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景德鎮市文聯的任務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遵守憲法和法律,團結和組織全市文藝工作者進行文藝創作和文藝研究。為弘揚陶瓷文化,繁榮文藝創作,促進瓷都經濟建設,為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而努力奮鬥。
組織結構
結構設定
辦公室職能:
1、 做好有關黨務方面的各項工作。
2、 做好有關人事方面的各項工作。
3、 做好各種檔案收集整理管理工作。
4、 做好上級和有關部門檔案的收轉、登記、傳閱工作。
5、 起草、初審、核發文聯的有關檔案和規章制度。
6、 負責財務方面的各項工作。
7、 做好辦公用品的購置、登記、管理工作和車輛維修、汽油等管理工作。
8、 做好報刊和圖書資料的訂購、分發、登記、借閱工作。
9、 負責機關的後勤保衛工作。
10、做好印章的管理工作。
11、做好來人辦事等接待工作。
12、完成好市文聯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組聯部職能:
1、負責市文聯與所屬各協會、縣市(區)文聯的聯絡工作。
2、組織召開文藝創作方面的有關會議。
3、按照市文聯統一部署,組織開展各項文藝創作和演出活動。
4、組織文藝工作人員認真學習黨的政策方針。
5、搞好信息反饋和通訊聯絡工作。
6、收集、整理、管理各協會會員擋案及外來文藝資料。
7、負責橫向聯繫工作。
8、及時掌握省市文藝動態及全市各文藝協會(學會)開展各項文藝活動的情況。
9、督促全市各文藝協會按工作計畫開展文藝活動。
10、承辦市文聯領導交辦的有關工作。
下屬協會
景德鎮市文聯所屬文藝家協會有作家、美術家、戲劇家、攝影家、書法家、音樂家、舞蹈家、曲藝家、民間文藝家等9個協(學)會。樂平市文聯、浮梁縣文聯、景德鎮發電廠文聯、景德鎮陶瓷學院文聯、景德鎮高專文聯、昌河集團文聯等6個團體會員。並指導協助成立了景德鎮三寶國際陶藝研修院、中央美院駐景藝術工作室、民窯研修院、陶瓷名家、女陶藝家、陶瓷設計家、雜文家、根藝美術家、詩詞、高嶺陶藝、外埠美術家等民間藝術機構。全市各文藝家協會會員3000餘人,其中國家級會員100餘人,省級會員500餘人。
領導機構
景德鎮市文聯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景德鎮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和由它選舉產生的市文聯委員會,委員會閉會期間由市文聯常務委員會行使其權力。
組織章程
景德鎮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章程
(2011年5月11日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景德鎮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是在中共景德鎮市委領導下,由全市各文學藝術家協(學)會,各縣(市)、區文聯和企業(產業)文聯等聯合組成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文藝界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藝事業、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重要社會力量。本會是江西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實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遵守憲法和法律,團結和組織全市文藝界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致力於繁榮和發展社會主義文藝事業,為滿足廣大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文化生活的需要,為弘揚陶瓷文化,繁榮文藝創作,促進瓷都經濟建設,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
第二章 任務
第三條 本會對各團體會員負有聯絡、協調、服務、指導職責。通過組織開展理論學習和研究、深入生活、文藝創作、成果展示、學術交流和研討、文藝評獎、書報刊出版、人才培訓、對外交流和權益保護等項工作,對團體會員進行業務指導。
第四條 本會積極加強我市文藝界與社會各界的聯繫,加強與我市有關部門的協作,加強與各兄弟地市的交流,積極開展民間文化交流活動,擴大對外友好往來,不斷繁榮和發展我市文學藝術事業。
第五條 本會著力培養良好的職業精神和道德,積極推進文藝創作和創新,大力倡導德藝雙馨,充分發揚藝術民主,表彰獎勵優秀文藝工作者和文藝作品,努力發現、培養和扶持文藝人才。
第六條 本會反映團體會員和文藝工作者的意見、建議和要求,依法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本會在上級主管部門領導下,開展本市文藝領域的行業教育、行業自律和行業管理。
第八條 本會根據國家法律和有關政策,發展為繁榮文藝服務的文化產業。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制。全市性文藝家協(學)會,各縣(市)、區文聯、市企(產)業文聯為本會團體會員。全市性的行業(產業)文聯和文協,提出書面申請,履行有關手續,經本會主席團批准,可稱為團體會員。駐市中國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的文藝工作者集體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視同於團體會員。
第十條 本會團體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參加本會活動、努力完成本會交付的任務、開展符合章程規定的各項活動並繳納會費等義務,有對本會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團體會員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本會依法維護團體會員和文藝工作者在憲法和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享有的從事創作、研究和文化交流的自由。對非法侵犯團體會員和文藝工作者正當權利的行為,會員有權要求本會保護,本會有責任依法通過有關途徑採取保護措施。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景德鎮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代表大會代表由推選代表、當然代表和特邀代表組成。推選代表為團體會員按代表分配方案推選出來的文藝工作者代表,當然代表為各團體會員的單位代表,特邀代表由大會籌備組根據工作需要確定。
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市文聯委員會。市文聯委員會委員人選由各團體會員按規定辦法和商定名額分別提名;本會根據工作需要也可提出有關方面的委員人選,經代表大會通過後確認。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景德鎮市文聯委員會行使其權力;委員會閉會期間,由委員會選舉出的常務委員會代行委員會的職權。
景德鎮市文聯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的團體會員單位代表,實行自然替補制,即該委員、常委在不再擔任該團體會員領導職務後,該團體會員則應推舉另位負責人接任,並報景德鎮市文聯委員會主席團認可。
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組成主席團,主持委員會工作;市文聯的日常工作,由主席團中的專職成員主持。主席團在任職期間如有空缺或因工作需要而必須增補成員,經上級領導部門同意後,可按有關程式增補。委員會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通過民主程式,予以罷免或撤換。
第十三條本會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市文聯委員會召集,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不定期舉行,由主席團召開;常務委員會和主席團會議可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召開。
景德鎮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議景德鎮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並決定景德鎮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重大問題;
(三)修改景德鎮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章程;
(四)選舉景德鎮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
第十四條本會主席團決定,可聘請榮譽主席。
第五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十五條景德鎮市文聯經費來源:1、市財政撥款;2、會員會費;3、社會贊助;4、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條景德鎮市文聯的經費、資產及國家撥給的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景德鎮市文聯及其下屬單位的資產隸屬關係不得任意改變。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景德鎮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簡稱景德鎮市文聯,英文縮寫為:JDZ LAC
第十八條本章程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生效,其修改權屬代表大會。章程條文的解釋權屬市文聯常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