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鎮陶瓷智慧財產權保護管理規定

為傳承和弘揚景德鎮陶瓷文化,保護景德鎮陶瓷智慧財產權,促進景德鎮陶瓷持續、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景德鎮陶瓷智慧財產權保護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傳承和弘揚景德鎮陶瓷文化,保護景德鎮陶瓷智慧財產權,促進景德鎮陶瓷持續、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加強陶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維護商標信譽;鼓勵陶瓷設計創新,推動設計創新的套用,提高創新能力。加強陶瓷智慧財產權基本知識的宣傳,保障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利益,促進全市社會和經濟的發展。
第三條 鼓勵、引導陶瓷經營者及時申請陶瓷專利、地理標誌產品標識使用、註冊景德鎮陶瓷商標;鼓勵支持將陶瓷產品及時進行著作權登記;完善景德鎮陶瓷產品質量標準;鼓勵陶瓷企業制定高於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鼓勵支持陶瓷企業申報江西名牌;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景德鎮陶瓷製作傳統技藝和名人作品。
第四條 從事景德鎮陶瓷設計、創作、生產、銷售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稅務等手續,依法納稅、守法經營、公平競爭。
第五條 進一步完善景德鎮陶瓷智慧財產權保護聯合行政執法制度,實行部門聯動,形成管理合力。建立景德鎮陶瓷智慧財產權跨區域保護機制,形成跨地區保護網路。
第六條 建立景德鎮陶瓷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機制,及時發布景德鎮陶瓷智慧財產權保護相關新聞和動態,推介景德鎮品牌陶瓷,受理消費者對假冒偽劣陶瓷產品的投訴和舉報。
第二章 保護機制
第七條 完善景德鎮陶瓷智慧財產權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是全市陶瓷智慧財產權工作的組織協調機構。聯席會議建立例會制度,每年定期召開全體會議,總結交流當年工作情況,研究、部署下一年度工作任務。
第八條 聯席會議由分管陶瓷工作的副市長主持,成員單位由市政府辦公室、市瓷局、市科技局(市知識產權局)、市工商局、市文廣新局(著作權局)、市質監局、市發改委、市工信委、市商務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執法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政府法制辦、景德鎮海關、市國檢局、市陶瓷協會、市陶瓷商會等組成,邀請市委宣傳部、市中級法院及部分陶瓷生產、經營企業列席會議。
第九條 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選派一名負責同志作為聯席會議組成人員,同時指派一至兩名職能科室負責人作為聯絡員,負責本單位與聯席會議的聯絡工作。各成員單位建立信息交換、情況通報制度,定期發布智慧財產權保護狀況。
第十條 聯席會議下設景德鎮陶瓷智慧財產權保護聯合執法辦公室,負責處理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全體會議及聯絡員例會,督促落實聯席會議議定事項和相關工作任務。聯合執法辦公室設在市瓷局,由市瓷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辦公室主任,市工商局、市文廣新局(著作權局)、市知識產權局、市質監局、市公安局、市陶瓷協會負責同志擔任辦公室副主任。聯合執法辦公室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一條 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對本部門組織的涉及其他部門的陶瓷智慧財產權工作,可提請聯合執法辦公室召集有關部門進行統籌協調,對本部門發生的有關陶瓷智慧財產權工作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向聯席會議報告。對聯席會議形成的決議,各成員單位應結合各自的職責,認真貫徹落實。
第三章 主要部門職責
第十二條 市瓷局負責聯合執法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具體牽頭陶瓷智慧財產權聯合執法行動,行政執法單位依法負責實施對侵犯景德鎮陶瓷智慧財產權行為進行打擊,其它相關單位配合執法;負責調查、收集、匯總、分析全市陶瓷智慧財產權工作情況,報市政府,並具體履行對全市陶瓷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統籌協調職能。
第十三條 市工商局負責開展全市陶瓷商標戰略研究,指導企事業單位制定和實施陶瓷商標戰略;負責陶瓷商標行政執法,查處陶瓷商標侵權、假冒等違法行為;組織認定景德鎮市知名商標和江西省著名商標及中國馳名商標的推薦工作;指導商標代理機構開展代理工作。
第十四條 市文廣新局(著作權局)負責陶瓷作品著作權保護行政執法;開展著作權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負責收集、匯總全市著作權行政管理工作情況。
第十五條 市科技局(市知識產權局)負責陶瓷專利行政執法,調處專利糾紛,查處假冒專利行為;抓好陶瓷行業專利示範工程及試點企業工作;組織陶瓷行業重大專利技術項目實施,會同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鼓勵陶瓷企事業單位發明創造、形成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激勵政策和辦法。
第十六條 市質監局負責景德鎮瓷器地理標誌產品、江西名牌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組織全市陶瓷企事業單位參加江西名牌產品認定的推薦和管理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陶瓷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名牌產品的扶持和保護措施,依法查處陶瓷假冒偽劣產品行為。
第十七條 景德鎮海關鼓勵和指導陶瓷企業向海關總署申請智慧財產權保護備案,依法實施保護;依法查處在進出口環節侵犯智慧財產權貨物、物品行為。
第十八條 市公安局負責嚴厲打擊侵犯陶瓷智慧財產權犯罪,加強與陶瓷智慧財產權保護聯合執法辦公室的協作配合,加大保護陶瓷智慧財產權的力度。
第十九條 市發改委負責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陶瓷智慧財產權中長期發展規劃的編制、發布和綱要任務的實施工作,並將智慧財產權中長期發展規劃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
第四章 保護措施
第一節 商標權保護
第二十條 加強展會陶瓷註冊商標的管理。各類展會的舉辦者應當與參展商簽訂商標保護協定。
對參展商品或者宣傳材料上標註商標信息的,參展者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商標證明檔案,未提供證明檔案的,舉辦者應當拒絕其參展。
第二十一條 加強規範陶瓷商標印製管理。印製陶瓷商標的,商標印製委託人應當提供相關的有效證件。證明檔案不全的,商標印製單位不得承接印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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