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鎮市安徽商會,全稱“江西省安徽商會景德鎮分會”,是經江西省商務廳批准,江西省民政廳登記,在贛皖兩省、景德鎮市委、市政府領導和省安徽商會的關心支持下,於2012年9月24日(贛社證字第802—3號)登記註冊,2013年1月20日掛牌成立。商會主要是以皖籍在景德鎮投資、經營以及從事企業管理的人士為主發起成立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景德鎮安徽商會
- 批准機關:江西省商務廳
- 定位: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 建立時間:2013
簡介,章程,
簡介
景德鎮市安徽商會是安徽籍在景德鎮各界人士的家,是安徽人在景德鎮的強有力的後台、平台、紐帶和品牌。是安徽籍商會與政府溝通協調的重要紐帶與橋樑,是商會會員成長過程中解決危機、資金、信用、資訊、人脈等諸多問題的有力後台;也是安徽籍同鄉人士溝通感情、互通信息、交流情報、分享商機、同建項目、互助共進的有效平台。景德鎮市安徽商會地址:
景德鎮市通站路26號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江西省安徽商會景德鎮分會(景德鎮安徽商會)的領導和管理,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件》、《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及《江西省安徽商會章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會是由安徽籍在景德鎮市從事合法經營的經濟實體以及不同生產經營方式的工商企業、各界人士自願組成的非政治、非宗教、非營利性的綜合社團。堅持自願入會、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籌經費和自理會務的辦會原則,實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教育的活動方式。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愛國愛鄉;積極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為政府服務;努力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各方關係,整合優勢資源,最佳化創業環境,打造核心動力,建設文明誠信,努力提高會員企業的競爭力,為安徽籍在景德鎮企業的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本會接受江西省安徽商會的領導和監督管理,執行江西省安徽商會理事會的各項活動,完成江西省安徽商會交辦的各項工作。分會不再設分支機構,分會應在授權範圍內開展活動。授權範圍內的法律責任由江西省安徽商會景德鎮分會(景德鎮安徽商會)承擔。未經本會批准或授權,任何人、任何單位不得以分會的名義進行各類社會活動。
第五條:本會應本著民主、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開展工作,加強內部事務的管理和監督,制定、完善分會《工作條例》,《工作規劃》等規章制度,報江西省安徽商會理事會批准後執行。
第六條:本會於每年1月15日前,以書面形式向江西省安徽商會提交該年度工作計畫和上年度分會工作總結,會員發展情況,會費收取,財務收支情況及工作人員變動情況。
第七條:本會舉辦具有重大社會影響,涉及面廣泛的全國性活動,或重大涉外、涉港澳台地區活動以及出國出境活動的,均應事先報給省商會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八條:本會根據江西省安徽商會的統一安排,按時參加年度年檢工作,接受江西省商務廳的業務指導、監督和審查。
第九條:本會變更名稱、住所、業務範圍或負責人時,報江西省安徽商會同意,並由江西省安徽商會向批准登記機關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條:本會地址:景德鎮市昌南大道2號城市名都寫字樓一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十一條:本會業務範圍
(一)為在景德鎮市安徽企業提供專業技術信息及諮詢服務:調研景德鎮市發展動態及趨勢;組織召開企業管理經驗和技術交流,培訓和研討會;編輯相關資料、信息;或經政府相關部門授權,規範企業行為或進行相關資格認證。
(二)增進各會員單位之間、各會員與國內外同行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定期組織聯誼活動、為會員的事業開拓和發展提供交流、溝通的平台。
(三)向政府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充分發揮商會的橋樑紐帶作用,努力協調各方關係,為會員排憂解難,積極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會員與國內外工商社團、工商企業的聯繫和合作,提高會員企業的知名度。
(四)出席江西省安徽商會的組織的大會;參與江西省安徽商會重要事項的審計和表決;參與理事候選人的推薦工作;對江西省安徽商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向江西省安徽商會反映本分會的情況、意見和建議;承辦江西省安徽商會交辦的其它工作及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分企業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分會廣泛吸收安徽籍人士在景德鎮註冊的公司,安徽企業駐景德鎮分公司、聯絡處及其他單位團體會員,熱心商會工作的公務員、專家、學者及有關人士參加。本會會員不論職務高低、企業規模大小,一律平等,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本會會員可同時參加其它社團組織。
第十三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個人會員遞交入會申請書,填寫《江西省安徽商會景德鎮分會會員登記表》;團體會員填寫《江西省安徽商會景德鎮分會團體會員登記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四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五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七條:未經本會批准或授權,本會成員外出的活動不代表本會,一律視為個人行為。會員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如對本會造成名譽損害的,本會將根據其情節輕重予以追究責任。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八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會議)。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會議)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選舉產生理事會和罷免理事;
