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型人身保險精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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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完善人身保險精算制度體系,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推動人身保險市場高質量發展,銀保監會制定了《普通型人身保險精算規定》,現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公司新開發的普通型人身保險產品應按照本通知要求執行。在本通知印發前已審批或備案的普通型人身保險產品可以繼續銷售,但應按照本通知要求提取責任準備金。
二、《關於下發有關精算規定的通知》(保監發〔1999〕90號)及《關於普通型定期壽險、普通型終身壽險費率厘定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0〕33號)同時廢止。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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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型人身保險精算規定
第一部分 適用範圍
一、本規定適用於普通型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部分 保險金額
二、個人普通型人壽保險和個人護理保險產品,死亡保險金額或護理責任保險金額與累計已交保費的比例應符合以下要求:
到達年齡
比例下限
18-40周歲
160%
41-60周歲
140%
61周歲以上
120%
其中,到達年齡是指被保險人原始投保年齡加上當時保單年度數,再減去1後所得到的年齡。
個人普通型人壽保險的死亡保險責任至少應當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責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責任。
三、對於保額遞減的個人定期壽險,上述比例使用保險期間內的平均死亡保險金額計算,平均死亡保險金額按照保險期間內各保單年度死亡保險金額的算術平均計算。
第三部分 保險費
四、保險公司厘定保險費,應當符合一般精算原理,採用公平、合理的定價假設。
五、保險公司厘定保險費的計算基礎:
(一)預定利率
保險期間一年以上的產品,保險公司在厘定保險費時,應根據公司歷史投資回報率經驗和對未來的合理預期及產品特性按照審慎原則確定預定利率。
(二)預定發生率
保險公司在厘定保險費時,應以公司實際經驗數據和行業公開發布的經驗發生率表等數據為基礎,同時考慮未來的趨勢和風險變化,按照審慎原則確定預定發生率。
(三)預定附加費用率
保險公司在厘定保險費時,各保單年度的預定附加費用率由保險公司自主設定,但平均附加費用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的上限。平均附加費用率是指保單各期預定附加費用精算現值之和占保單毛保費精算現值之和的比例。
保險期間一年以上普通型人身保險平均附加費用率上限
業務類型
交費方式
年金保險
兩全保險
定期壽險、終身壽險、
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
個人
期 交
16%
18%
35%
躉 交
8%
10%
18%
團體
期 交
10%
/
15%
躉 交
5%
/
8%
保險期間一年及以內普通型人身保險平均附加費用率上限
個人
35%
團體
25%
六、保險公司應當對定價假設相關參數進行定期回顧與分析,並根據公司實際經驗及時調整相關參數。
七、保險期間超過一年或者保險期間雖不超過一年但含有保證續保條款且保證費率的期間超過一年的產品,保險公司在產品定價時應進行利潤測試。
含有保證續保條款且保證費率是指,在保證續保期間內,在前一保險期間屆滿前,投保人提出續保申請,保險公司必須按照原條款和保證費率繼續承保的契約約定。
第四部分 現金價值
八、保險期間一年以上的產品應按照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計算保單現金價值。保險期間一年及以內的產品應按照第十三條計算保單現金價值。
九、保險期間一年以上的產品保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
保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是指為計算保單年度末保單最低現金價值,按照本條所述計算基礎和計算方法算得的準備金數值。
(一)計算基礎
1.發生率採用險種報備時厘定保險費所使用的預定發生率;
2.個人普通型人身保險的附加費用率採用下表規定的數值進行計算:
保單年度
類別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以後
各年
躉交
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
18%
/
/
/
兩全保險
10%
/
/
/
年金保險
8%
/
/
/
期交
交費期為10年以下
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
65%
50%
35%
10%
兩全保險
35%
20%
20%
10%
年金保險
30%
20%
15%
10%
交費期為10年至19年
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
80%
75%
60%
10%
兩全保險
45%
25%
25%
10%
年金保險
40%
25%
15%
10%
交費期為20年及以上
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
85%
80%
75%
10%
兩全保險
50%
25%
25%
10%
年金保險
45%
