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風景旅遊局為縣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受縣人民政府的委託主管全縣旅遊事業。2004年8月局機關行政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景寧縣風景旅遊局
- 所屬地區:景寧縣
- 內設機構:辦公室等
- 職責: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辦公室,行業管理科,規劃建設科,市場開發科,旅遊管理,地理位置,
主要職責
縣風景旅遊局為縣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受縣人民政府的委託主管全縣旅遊事業。2004年8月局機關行政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管理。主要職能:
一、宣傳和貫徹國家、省、市有關旅遊業的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編制和實施全縣旅遊事業的總體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規範並系統地擬定本縣旅遊行業管理的有關制度和實施辦法;
二、綜合協調和對從事旅遊業務的各經營單位實施行業管理;
三、組織協同有關部門對旅遊新建項目進行審查、論證;
四、負責新辦的旅行社、星級賓館飯店等旅遊企業的審批、報批工作;
五、負責蒐集和研究旅遊市場信息和發展趨勢,組織開展對外重大旅遊宣傳促銷和市場開拓活動。
六、對服務質量、旅遊安全實施管理和監督檢查;協同有關部門管理旅遊價格、財務和旅遊統計。
七、負責做好旅遊安全教育、景區衛生檢查、受理國內外遊客投訴、查處違章經營,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八、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辦公室、行業管理科、規劃建設科(市場開發科),下設旅遊服務中心。核定編制11名,一正四副,股級領導4名。
內設機構
景寧畲族自治縣風景旅遊局內設4個職能科室,下設旅遊服務中心。
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負責做好對旅遊幹部隊伍和旅遊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和完善局機關各項內部管理制度,使各項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法制化;負責統一集中管理好局機關所有交通工具、通訊工具、辦公設施和網路設施設備,負責固定資產的購置和管理;負責人事、勞資、經費的報批工作和局機關的後勤工作;負責局機關的政務工作,全面完成各類材料的起草和審批工作。規範處理機關公文,強化政務信息工作,做好上報下達。做好保密工作;負責檔案和辦公室財務管理工作,建設安全保密系統;負責各類會議的組織和局機關的對外接待工作;做好局機關辦公用房和安全保衛工作,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完成上級主管部門和局領導安排的其它各項工作。
行業管理科
負責全縣旅遊業的巨觀指導;研究制訂全縣旅遊市場一切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縣旅遊總體形象的宣傳工作;組織並參與國內外各種有關旅遊交易會及大型促銷活動;負責收集發布旅遊市場信息動態;對全縣各類旅行社、旅遊飯店進行行業管理;負責指導旅遊產品、旅遊項目開發工作;負責行業標準、服務規範的推廣實施工作,審批旅遊企業廣告宣傳和全縣景區內的地陪導遊證,審核報批旅遊商品生產定點企業;負責飯店、餐館、商場、交通、產品、娛樂設施、公寓的旅遊定點工作;負責飯店一、二星級評定工作和三星以上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旅遊企業年檢、年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旅遊商品市場、旅遊企業進行指導、檢查、監督工作;監督檢查旅遊保險的實施及旅遊安全工作;負責縣旅遊行業統計工作;負責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建設。
規劃建設科
負責全縣風景名勝區中長期建設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的編排和實施;負責組織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風景旅遊資源的調查、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負責全縣風景名勝區內土地利用和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各景區、景點工程建設的招投標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風景名勝區基本建設,利用外資項目的初審工作;負責本縣級以上風景名勝區、旅遊區質量等級評定以及旅遊度假區的申報工作;負責指導旅遊商品的開發、生產和行銷,積極發展旅遊相關產業。
市場開發科
制訂我縣旅遊市場開發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我縣旅遊整體形象對外宣傳的重大旅遊促銷活動;負責協同有關部門培育和完善旅遊市場;負責對旅遊基建項目的立項申報,對區內各級旅遊度假區(村)和其它重點旅遊建設項目實施巨觀指導和檢查;組織指導重要旅遊產品的開發工作;實施旅遊項目招商引資及相關工作;負責旅行社門市部備案、農家樂旅遊服務質量評星定級工作;對風景區內建設項目實行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制度;監督、檢查旅遊市場秩序和服務質量;受理旅遊投訴;查處風景區內有關違法行為。
旅遊管理
《麗水市旅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旅遊業的管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規範旅遊市場秩序,改善旅遊環境,提高服務質量,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旅遊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旅行社管理條例》、《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和《浙江省旅遊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旅遊開發建設、旅遊經營、旅遊監督管理以及進行旅遊活動,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麗水市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行政監督管理職能。
市計畫、建設規劃、財政、公安、林業、國土、工商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各自職責,支持、配合旅遊主管部門做好旅遊業的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章 旅遊資源規劃、開發建設和保護
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工作的領導,把發展旅遊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實行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部門配合的方針,堅持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改善旅遊環境,鼓勵和扶持旅遊業的發展。
第五條 市、縣(市)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地旅遊發展總體規劃和重點區域專項規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徵求上級旅遊主管部門意見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編制旅遊發展規劃,應當堅持可持續發展和市場導向原則,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本地旅遊資源狀況以及上級旅遊發展規劃為依據進行經濟、社會、環境可行性論證。
第六條 市政府設立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用於市本級風景旅遊基礎設施建設和扶持旅遊項目開發。該項資金列入財政預算,每年由市旅遊局提出使用方案經與市財政局協商後,報市政府批准。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旅遊發展需要,加大對旅遊產業的投入。
