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賭博罪是指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可以出入的場所賭博財物的犯罪行為。台灣刑法中賭博罪的一種。構成要件如下:本罪的行為地以公共場所或公眾可以出入的場所為限。因此行為人在這些場所以外的她方賭博,如在住宅或公眾不得出入的店鋪內賭博,則不構成本罪。公共場所是指多數人公共使用或聚集的場所,如道路、公園、廣場、軍營和公署。公眾可以出入的場所是指不特定人隨時可以出入的場所,如餐廳、飯店、酒樓、百貨公司、山野僻靜處、公共防空壕洞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普通賭博罪
- 定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可以出入的場所賭博財物的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