25%
15%
10%
團體普通型人身保險的附加費用率由公司自主審慎確定。
3.利率採用險種報備時厘定保險費所使用的預定利率加上2%。
(二)計算方法
1.根據該保單的保險責任和各保單年度淨保費,按上述計算基礎採用“未來法”計算。對確實不能用“未來法”計算的,可以採用“過去法”計算。
2.保單各保單年度淨保費為該保單年度的毛保費扣除附加費用。其中,毛保費是指按保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的計算基礎重新計算的保險費,附加費用為毛保費乘以上表中規定的附加費用率。
(三)保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包括該保單在保單年度末的生存給付金額。
十、保險期間一年以上的產品保單年度末保單最低現金價值
保單年度末保單最低現金價值是保險公司確定保單現金價值最低標準,其計算公式為:
係數r按下列公式計算:
其中:
MCV為保單年度末保單最低現金價值;
PVR為保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
n為保單交費期間(躉交保費時,n=1);
t為已經過保單年度,t=1,2,…;
參數k的取值按如下標準:
k值
業務類型
年金保險
兩全保險
定期壽險、終身壽險、
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
期交個人業務
0.9
0.85
0.8
期交團體業務
0.95
/
0.85
躉交個人業務
1
1
1
躉交團體業務
1
/
1
十一、保險期間一年以上的產品保單年度末保單現金價值
保險公司可以將按本規定所確定的保單年度末保單最低現金價值作為保單年度末保單現金價值,也可以按其他合理的計算基礎和方法確定保單現金價值,但要保證其數值不低於按本規定所確定的保單年度末保單最低現金價值。
養老年金保險自領取生存保險金之日起,剩餘保單年度的保單現金價值可以由保險契約約定。
十二、保險期間一年以上的產品,保單年度中保單現金價值根據保單年度末保單現金價值按合理的方法確定。
十三、保險期間一年及以內的產品,保單年度中保單最低現金價值按照未經過保費方法確定。
第五部分 責任準備金
十四、責任準備金的計算基礎
(一)評估利率
保險期間一年以上的產品評估利率不得高於下面兩項的較低值:
1.中國銀保監會公布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評估利率;
2.該險種厘定保險費所使用的預定利率。
(二)評估死亡率
人身保險評估死亡率採用《中國人身保險業經驗生命表(2010—2013)》所提供的數據。
保險公司應根據產品特徵,按照審慎性原則整體考慮同一產品或產品組合的全部保單,按照《關於使用〈中國人身保險業經驗生命表(2010—2013)〉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16〕108號)的具體規定選擇生命表。
(三)健康保險評估賠付假設
1.健康保險責任準備金計算使用的發生率、賠付金額等賠付假設,應嚴格執行相關監管規定。沒有監管規定的,應按如下執行:
(1)公司可以參考自身經驗和外部數據確定賠付假設,後續也可根據實際經驗情況進行變更。
(2)公司確定的賠付假設應當充足審慎,並根據實際經驗每年檢視。
(3)當公司賠付假設與實際經驗相比出現不足,且非正常波動或偶然性原因,應及時調整評估假設,並按調整後假設增提責任準備金。
(4)賠付假設充足性應當在產品類別或更細層面進行評估。產品如果有多項健康保險責任的賠付假設,可以合併評估。
2.對健康保險中包含的費用型醫療責任,與醫療費用相關的評估假設應當考慮醫療費用通脹因素。每年通脹比例假設應不低於3%。如果費用型醫療責任有給付限額,則考慮通脹後的醫療費用可以設定給付限額為上限。
十五、保險期間一年以上產品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計算方法
保險期間一年以上產品會計年度末保單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應當用“未來法”逐單計算。對確實不能用“未來法”逐單計算的,可以採用“過去法”逐單計算。
(一)平準保費(繳費期內的各期保費相同)
終身年金以外的人身保險採用一年期完全修正方法, 終身年金保險採用修正均衡淨保費方法。
1.一年期完全修正方法
(1)首年評估淨保費α取評估基礎下首年責任精算現值
(2)修正後續年淨保費β
按下列公式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計算基礎計算:
α+β在交費期初的精算現值=P在交費期初的精算現值
其中P為根據法定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計算基礎確定的交費期間均衡淨保費。
2.修正均衡淨保費方法
(1)修正後首年淨保費α
α={1-min(首年預定費用率,r)}*首年毛保費
其中,個人業務r=0.35
團體業務r=0.15
(2)修正後續年均衡淨保費β
按下面公式和法定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計算基礎計算:
α+β在交費期初的精算現值=P在交費期初的精算現值
其中P為根據法定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計算基礎確定的交費期間均衡淨保費。
3.根據上述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計算基礎(即評估基礎)和修正方法計算修正準備金。
4.如果按修正方法計算的續年淨保費高於毛保費,還應計提保費不足準備金。保費不足準備金為未來各保單年度評估淨保費與毛保費之差的精算現值。
5.保單年度末保單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為上述修正準備金及保費不足準備金之和,且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不得低於保單年度末保單現金價值與保單年度末生存給付之和。
