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善公益基金會為全國性非公募基金會,基金會宗旨: 弘揚慈善精神,恪守社會責任,致力公益慈善,促進社會和諧。
2018年9月10日,榮獲第十屆“中華慈善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智善公益基金會
- 外文名:zhishan foundation
- 性質:全國性非公募基金會
- 類別:基金會
- 通過時間:2012年9月21日
基金會介紹,所獲榮譽,章程,
基金會介紹
智善公益基金會為全國性非公募基金會,基金會宗旨:弘揚慈善精神,恪守社會責任,致力公益慈善,促進社會和諧。
基金會業務範圍:
(一)關注殘疾人事業,幫助殘疾人提升就業素質,促進殘疾人就業;
(二)對殘疾人教育、醫療、福利等機構進行捐贈支持;
(三)資助其他弱勢群體,改善和提高其生活條件;
(四)其它社會慈善捐贈。
所獲榮譽
2018年9月10日,榮獲第十屆“中華慈善獎”。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智善公益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弘揚慈善精神,關注殘障人士,開展社會救助,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推動社會和諧。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1億元,來源於杜愛祥、林國文、姚立武、邵健偉、朱成健、袁恩澤、何寶華、王丹和上海裕金實業有限公司的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民政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大街2號2號樓銀座903。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關注殘疾人事業,幫助殘疾人提升就業素質,促進殘疾人就業;
(二)對殘疾人教育、醫療、福利等機構進行捐贈支持;
(三)資助其他弱勢群體,改善和提高其生活條件;
(四)其它社會慈善捐贈。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7至11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不良記錄;
(二)認同並執行本基金會章程,對本基金會的建設和發展有較大貢獻;
(三)熱心公益慈善事業,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夠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四)具有較強議事決策能力和人際溝通能力,身體健康,能正常參加理事會活動。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會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相互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理事會,行使表決權;
(三)參與本基金會內部事務的管理權;
(四)按時參加理事會議並積極參與理事會各項活動;
(五)有權提請理事會審議相關議題,積極為基金會的發展建言獻策;
(六)為基金會介紹資源,推薦志願人員;
(七)履行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按照理事會的分工和委託積極工作;
(八)維護基金會的聲譽,保守本基金會的秘密;
(九)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五)其它對本基金會有重大影響的決議。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七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八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監事不在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設名譽理事長、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名譽理事長由理事會提名並任命,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四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本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負責基金會的日常運作;
(三)協助理事會的召開;
(四)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並報理事會批准;
(五)擬訂本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六)擬訂本基金會基金的年度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報理事會審批;
(七)擬訂本基金會年度經費預算、基金會年度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批;
(八)向理事會提請審議基金會重大捐助活動與公益救助活動,由理事會作出決定;
(九)報告重大活動進展和年度審計工作;
(十)提議聘任或解聘基金會秘書處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十一)提議聘任或解聘基金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十二)決定秘書處各機構工作人員聘用;
(十三)本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原始捐贈;
(二)投資收益;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四)基金會其它合法收入。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
本基金會接受定向捐贈,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本基金會業務範圍的公益捐贈及公益支出;
(二)本基金會的管理費用;
(三)實現基金會資產保值、增值的投資活動;
(四)理事會決定的其他合理支出。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超過200萬元人民幣的公益項目;
(二)年度投資計畫。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五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公益目的,或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2年9月21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