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2010年6月30日,《普通照明用50V以上自鎮流LED燈安全要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並於2011年2月1日實施。
內容摘要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在家庭和類似場合作為普通照明用的、把穩定燃點部件集成為一體的LED燈(自鎮流LED燈)。本標準對該種燈規定了安全和互換性要求,以及試驗方法和檢驗其是否合格的條件。
本標準適用於如下範圍:
———額定功率60W以下;
———額定電壓大於50V且小於或等於250V;
———燈頭符合表1要求。
本標準的要求只涉及型式試驗。關於全部產品的檢驗和批量產品的檢驗方法將在GB24819—
2009的附錄C中定義。
注:在本標準中出現的“燈”代表“自鎮流LED燈”,除非有特別指明是其他類型的燈。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1312 (GB1312—2007,IEC60400:2004,IDT)
GB/T5169.10—2006電工電子產品著火危險試驗 第10部分:灼熱絲/熱絲基本試驗方法 灼(IEC60695-2-10:2000,IDT)
GB/T5169.11—2006電工電子產品著火危險試驗 第11部分:灼熱絲/熱絲基本試驗方法 成(IEC60695-2-11:2000,IDT)
GB/T5169.12—2006電工電子產品著火危險試驗 第12部分:灼熱絲/熱絲基本試驗方法 材(IEC60695-2-12:2000,IDT)
GB/T5169.13—2006電工電子產品著火危險試驗 第13部分:灼熱絲/熱絲基本試驗方法 材(IEC60695-2-13:2000,IDT)
GB7000.1 1:(GB7000.1—2007,IEC60598-1:2003,IDT)
GB14196.1 白熾燈安全要求 第1部分:家庭和類似場合普通照明用鎢絲燈(GB14196.1—
2008,IEC60432-1:2005,IDT)
GB16843—2008 (IEC61199:1999,IDT)
GB19510.1 1:(GB19510.1—2009,IEC61347-1:
2007,IDT)
GB/T24392 (GB/T24392—2009,IEC60360:1998,IDT)
GB24819 LED(GB24819—2009,IEC62031:2008,IDT)
IEC60061-1 燈頭、燈座和檢驗其安全性及互換性的量規第1部分:燈頭 IEC60061-3燈頭、燈座和檢驗其安全性及互換性的量規 第3部分:量規
IEC60529:1989 (IP)
IEC62471 LED和LED系統的光生物安全性
CTS62504 普通照明用LED和LED模組的術語及定義
ISO4046-4:2002 紙、紙板、紙漿及相關術語 辭彙表 第4部分:紙和木板的等級和加工產品
3 術語和定義
GB24819確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自鎮流LED燈 self-ballastedLED-lamp
所用燈頭符合IEC60061-1,內含LED光源和保持其穩定燃點所應的元件並使之為一體的燈,這種
燈在不損壞其結構時是不可拆卸的。
3.2 型號 type
具有相同電參數而燈頭型號可以不同的燈。
3.3 額定電壓 ratedvoltage
燈上標明的電壓或電壓範圍。
3.4 額定功率 ratedwattage
燈上標明的功率。
3.5 額定頻率 ratedfrequency
燈上標明的頻率。
3.6
燈頭溫升 captemperaturerise
Δts
與燈裝配在一起的標準試驗燈座表面的溫升(超過環境溫度)。不論是愛迪生螺口燈頭還是卡口燈頭,測量時應按照GB/T24392中描述的標準測試方法。
3.7 帶電部件 livepart
在正常使用中可能會導致觸電的帶電部位。
3.8 型式試驗 typetest
為檢驗某一產品的設計是否符合有關標準的技術要求,對型式試驗樣品進行的一次或一系列的試驗。
3.9 型式試驗樣品 typetestsample
為進行型式試驗而由製造商或銷售商提供的由一組或數組類似的部件組成的樣品。
4 一般要求和一般試驗要求
4.1 燈的設計和結構應當確保燈在正常使用中其功能可靠,並且對用戶和周圍環境不會帶來危害。通常,檢驗合格性時要求對所有規定項目都進行試驗。
4.2 自鎮流LED燈的各個部件均是工廠封裝的,是不能維修的。不應將其打開來進行試驗。如有必要檢驗燈和測試其電路,則應與製造商或銷售商協商,不論是要將輸出端短路,還是由製造商或銷售商來提供專用於實現模擬故障狀態進行試驗的燈(見13章)。
4.3 一般選擇一個樣品進行試驗,若是一個系列的相似的燈,可以每一個額定功率選一個燈,或者經制
造商同意從該系列中選擇一個有代表性的燈進行試驗。
4.4 當燈在任一試驗中安全地失效,即沒有著火、冒煙或易燃氣體產生,應被替換。更多安全失效要求見第12章。
5 標誌
5.1 燈上應清晰、耐久地標有下列強制性標誌:
) 來源標記(可採取商標、製造商或銷售商名稱的形式); b) 額定電壓或電壓範圍(以“V”或“伏特”表示); 額定功率(以“W”或“瓦特”表示); d) 額定頻率(以“Hz”表示)。
5.2 製造商應在燈上,或在包裝上,或在使用說明書上提供以下補充信息;對於a)點,標記應體現在燈
的包裝材料或包裝箱上。
) 有燃點位置限制的燈,比如一些採用B22d或E27燈頭的60W燭型和球形的燈,其燈頭溫升要符合要求,不適合採取燈頭在上的安裝方式,就需要用適當的符號標出,符號示意圖見附錄B;
b 燈在使用時應遵循的特定條件和限制,比如燈用於調光電路中。如果燈不適用於調光電路, 可用圖1的符號來標記:
圖1 不可調光 c) 對於眼睛的保護,見IEC62471的要求。
5.3 按照下列條款檢驗其合格性:
用目視法檢驗有無5.1要求的標誌及標誌清晰度。
按照下述方法檢驗標誌的耐久性:用一蘸有水的布輕輕擦拭標誌15s,待其乾後,再用一塊蘸有己烷的布擦拭15s,試驗之後,標記仍應清晰。
採用目視法檢驗有無5.2所要求的信息。
6 互換性
6.1 燈頭互換性
為了保證互換性,燈應採用符合IEC60061-1規定的燈頭及符合IEC60061-3的量規,見表1。使
用相應量規來檢驗其合格性。
表1 檢驗互換性的量規和燈頭尺寸
| IEC60061-1 IEC60061-1 燈頭活頁號 | | IEC60061-3 IEC60061-3 量規活頁號 | |
| | | ïï 7006-10 ýïïþ 7 00和6-11 | |
表1(續)
| IEC60061-1 IEC60061-1 燈頭活頁號 | | IEC60061-3 IEC60061-3 量規活頁號 | |
| | 插腳的徑向位置插腳插入燈座中的長度插腳在燈座中的固定位置 | | |
| | | 7006-27F 7006-28B 7006-27G 7006-25 | |
| | | 7006-27K 7006-28F 7006-26D | |
| | | | |
| | | 7006-27B 7006-28A 7006-27C 7006-50 | |
| | | | |
| | | | |
| | 通規和止規止規用於檢驗定位鍵的通規和止規用於檢驗定位鍵的止規 | 7006-142 7006-142D 7006-142E 7006-142F | |
6.2 彎矩燈與燈座之間的彎矩值應不超過表1中所規定的值。測量方法見GB16843—2008中A.2.1。
通過測量檢驗其合格性。
注:對於質量大於被替代燈的質量的燈,應注意的事實是:增加的質量可能減弱某些燈具和燈座的機械穩定性,並且可能削弱接觸性和燈固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