第七條 市、縣(市)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級旅遊市場開發總體方案,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旅遊市場開發總體方案,加強旅遊促銷宣傳工作。
第八條 市、縣(市)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和指導重要旅遊商品的開發。開發具有地方特色與文化內涵的旅遊商品,按照省、市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九條 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境外投資者和國內各類經濟組織及個人投資開發、經營旅遊業,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允許對旅遊景區(點)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通過租賃、承包、拍賣經營權等形式,吸引各類社會資金投入旅遊產業。
第十一條 旅遊景區(點)服務設施及遊樂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旅遊景區(點)專項規劃,合理布局,並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新建旅遊景區(點)、主題公園、大中型旅遊設施、旅遊度假村和其他旅遊重點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提交景觀設計或者景觀影響報告;計畫部門在批准立項前應當徵求同級旅遊主管部門意見。
城市建設、其他基礎設施建設中具有旅遊觀光價值的項目,應當考慮旅遊功能,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參與會審。
第十二條 開發旅遊資源,建設旅遊項目和設施,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開發、科學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
開發旅遊資源,建設旅遊項目和設施,應當符合旅遊發展規劃和國家產業政策,遵守生態與環境保護、風景名勝區保護、文物和歷史名城保護、自然保護區保護、土地保護等法律、法規,並符合相關保護規劃的要求。
建設、國土、旅遊、林業、水利、文化等部門,應當共同搞好旅遊資源的綜合利用和開發,以資源保護促進旅遊發展,以旅遊發展促進資源保護。
禁止開發建設破壞資源和環境的旅遊項目和設施;禁止在旅遊景區(點)內違反保護規劃從事開山、建墳、砍伐等破壞資源與環境的活動;禁止建設低級、庸俗、封建迷信等有害身心健康的旅遊項目。
第十三條 旅遊景區(點)管理機構應加強對景區(點)的管理,保護旅遊設施完好,保持景區(點)內的清潔衛生,完善服務設施,為旅遊者提供一個安全、優美、便利的環境。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旅遊景區(點)管理規定,保護旅遊景區(點)設施,嚴禁破壞旅遊服務設施的行為。
第三章 旅遊經營管理
第十四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遵守公平、公開、誠實、信用的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明碼標價,依法經營。
第十五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需的安全設備、設施,保障旅遊者的人身、財產安全。
對在旅遊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危險情況,旅遊經營者應當制定應急預案,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並向旅遊者作出明確的警示。
發生旅遊安全事故時,旅遊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救援措施,並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公安、旅遊、安全生產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經營涉及人身安全的特種旅遊項目和遊樂設施,其設施和設備應當經法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安裝調試正常後,經技術監督、公安、安全生產等部門檢查合格,方可運營。
旅遊經營者應當加強設施和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定期檢修,保證安全運轉。技術監督、公安、安全生產等部門應當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
對國家規定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和就業準入制度的崗位和工種,旅遊從業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任職。
第十八條 鼓勵旅遊經營者實行服務質量標準化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取得服務質量等級。
取得服務質量等級的旅遊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與其服務質量等級相對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提供服務,保證旅遊服務的質量。
未取得服務質量等級的旅遊經營者,不得使用服務質量等級標誌和稱謂。
旅遊主管部門可以向社會公布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公布取得服務質量等級的旅遊經營者名錄。
第十九條 旅行社從事旅遊業經營活動,必須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旅行社組織旅遊,應當向旅遊者提供真實的旅遊信息,並安排具有服務質量等級的旅遊經營者提供服務,與旅遊者訂立書面旅遊契約。
旅遊契約應當明確遊覽日程與線路,遊覽景點與時間,娛樂場所與時間,交通工具種類與標準,住宿、餐飲地點與標準,導遊服務內容,旅遊價格,違約責任等事項。
旅行社及其導遊等從業人員應當嚴格履行旅遊契約;要求變更旅遊契約時,必須徵得旅遊者同意。
鼓勵使用國家或者省推薦使用的旅遊契約示範文本。
第二十條 旅行社及其導遊等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旅行社管理條例》、《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的規定和旅遊契約的約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行程安排;
(二)擅自改變、減少或者增加遊覽、服務項目;
(三)安排內容不健康的遊覽、服務項目;
(四)降低服務標準;
(五)擅自提高服務價格或者加收服務費用;
(六)強制旅遊者購物、接受服務或者向旅遊者索要小費;
(七)收取旅遊者購物的回扣;
(八)其他損害旅遊者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從事導遊活動,應當依法取得導遊證。無導遊證的,不得進行導遊活動。
導遊人員進行導遊活動,應當佩帶導遊證,舉止文明,語言規範,服務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在導遊過程中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民族尊嚴以及低級庸俗的言行。
第二十二條 旅遊景區(點)應當按規定逐步配備必要的環衛、通訊、醫療、殘疾人無障礙通道等服務設施和景區(點)導遊人員,設定導向路牌、路標等明顯標誌。
禁止在旅遊景區(點)及其周圍擅自擺攤、圈地、占點,妨礙旅遊者觀光、攝影;禁止糾纏、誘騙或者脅迫旅遊者購物、接受有償服務。
第二十三條 旅遊景區(點)內有多個旅遊點或者遊覽項目的,可以分別設定單一門票,也可以設定價格低於單一門票價格總和的聯票或者套票,一併向旅遊者公示,由旅遊者自主選擇購買。禁止向旅遊者強行出售聯票、套票。
旅遊景區(點)票價的確定或者調整,應當按照價格管理規定報經批准。
旅遊景區(點)價格上調的,對境內旅遊團隊自批准上調價格之日起延遲30日執行,對境外旅遊團隊延遲90日執行。
第二十四條 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旅遊經營者有權拒絕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檢查;有權拒絕攤派和國家、省規定以外的收費;有權拒絕提供無償服務;有權拒絕有關部門強行推銷或者指定購買的商品;有權拒絕旅遊者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 旅遊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加入旅遊行業協會。
