足 / 20,20/0,3;3,4 二次抽樣
B類不合格:聲光裝置不發火、聲壓未達到160dB / 20,20/0,3;3,4 二次抽樣
6.5 型式檢驗
6.5.1 抽樣檢驗程式
型式檢驗檢驗程式見圖2。
圖2 型式檢驗流程圖
6.5.2 抽樣方案
外觀、尺寸、電路性能、抗靜電性能、抗電壓性能、抗震性能、高溫性能、低溫性能、抗射頻性能、威力性能採用固定樣本量。
不合格分類、抽樣方案、抽樣方案類型見表3。
表3 不合格分類、檢驗水平、AQL(RQL)值表
序號 項目 不合格分類 抽樣方案 抽樣方案類型
1 外觀、尺寸 B類不合格:裂紋、長度超差 50,50/0,2;1,2 二次抽樣
2 電路性能 B類不合格:斷路、短路、電阻不穩 50,50/0,2;1,2 二次抽樣
3 抗靜電性能 A類不合格:發火 10/0,1 一次抽樣
B類不合格:電路不合格、不發火 10,10/0,2;1,2 二次抽樣
4 抗電壓性能 A類不合格:發火 10/0,1 一次抽樣
B類不合格:電路不合格、不發火 10,10/0,2;1,2 二次抽樣
5 抗震性能 A類不合格:發火 20/0,1 一次抽樣
B類不合格:電路不合格、不發火 20,20/0,2;1,2 二次抽樣
6 高溫性能 A類不合格:發火 10/0,1 一次抽樣
B類不合格:電路不合格、不發火 10,10/0,2;1,2 二次抽樣
7 低溫性能 B類不合格:電路不合格、不發火 10,10/0,2;1,2 二次抽樣
8 抗射頻性能 A類不合格:發火 10/0,1 一次抽樣
B類不合格:電路不合格、不發火 10,10/0,2;1,2 二次抽樣
9 威力
性能 A類不合格:催淚裝置、防爆型催淚裝置外殼破碎 20/0,1 一次抽樣
A類不合格:聲光裝置聲壓大於180dB,外殼破碎 20/0,1 一次抽樣
B類不合格:催淚裝置、防爆型催淚裝置不發火、幅員威力不足 20,20/0,2;1,2 二次抽樣
B類不合格:聲光裝置不發火、聲壓未達到160dB 20,20/0,2;1,2 二次抽樣
6.6 樣本抽取
檢驗外觀、尺寸、電路性能所需樣本從提交檢驗批中隨機抽取,其他性能檢驗從外觀、尺寸、電路性能檢驗合格的樣本中按檢驗類型相應的流程圖隨機抽取所需樣本,樣本大小不足時可從本批中另取樣本補足檢驗所需樣本,這些另抽取的樣本不必再重複進行前面已檢驗合格的項目試驗。
6.7 周期檢驗的規定
周期檢驗每5批為一個周期,產品停產3個月,檢驗開始執行逐批檢驗,如逐批檢驗連續5批合格(不包括再次提交驗收批),則從下一批開始執行周期檢驗,如在周期檢驗中出現一批不合格,則從下一批開始執行逐批檢驗,如連續5批檢驗合格(不包括再次提交驗收批),仍可轉至周期檢驗。
6.8 批的處置
(a)外觀、尺寸不合格時,允許返檢、返修後再次提交驗收,合格後按正常批接收;
(b)電路性能不合格時,應予剔除,或修復、調換為合格品。
(c)因試驗方法不符合要求或試驗儀器故障造成試驗結果無效時,應取同數補試。
6.9 判定規則
所有檢測項目均合格時,則判該批產品合格,否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
7 包裝、標誌
7.1 標誌
包裝箱外應標有製造廠名詞、產品型號,並噴印或貼有“小心輕放”、“防潮”等運輸標誌,包裝箱外的標誌不因運輸條件和自然條件而變色、脫落。
7.2 包裝要求
智慧型主動防禦系統的監控設備、控制設備按照普通貨物進行包裝,智慧型非致命裝置包裝基本要求如下:
(a)包裝應滿足不同地區氣候條件的貯存。在溫度不大於35℃,相對濕度不大於65%的庫房條件下,應能保證裝置貯存期內不泄露、不受潮、不生鏽、不生霉;
(b)包裝應能適應各種運輸工具的運輸和人力及機械裝卸的要求,搬運方便,堆垛穩定和運輸安全;
(c)包裝結構應緊湊合理,在正常裝卸、運輸和貯存中,包裝不應產生功能性破壞和損傷,並確保包裝內的裝置不竄動、不變形、不損壞。
7.3 智慧型非致命裝置包裝檢驗
(a)包裝檢驗執行GB/T2828.1,採用一次固定樣本抽樣。不合格分類、抽樣方案見表4。
(b)包裝檢驗所需的樣本從提交檢驗批中隨機抽取,允許在包裝過程取樣。
(c)以一箱產品作為一個單位產品。
(d)以一批產品所裝箱數為一個批。
表4 抽樣方案表
不合格分類 B類不合格 C類不合格
不合格內容 外包裝標誌內容不全、標誌錯誤、產品數量有誤 外包裝標誌不清、包裝箱破損、腐朽、潮濕、開裂
抽樣方案 5/0,1 3/0,1
8 運輸、貯存
智慧型主動防禦系統的監控設備、控制設備按照普通貨物進行運輸、貯存,裝置按照GJBz20383-1997中有關執行。
智慧型非致命裝置在原包裝條件下,儲存在通風良好、乾燥、防火、防盜的庫房內,保質期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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