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蘭縣水利局是普蘭縣的政府部門。
根據《中共西藏自治區委員寒紙晚訂會辦公廳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西藏自治區地市、縣(區)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意見>的通知》(藏黨辦發〔2015〕37號)、《中共普蘭縣委員會 普蘭縣人民政府關於<普蘭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普黨發〔2016〕4號)精神,設立普蘭縣水利局,正科級建制,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地區行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葛艱催項。
(二)加強指導水利工程移民管理職責。
(三)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最佳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完善水資源統一管理體制。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強化山洪、土石流、冰湖災害防禦體系和防汛抗旱應樂蘭漿急機制建設。
(四)加強水利工程運行和安全生產管理,完善水利工程質量和水利執法監督體制。
(五)加強水能資源管理。按照全縣水資源綜合規劃的要求,加強水能資源調查評價、組織編制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
(六)加強水土保持工作,統籌兼顧和保障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全縣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水利戰略規劃、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全縣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專項規劃等;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頌棵付厚出縣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縣和鄉、村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開展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工作,組織編制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水利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村供水工作。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鎮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四)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全縣防汛抗旱工作,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負責防汛抗旱物資的儲備、使用和管理工作。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指導水文工作。對江河湖庫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實施監測。
(七)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重要江河湖泊治理和開發,擬訂管理和保護河道、水庫、湖泊等水域、岸線、河堤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縣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八)指導防治水土流失。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公告,負責全縣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上報、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殃囑的驗收工作,指導全縣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九)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試元坑理,指導牧區水利、農村水利、農村水能資源開發、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負責農村水電工程與設施產權制度改革;指導農村水電行業技術進步和技術改造;指導農村水電電網建設與改造工作。
(十)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鄉、村水事糾紛。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負責管理縣及縣以下水電站及供電設施;指導監督管理水利建設市場,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一)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和科技推廣,執行水利行業的地方性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按規定辦理國際河流有關涉外事務。承擔水利統計工作,指導水利信息化、水利行業隊伍建設。
(十二)擬訂年度發電計畫和維修計畫,加強對縣屬國有水電站的管理;制定全縣水電發展規劃愚充戶,推進電力體制改革。
(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暫無內設機構。
四、所屬事業單位
縣水電光電管理中心:
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地區有關電力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本縣電力管理、編制行業專項規劃及發展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電力設施的養護管理及改造建設。
指導全縣電力工程及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負責電力行業從業人員專業技術培訓及執業資格管理;組織編寫年度計畫、季度計畫和月計畫。負責制定電力建築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拆遷監督管理和電力安全鑑定管理工作;負責違章用電等方面的處罰工作,監督檢查全縣的偷竊電力行為;根據有關規定組織電力調查、電力統計和動態監測。
根據本縣情況合理安排電力調度;按照規定程式辦理用電手續審批和監督;負責指導縣城、鄉(鎮)、村級水電光電站設備維護、電費收繳工作;承辦縣委、政府和縣水利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其它事項
(一)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局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水利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環境保護局協調一致。
(二)關於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縣水利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並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由縣水利局牽頭,會同縣國土資源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
(三)水能資源管理的職責分工。水利部門負責水能資源調查評價,組織編制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縣發展與改革委員會指導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管理工作。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縣水利局建立局際協商機制。
六、附則
(一)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二)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對縣水利局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九)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指導牧區水利、農村水利、農村水能資源開發、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負責農村水電工程與設施產權制度改革;指導農村水電行業技術進步和技術改造;指導農村水電電網建設與改造工作。
(十)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鄉、村水事糾紛。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負責管理縣及縣以下水電站及供電設施;指導監督管理水利建設市場,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一)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和科技推廣,執行水利行業的地方性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按規定辦理國際河流有關涉外事務。承擔水利統計工作,指導水利信息化、水利行業隊伍建設。
(十二)擬訂年度發電計畫和維修計畫,加強對縣屬國有水電站的管理;制定全縣水電發展規劃,推進電力體制改革。
(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暫無內設機構。
四、所屬事業單位
縣水電光電管理中心:
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地區有關電力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本縣電力管理、編制行業專項規劃及發展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電力設施的養護管理及改造建設。
指導全縣電力工程及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負責電力行業從業人員專業技術培訓及執業資格管理;組織編寫年度計畫、季度計畫和月計畫。負責制定電力建築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拆遷監督管理和電力安全鑑定管理工作;負責違章用電等方面的處罰工作,監督檢查全縣的偷竊電力行為;根據有關規定組織電力調查、電力統計和動態監測。
根據本縣情況合理安排電力調度;按照規定程式辦理用電手續審批和監督;負責指導縣城、鄉(鎮)、村級水電光電站設備維護、電費收繳工作;承辦縣委、政府和縣水利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其它事項
(一)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局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水利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環境保護局協調一致。
(二)關於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縣水利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並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由縣水利局牽頭,會同縣國土資源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
(三)水能資源管理的職責分工。水利部門負責水能資源調查評價,組織編制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縣發展與改革委員會指導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管理工作。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縣水利局建立局際協商機制。
六、附則
(一)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二)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對縣水利局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