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蘭縣審計局

根據《中共西藏自治區委員會辦公廳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西藏自治區地市、縣(區)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意見>的通知》(藏黨辦發〔2015〕37號)、《中共普蘭縣委員會 普蘭縣人民政府關於<普蘭縣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普黨發〔2016〕4號)精神,設立普蘭縣審計局,正科級建制,為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取消已由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地區行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全縣審計工作,研究制定審計業務規章制度;擬定地方性審計法規草案,編制審計發展規劃和戰略目標,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工作計畫;確定審計工作重點,協調審計有關的事項,組織相關行業和專項資金的審計工作。
(二)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阿里地區、縣委、縣政府的財經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實施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對國家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組織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實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四)向縣政府提出年度縣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縣政府報告對其它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並向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五)直整勸狼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殃囑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縣、鄉財政預算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執行情況;縣直所屬行政、企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和各鄉鎮財務收支及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地方性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
接受自治區、阿里地區、援藏省市財務收支及資金使用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縣直各部門、各鄉鎮鄉單位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和其它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國有企業及國有資本占控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國家、自治區、地區、地方重點建設項目的資金來源、使用和經濟效益情況;對審計中發現的巨觀管理方面問題進行專題審計,並向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反應情況,提出建議。
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縣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六)按規定對全縣科級及以下,各行政、企業、事業和社會團體的黨政領導幹部同步經濟辨斷艱頁責任(屆中、屆滿、離任)審計與業績評價。
(七)組織實施全縣各級黨政及企事業單位機構設定情況,編制和領導職數使用情況,有關規定執行情況的審計、專項審計調查。
(八)組織實施全縣穩增長、鞏地循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政策措施落實情況的審計、專項審計調查。
(九)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查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政府裁決的有關事項。協助有關單位、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十)組織實施對頌棵院催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阿里地區、本縣的財經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落實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愚充戶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審計、專項審計調查。
(十一)指導、管理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十二)積極參加各級審計系統的專業技術培訓、審計科研和審計領域的交流活動。
(十三)承辦上級業務部門和縣直各部門、各鄉鎮授權、委託的審計事項。
(十四)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的事項。
三、內設機構
暫無內設機構
四、附則
(一)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朽射紙二)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對政府辦公室的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阿里地區、本縣的財經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落實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審計、專項審計調查。
(十一)指導、管理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十二)積極參加各級審計系統的專業技術培訓、審計科研和審計領域的交流活動。
(十三)承辦上級業務部門和縣直各部門、各鄉鎮授權、委託的審計事項。
(十四)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的事項。
三、內設機構
暫無內設機構
四、附則
(一)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二)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對政府辦公室的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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