6.會計年度末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計算,應當根據所對應的上一保單年度末的保單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扣除保單在上一保單年度末的生存給付金額後和該保單年度末保單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進行插值計算,並加上未到期評估淨保費(如果評估淨保費大於毛保費,則為未到期毛保費)。
(二)非平準保費(繳費期內的各期保費不同)
1.保單年度末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為未來各年責任成本高於該年毛保費部分的精算現值。計算公式如下:
∑APV(Max(Bi – Pi,0))
其中:
APV指精算現值,其計算基礎從第十四條規定;
Bi指未來第i年的賠付責任成本;
Pi指未來第i年的毛保費。
2.保單年度末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不得低於保單年度末保單現金價值與保單年度末生存給付之和。
3.會計年度末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計算,應根據所對應的上一保單年度末的保單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扣除保單在上一保單年度末的生存給付金額後和該保單年度末保單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進行插值計算,並加上未到期毛保費。
4.附加在投資連結保險或萬能保險主險上的普通型附加險不適用本規定。
十六、保險期間一年及以內產品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計算方法
保險期間一年及以內產品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應當採用下列方法之一:
(一)二十四分之一毛保費法(以月為基礎計提);
(二)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毛保費法(以天為基礎計提);
(三)根據風險分布狀況可以採用其他更為謹慎、合理的方法,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不得低於方法(一)和(二)所得結果的較小者。
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提取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更改。
保險期間為一年及以內產品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提取金額應當不低於下列兩者中較大者:
(一)預期未來發生的賠款與費用扣除相關投資收入之後的餘額;
(二)在責任準備金評估日假設所有保單退保時的退保金額。
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不足的,應當提取保費不足準備金,用於彌補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前款兩項中較大者之間的差額。
十七、保證責任的額外責任準備金
1.含有保證續保條款及保證費率的產品,應在當前保險期間結束後提供保證續保及保證費率的期間內計提額外責任準備金。保單年度末額外責任準備金等於,上述期間內各保單年度的預期賠款與費用之和高於保證費率部分的精算現值之和。貼現率不得高於中國銀保監會公布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評估利率。
2.提供到期轉換選擇權的產品,即前一保險期間屆滿,按照保險契約約定,投保人可以轉換成另一個責任和費率均確定的產品,應在當前保險期間內計提額外責任準備金。保單年度末額外責任準備金等於,執行選擇權時新承保產品未來各年責任成本現值高於毛保費現值部分的精算現值。貼現率等於責任準備金評估利率。
如果存在多個選擇權,只能選擇其中一個時,應按額外責任準備金最高的選擇權計提;可同時選擇多個時,應按所有選擇權的額外責任準備金之和計提。
十八、未決賠款準備金
保險公司應在會計年度末計提未決賠款準備金。
(一)對已經發生保險事故並已提出索賠、保險公司尚未結案的賠案,保險公司應當提取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保險公司應當採取逐案估計法、案均賠款法等合理的方法謹慎提取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
(二)對已經發生保險事故但尚未提出的賠償或給付,保險公司應當提取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對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應當根據險種的風險性質和經驗數據等因素,至少採用鏈梯法、案均賠款法、準備金進展法、B-F法、賠付率法中的兩種方法評估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並選取評估結果的最大值確定最佳估計值。
保險公司總精算師判斷數據基礎不能確保計算結果的可靠性,或者相關業務的經驗數據不足3年的,應當按照不低於該會計年度實際賠款支出的10%提取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
十九、責任準備金分組計算
計提前述各項責任準備金時,保險公司應將單個產品或更細維度的分組作為計量單元。如果將具有相似特徵的保單分組計算的結果與逐單計算的結果沒有實質性差異或無法進行逐單計算,經保險公司總精算師判斷後,也可以採用分組方法計算。
二十、會計年度末保單責任準備金
上述各項準備金數額之和是會計年度末保單責任準備金計提的最低標準。保險公司可以採用其他合理的計算基礎和評估方法計算會計年度末保單責任準備金,但要保證其數值不低於按本規定所確定的各項準備金數額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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