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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民辦教育改革發展和“雙減”工作的決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關工作要求,進一步完善民辦教育工作管理體制和協調機制,促進民辦教育規範健康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聯席會議成員名單
召 集 人:吳學榕 市政府副市長
副召集人:石鳳陽 市政府副秘書長
熊 涵 市教育體育局局長
成 員:張晟源 市委宣傳部副部長
楊詠梅 市委網信辦副主任
刀康明 市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石炳榮 市教育體育局副局長
周 思 市公安局副局長
楊 鋒 市民政局副局長
楊 軍 市財政局副局長
張啟華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二級調研員
呂雲霄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副局長
陳 偉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副局長
錢 勤 市文化和旅遊局副局長
石凱文 市衛生健康委副主任
王忠仁 市應急局副局長
馬 軍 市消防救援支隊副支隊長
徐嘉澤 市市場監管局副局長
賀 瓊 市稅務局副局長
尹衛澤 人行普洱市中心支行副行長
李 莉 銀保監會普洱監管分局副局長
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在市教育體育局,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聯席會議設聯絡員,名單如下:
李 臻 市委宣傳部宣傳教育科科長
蘇小龍 市委網信辦網際網路信息中心副主任
林洪源 市發展改革委價格和收費管理科科長
張 彪 市教育體育局民辦教育科科長
李衛星 市公安局治安支隊經文保科二級警長
蘇 瑩 市民政局社會組織管理和社會工作科科長
趙婭夢 市財政局科教文化科科長
呂 平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科長
周明華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法規與監察科科長
宋 文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招標投標和建築市場監督管理科科長
馬 強 市文化和旅遊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負責人
魏大福 市衛生健康委婦幼健康科科長
王小波 市應急局救援協調和預防管理科科長
王宗全 市消防救援支隊防火監督科科長
鄧世波 市市場監管局行政審批科科長
李雨珂 市稅務局稽查局四級主辦
朱柴群 人行普洱市中心支行支付結算科科長
張小偉 銀保監會普洱監管分局科室負責人
根據工作需要,經聯席會議研究確定,可增加成員單位。聯席會議成員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提出,聯席會議確定。
二、主要職責
(一)聯席會議職責
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統籌協調推進普洱市民辦教育改革發展有關工作,引導民辦教育有序健康發展。提出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工作思路,落實國家、省規範和支持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措施,強化對民辦教育的監督指導,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建立綜合執法機制,糾正違法違規行為,規範辦學秩序,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推動形成健康有序的發展環境。建立部門聯動機制,加強各級各部門信息互通和配合協作,及時總結工作成效,推廣先進做法和經驗。完成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部門職責
市委宣傳部:負責加強宣傳和輿論引導。
市委網信辦:負責加強宣傳輿論引導。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將民辦教育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做好民辦學校(機構)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工作;制定完善民辦學校(機構)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對民辦學校(機構)收費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市教育體育局:作為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民辦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巨觀管理。統籌規劃民辦教育改革與發展,研究加強和改進民辦學校(機構)工作的政策並提出建議;按審批許可權承擔民辦學校(機構)的設立、變更與終止等事項的審批(審核)工作,組織實施民辦學校(機構)招生、辦學評估、財務監管、年度檢查工作,組織實施民辦學校(機構)教師職稱評審和繼續教育工作,落實民辦學校(機構)教師與公辦學校教師在職稱評審和繼續教育方面享有同等政策與待遇;做好民辦學校(機構)管理、服務工作,規範民辦學校(機構)辦學行為,配合做好無證培訓機構聯合執法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校園周邊環境的治安治理,對民辦學校(機構)治安防範實施監管;加強對校車安全的檢測和監督,查處違反交通法規、不按規定線路行駛的校車;配合做好無證培訓機構聯合執法工作。
