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蘭縣司法局是普蘭縣的政府部門。
根據《中共西藏自治區委員會辦公廳西藏自治區人民政愚充戶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西藏自治區地市、縣(區)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意見>的通知》(藏黨辦發〔2015〕37號)、《中共普蘭縣委員會普蘭縣人民政府關於<普蘭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普黨發〔2016〕4號)精神,設立普蘭縣司法局,正科級建制,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地區行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三)加強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指導勞動教養工作。
(三)擬定全縣普及法律知識、法制宣傳教育規定並組織實施,指導各鄉鎮、各行業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
(四)貫徹執行自治區、地區法律援助工作的地方性法律法規,制定有關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全縣的法律工作,實施法律援助和為縣委提供法律服務。
(五)指導、監督司法行政工作機構建設工作,參與社會綜合治理工作。
(六)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裝備、器材和物資等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計殃囑劃財務工作。
(七)指導和監督基層基層人民調解、社會矯正,基層服務,安置幫教等工作。
(八)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和思想工作作風建設,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督查工作。
(九)指導監督執行刑罰,改造犯罪工作。
(十)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內設機構
暫無內設機構。
四、派駐機構
(一)普蘭鎮司法所。
主要職責:基層司法所要圍繞基層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政法工作重點,履行法律保障、法律服務和法制教育三大職能,承擔八項任務:一是排查調處婚姻、家庭、鄰里等民間矛盾糾紛,協助街道做好群體性糾紛的排查調處工作;二是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和法律進社區活動,推進街道(社區)、村的依法治理;三是開展刑解釋教人員的督教和過度性安置工作;四是擔任街鎮法律顧問,為政府決策提供法律諮詢和建議;五是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六是指導調解委員會工作、培訓調解人員,提高其政治業務素質和實際工作能力;七是指導和管理基層法律服務所、參與法律援助工作;八是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交給的其他任務。
(二)巴嘎鄉司法所
主要職責:基層司法所要圍繞基層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政法工作重點,履行法律保障、法律服務和法制教育三大職能,承擔八項任務:
一是排查調處婚姻、家庭、鄰里等民間矛盾糾紛,協助街道做好群體性糾紛的排查調處工作。
二是組轎多協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和法律進社區活動,推進街道(社區)、村的依法治理。
三是開展刑解釋教人員的督教和過度性安置工作。
四是擔任街鎮法律顧問,為政府決策提供法律諮詢和建議。
五是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六是指導調解委員會工作、培訓調解人員,提高其政治業務素質和實際工作能力。
七是指導和管理基層法律服務所、參與法律援助工作。
八是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交給的其他任務。
(三)霍爾鄉司法所。
主要職責:基層司法所要圍繞基層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政法工作重點,履行法律保障、法律祝凳章服務和法制教育三大職頌棵府旬能,承擔八項任務:
一是排查調處婚姻、家庭、鄰里等民間矛盾糾紛,協助街道做好群體性糾紛的排查調處工作。
二是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和法律進社區活動,推進街道(社區)、村的依法治理。
三是開展刑解釋教人員的督教和過度性安置工作。
四是擔任街鎮法律顧問,為政府決策提供法律諮詢和建議。
五是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六是指導調解委員會工作、培訓調解人員,提高其政治業務素質和實際工作能力。
七是指導和管理基層法律服務所、參與法律援助工作。
八是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交給的其他任務。
五、其他事項
1.關於“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的職責分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規定,人民陪審員的選任、培訓和考核工作,由縣人民法院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進行。最高人民法院、陵達駝法務部隨後下發的《關於人民陪審員選任、培訓、考核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法發〔2004〕22號)第七條、第九條、第十幾才勸盼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二條對基層人民法院如何會同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具體選任、任命、培訓、考核、獎懲人民陪審員等作了具體規定。
2.關於“負責對全縣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審查合格的所屬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員進行備案登記、編制名冊並公告”的之責任公。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總是的決定》對此事進行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公安部、安全部、法務部聯合下發《關於做好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備案工作的通知》(司法通〔2008〕165號,以下簡稱《通知》)。根據規定,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員的登記管理部門是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備案登記部門是司法行政機關。《通知》規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管理本系統所屬鑑定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履行對本系統所屬鑑定機構和鑑定人的資格審查。年度審驗、資格延續與變更註銷、頒發鑑定資格證書、系統內部名冊編制、技術考核、業務指導管理、隊伍建設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參加備案登記的鑑定機構、鑑定人經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審查合格,由司法行政機關備案登記、編制名冊並公告後,可以加掛“某某司法鑑定中心”的牌子,依法開展司法鑑定有關工作。
六、附則
(一)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二)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對縣司法局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是指導調解委員會工作、培訓調解人員,提高其政治業務素質和實際工作能力。
七是指導和管理基層法律服務所、參與法律援助工作。
八是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交給的其他任務。
(三)霍爾鄉司法所。
主要職責:基層司法所要圍繞基層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政法工作重點,履行法律保障、法律服務和法制教育三大職能,承擔八項任務:
一是排查調處婚姻、家庭、鄰里等民間矛盾糾紛,協助街道做好群體性糾紛的排查調處工作。
二是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和法律進社區活動,推進街道(社區)、村的依法治理。
三是開展刑解釋教人員的督教和過度性安置工作。
四是擔任街鎮法律顧問,為政府決策提供法律諮詢和建議。
五是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六是指導調解委員會工作、培訓調解人員,提高其政治業務素質和實際工作能力。
七是指導和管理基層法律服務所、參與法律援助工作。
八是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交給的其他任務。
五、其他事項
1.關於“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的職責分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規定,人民陪審員的選任、培訓和考核工作,由縣人民法院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進行。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隨後下發的《關於人民陪審員選任、培訓、考核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法發〔2004〕22號)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二條對基層人民法院如何會同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具體選任、任命、培訓、考核、獎懲人民陪審員等作了具體規定。
2.關於“負責對全縣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審查合格的所屬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員進行備案登記、編制名冊並公告”的之責任公。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總是的決定》對此事進行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公安部、安全部、法務部聯合下發《關於做好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備案工作的通知》(司法通〔2008〕165號,以下簡稱《通知》)。根據規定,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員的登記管理部門是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備案登記部門是司法行政機關。《通知》規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管理本系統所屬鑑定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履行對本系統所屬鑑定機構和鑑定人的資格審查。年度審驗、資格延續與變更註銷、頒發鑑定資格證書、系統內部名冊編制、技術考核、業務指導管理、隊伍建設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參加備案登記的鑑定機構、鑑定人經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審查合格,由司法行政機關備案登記、編制名冊並公告後,可以加掛“某某司法鑑定中心”的牌子,依法開展司法鑑定有關工作。
六、附則
(一)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二)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對縣司法局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