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蘭縣政府辦公室

根據《中共西藏自治區委員會辦公廳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西藏自治區地市、縣(區)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意見>的通知》(藏黨辦發〔2015〕37號)、《中共普蘭縣委員會 普蘭縣人民政府關於<普蘭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普黨發〔2016〕4號)精神,設立普蘭縣政府辦公室,正科級建制,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普蘭縣政府辦公室
  • 行政級別:正科級
職能轉變,主要職責,內設機構,所屬事業單位,其它事項,附則,

職能轉變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地區行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強化服務職責,加強應急、督查工作,進一步發揮參謀助手和運轉樞紐作用。
(三)加強指導、監督全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職責。
(四)加強對信訪工作的綜合協調和指導,推動建立健全信訪工作協調配合機制,充分發揮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的作用。
(五)加強對信訪問題的排查化解和信訪信息匯集分析職責,將信訪工作的重心由事後處理轉移到事前排查化解,增強信訪工作的預見性和針對性。
(六)加強對重大信訪事項督查督辦職責,完善信訪訴求表達方式,進一步暢通信訪渠道,確保信訪工作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推動民眾信訪問題得到妥善解決。

主要職責

(一)負責以縣人民政府或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的各類會議的會務工作(主要包括會議通知、會議簽到、會場布置、會場服務),負責縣政府領導同志重要活動的組織安排及其服務工作,協助縣政府領導同志組織實施會議決定事項。
(二)負責縣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的發布的公文、各類會議紀要及縣政府領導講話的起草、校對、審核、列印、裝訂等相關文字工作。
(三)負責公文的收發轉運、檔案和數據的管理、歸檔、保密工作。負責縣政府辦公室行業隊伍建設。
(四)研究各鄉鎮和縣直各部門請示政府的事項,負責請示事項的擬辦、呈批、批覆工作。
(五)根據政府領導同志的指示,對縣直各部門之間出現的爭議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報政府領導同志決策。
(六)督促檢查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直各部門貫徹落實政府的重大部署、重大決策和政府檔案、會議決定事項以及縣政府領導同志指示、批示情況,及時向縣政府報告。
(七)協助政府領導同志做好需由政府組織處理的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研究擬定普蘭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審核各專項預案,指導全縣應急體系建設,履行值守應急和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收集匯總,負責向行署辦公室綜合處(行署應急管理辦公室、行署總值班室)報送重要緊急事項,協助地區領導同志做好有關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突發公共事件的預測、預警和應急演練、宣傳、培訓工作。
(八)負責縣政府值班及政府駐地有關安全保衛的協調工作。負責縣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九)負責指導、監督全縣政府部門信息公開工作。負責政務信息的採集、篩選、反饋和存儲工作;為縣政府領導提供專題信息;開展政務信息交流工作;負責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負責向地區行署辦公室報送各類信息;負責縣入口網站的建設和管理。
(十)負責縣委、人大、政府、政協的各項接待工作。
(十一)負責對自治區、普蘭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交的建議、意見、議案、提案的督辦工作。負責行署以及地區各局、委、辦、處要求縣政府辦理事項的督查工作。
(十二)負責貫徹執行關於信訪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宣傳和貫徹落實國務院《信訪條例》以及自治區有關信訪法規,負責處理民眾來信,接待民眾來訪,向縣委、人大、政府、政協反映來信來訪中提出的重要建議、意見和問題。
(十三)負責綜合協調處理全縣信訪工作;協調信訪信息的匯集、分析、報送、發布,總結推廣各鄉鎮、縣直各部門信訪工作經驗,提出改進和加強信訪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十四)負責行署和縣人民政府下達的各項經濟調研任務,並撰寫調研報告。
(十五)負責承擔全縣依法行政的規劃、協調、監督、檢查工作;依法受理行政複議案件、承辦行政應訴、行政賠償案件,組織審查和修改重要的行政措施等規範性檔案。
(十六)負責全縣行政執法監督,協調行政執法爭議;組織審查和修改重要的行政措施等規範性檔案,指導、參與、監督政府系統的依法行政工作。
(十七)綜合協調銀行、保險等金融工作,跟蹤了解和調查全縣金融運行情況,並提出政策建議。
(十八)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暫無內設機構。

所屬事業單位

縣黨政機關後勤服務中心
主要職責:根據中央、自治區、地區有關政策,研究制定全縣黨政機關後勤事務和服務工作的規範管理、具體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黨政機關辦公室及代管單位的車輛安排、使用和管理,公用物品採購等後勤服務工作;負責對黨政機關辦公室和住宅區用房分配、房屋修繕、供水供電、通訊管理、綠化美化、環境衛生、安全保衛等事務的綜合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黨政機關領導辦公室及住所的後勤服務工作;負責全縣黨政機關幹部職工的工作、生活方面的後勤保障;參與縣直機關有關部門開展的精神文明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環境衛生秩序綜合整治工作;負責縣委、人大、政協、政府的各項接待工作;承辦縣委、縣政府及縣政府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事項。

其它事項

在縣政府辦公室加掛縣法制辦公室、縣信訪局牌子。

附則

(一)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二)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對政府辦公室的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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