旅遊行業協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依照章程的規定開展活動,完善行業自律制度,發揮指導、溝通、服務等功能,維護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旅遊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開辦國內、國際旅行社,經營單位須向當地旅遊主管部門申報,在取得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後方可經營業務。
第二十七條 旅遊社變更經營範圍的,應當經原審批的旅遊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旅遊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或者停業、歇業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並向原審核批准的旅遊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旅遊星級飯店、旅遊景區(點)應設定中英文對照說明牌,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第二十九條 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爭議,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旅遊經營者協商解決;
(二)向旅遊、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門或者消費者協會申訴或者投訴;
(三)有仲裁協定的,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市、縣(市)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旅遊投訴制度,公布旅遊投訴電話,接受旅遊者的投訴。
旅遊主管部門接到旅遊者的投訴,應當及時受理,並自收到投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對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轉交有關部門處理,並告知投訴者。
第三十條 旅遊主管部門發現旅遊經營者的服務質量不符合相應的服務質量等級標準的,應當通知其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建議授予其服務質量等級的部門、機構降低或者取消其服務質量等級。
第三十一條 旅行社不得擅自轉讓或者變相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 旅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不得採取任何不正當手段參與市場競爭。
第三十三條 旅遊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執法人員共同進行,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做到文明執法。
監督檢查不得收取費用,不得妨礙或者干擾旅遊者正常的旅遊、休息等活動;不得泄露旅遊經營者的商業機密。
第五章 旅遊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 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人身、財產的安全得到保障;
(二)要求旅遊經營者提供有關服務內容、檔次、費用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
(三)自主選擇旅遊經營者及其所提供的服務方式和內容,並獲得質價相當的服務;
(四)宗教信仰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到尊重;
(五)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旅遊經營者索賠;
(六)有權拒絕非法檢查;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八)在認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行使投訴、訴訟的權利。
第三十五條 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承擔下列義務:
(一)保護旅遊資源和環境,愛護旅遊設施;
(二)尊重旅遊地的宗教信仰和民族風俗習慣;
(三)自覺遵守旅遊秩序和社會公德;
(四)遵守旅遊景區(點)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
(五)支付門票和其他有償服務的費用;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有關義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旅行社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三)、(五)、(六)、(七)、(八)項規定的,依據《浙江省旅遊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15日至30日,並可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其《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導遊等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三)、(五)、(六)、(七)、(八)項規定的,依據《浙江省旅遊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導遊證或者上崗證,並予以公告。對委派該導遊等從業人員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停業整頓。
第三十七條 旅行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二)、(四)項規定的,依據《浙江省旅遊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應當按照旅遊契約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旅遊者的損失;情節嚴重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3日至15日,並可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導遊等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二)、(四)項規定的,依據《浙江省旅遊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暫扣導遊證或者上崗證3個月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導遊證或者上崗證並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依照《導遊人員管理條例》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 旅行社違反《旅行社管理條例》和《浙江省旅遊管理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一)拒不按規定足額繳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
(二)經營管理人員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任職資格的;
(三)1年內未開展旅行社業務的;
(四)拒不參加旅行社年檢的。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依據《浙江省旅遊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擅自確定或者調整旅遊景區(點)票價的,依據《浙江省旅遊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市旅遊主管部門可以委託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實施,縣(市)旅遊主管部門在受同級人民政府委託後方可執行。
第四十三條 旅遊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給旅遊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麗水地區行政公署發布的《麗水地區旅遊業管理暫行辦法》(麗署〔1997〕25號檔案)同時廢止。
地理位置
地址:景寧畲族自治縣人民中路171號
景寧縣風景旅遊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