(四)決定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會議)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會議)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會議)負責。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會議)的決議;
(二)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會議)報告工作;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會議);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五)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十)根據需要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所涉及的工商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較強組織協調能力;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為,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會長須由省商會副會長以上單位擔任。
第二十六條:經省商會批准後,由分會籌備組織召開分會成立大會,選舉產生分會領導機構,並由江西省安徽商會授予印章並正式啟用。
第二十七條:分會在籌備期間以該分會籌備組名義開展工作。分會的領導機構按民主程式選舉產生。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領導成員,報江西省安徽商會理事會批准;理事成員名單和會員名單報省商務廳和省安徽商會備案。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任期五年。會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會議)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商會日常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
(三)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會議)、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主持日常工作;
(二)領導秘書處開展工作;
第三十一條:副會長職責
(一)協助會長、常務副會長工作;
(二)領導分管部門認真執行會長辦公會議精神,抓好日常各項工作。
(三)每年至少要組織一次會員活動。
第三十二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各部門職責
(一)秘書處職責:本處系商會的綜合協調部門,辦理商會領導交辦事宜,協調領導及各部門的關係,負責文秘檔案、人事、物資和財務管理工作。
(二)會員發展部職責:發展會員,聯繫鄉友,完善服務功能,提高服務質量;
(三)經濟協作部職責:組織商務考察、招商引資、文化交流、經貿洽談等活動,促進各專業委員會工作,幫助會員企業尋求商機、發展經濟;
(四)信息服務部職責:調研經濟發展動向,收集重要經濟信息,向各會員提供經濟信息,做好商會及會員的宣傳工作;
(五)法律維權部職責:充分代表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切實有效地推進會員企業維權工作。
(六)金融服務部:為會員企業提供投融資渠道、金融擔保、金融衍生品等金融服務。
第三十四條:本會聘請顧問、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
第三十五條:顧問、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的條件:
(一)曾經擔任過司、局級以上領導職務的離退休幹部;
(二)曾經在國營或集體大型企業擔任過領導職務的離退休幹部;
(三)院校、科研單位的專家、學者;
(四)社會各界知名人士
(五)其它適宜擔任顧問的人員。
第三十六條:顧問、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的職責是:為本會及會員企業的發展壯大運籌帷幄、出謀略、想辦法、協助解決問題。
第五章 經費及財務管理
第三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利息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應在每年12月31日前將年度會員基本情況,以及年費的收取情況書面報江西省安徽商會。會費發票應統一使用民政部門下發的會費專用發票。本發票只用作會員會費收取憑證,不用於其它收費項目;
第三十九條:本會經省商務廳和省安徽商會同意後建立銀行帳戶,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每年向會員大會公布財務收支情況,分會負責人對分會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本會的資產、會費、接受捐贈、資助的活動經費的使用,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業務範圍,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侵占,私分或挪用,或轉移、變相轉移到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名下。
第四十四條: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由會長辦公會議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會議)審議。
第四十六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會議)通過後15日內,報省商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會當分會三分之二的會員提出終止其活動或完成宗旨、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並報省商務廳和省商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前,須在省商會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報省商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