市民政局:負責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機構)的登記、變更、註銷和年度檢查等工作,依法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對違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協同有關部門對未取得辦學許可擅自開展教育培訓的社會組織進行查處。
市財政局:負責落實支持民辦教育發展的財政政策,根據省、市教育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統籌安排市級承擔資金,及時下撥國家、省、市教育專項資金,做好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和績效評價工作。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機構)的審批和管理工作;落實民辦學校(機構)教職工參加社會保險政策,做好民辦學校(機構)與全體教職工依法簽訂勞動契約督查工作,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會同教育部門落實民辦學校(機構)檔案管理權益,統籌協調民辦學校(機構)教師職稱評審和繼續教育工作。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對新建、擴建民辦學校(機構)的布局和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查,研究並落實民辦學校(機構)用地有關優惠政策。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縣(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對民辦學校(機構)建設工程質量安全進行監督。
市文化和旅遊局:負責民辦學校周邊網咖、娛樂場所及出版物使用情況的排查工作。
市衛生健康委:嚴格落實《傳染病防治法》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的要求,負責對民辦學校(機構)的衛生保健、公共衛生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測,做好傳染病的預防和控制管理工作,發現問題及時通報學校(機構),並配合做好學校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協助開展民辦幼稚園保育保健人員崗位培訓。
市應急局:負責指導民辦學校(機構)應對突發事件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對民辦學校(機構)依法開展消防安全監督檢查。
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審批機關頒發的辦學許可證對營利性民辦學校(機構)進行設立、變更和註銷登記等工作,負責營利性民辦學校(機構)年度報告、信息的公示和抽查工作;指導依法取締查處無照經營活動和發布虛假廣告等違法經營行為;負責民辦學校(機構)食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的指導和監管,組織和指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定期開展食品安全檢查工作,對符合《食品經營許可辦法》的民辦學校(機構)的餐飲服務單位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市稅務局:根據民辦學校(機構)不同屬性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對民辦學校(機構)納稅情況進行監管,對發現的涉稅違法行為依法查處。
人行普洱市中心支行、銀保監會普洱監管分局:指導銀行等機構配合教育部門依法做好預收費託管、風險保證金存管、培訓領域貸款業務合規管理工作,相關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及協定約定辦理。
各縣(區)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全覆蓋監控轄區內民辦學校,及時發現、上報並協助相關職能部門查處擅自舉辦民辦教育機構行為;定期檢查轄區內民辦教育機構辦學場所安全、校舍安全、消防安全、教育教學安全、治安安全等,協助配合相關部門實施民辦教育聯合行政執法。
三、工作規則
(一)會議制度
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1次例會,由召集人或者召集人委託副召集人主持,必要時可由召集人臨時主持召開全體會議。聯絡員原則上每半年召開1次例會,必要時經聯席會議召集人同意,可臨時召開聯絡員會議。
根據工作需要,聯席會議或者聯絡員會議可邀請其他相關部門和專家參與特定事項的專題研究。聯席會議議定的事項,經與會單位同意後以紀要形式印發有關單位。
(二)報告制度
各成員單位應將履行規範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民辦教育有關職責、落實聯席會議決定事項以及開展民辦教育管理工作等情況及時報告聯席會議。聯席會議辦公室及時匯總各成員單位貫徹落實有關檔案要求、制定具體辦法、開展民辦教育管理的工作情況和存在的困難問題,重大事項按程式報市人民政府。
(三)工作研判制度
聯席會議對民辦教育發展中的難點熱點問題和各類安全隱患及時研判、主動通報、提出預警、防微杜漸。
(四)聯合工作組制度
聯席會議可根據工作需要成立聯合工作組,赴有關縣(區)督促、指導、檢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
各成員單位要積極做好本單位涉及民辦教育的有關工作,主動研究民辦教育改革發展重大問題,並按照聯席會議各項工作機制紮實開展工作。要認真落實聯席會議確定的各項任務,指導各縣(區)落實具體工作措施。要及時通報有關情況,形成反應迅速、配合密切、應對有力的長效工作機制,共同做好全市民辦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