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逋主義一國際主義學派是19世紀中葉以後,對國際私法的性質作出不同解釋的三個不同學派之一。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國的薩維尼、巴爾、齊特爾、弗蘭根斯坦,法國的魏斯和畢耶,義大利的孟西尼,荷蘭有傑特等。這一學派認為國際私法是國際法。其中有些學者認為國際私法的目的是為了給不同的國家國內法創造有利的共存條件,在國際私法中起決定作用的應該是平等地適用內外國法律。有的學者認為國際私法是用來幫助個人在普遍的環境中作為人類共同體的成員生活的一種法律,或認為國際私法存在的必要性是從許多國家同時並存以及許多不同法律制度同時並存這個事實產生出來的,這許多不同的法律制度的效力以及適用應該由一個更為廣泛的制度來規定。
這一學派中的大多數學者所追求的是實現衝突規則方面的國際統一。他們從“國家共同體”的觀點出發,試圖證明在客觀上存在著應該存在約束各國的統一的、普遍的規則。在國際私法與國際公法的關係上,有不同的觀點。有的採取一元論觀點,認為國際私法與國際公法屬於一個更為廣義的國際法的兩個分支。如巴爾、魏斯等。也有的學者採取二元論觀點,認為國際私法是和國際公法完全不同的另一個獨立的國際法部門。如傑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