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廣東省關於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和《普寧市機構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衛生健康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第三條 市衛生健康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和揭陽市委關於衛生健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按照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衛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一)擬訂衛生健康事業發展的地方規範性檔案草案和政策、規劃,制定並實施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統籌規劃衛生健康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健康規劃的編制和實施。負責全市衛生健康系統安全生產相關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推進衛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資源向基層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協調推進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大方針、政策、措施的建議。組織深化公立醫院綜合改革,推進管辦分離,健全現代醫院管理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推動衛生健康公共服務提供主體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樣化的政策措施,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三)制定並組織落實重大疾病防治規劃以及嚴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組織實施免疫規劃。負責衛生應急工作,組織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
(四)組織擬訂並協調落實應對人口老齡化政策措施,負責推進老年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和醫養結合工作。
(五)落實國家基本藥物制度,開展藥品使用監測、臨床綜合評價和短缺藥品預警,提出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組織實施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六)負責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等公共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健全衛生健康綜合監督體系。組織開展愛國衛生運動。
(七)負責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行業管理辦法的監督實施,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實施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制定並組織實施醫療服務規範、標準和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服務規範。
(八)負責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開展人口監測預警,研究提出人口與家庭發展相關政策建議,完善計畫生育政策。
(九)指導基層衛生健康工作,指導醫療衛生、婦幼健康服務體系和全科醫生隊伍建設。推進衛生健康科技創新發展。
(十)負責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一)研究擬訂全市衛生健康人才發展政策並組織實施,推動高素質專業化衛生健康人才隊伍建設。
(十二)貫徹中西醫並重方針,推進中醫藥的繼承與創新,推動中醫藥現代化。
(十三)負責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中醫藥、職業安全健康等監督執法,統一行使衛生與健康行政處罰及相關行政強制權。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和揭陽市衛生健康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市衛生健康局應當牢固樹立大衛生、大健康理念,推動實施健康普寧戰略,以改革創新為動力,以促健康、轉模式、強基層、重保障為著力點,把以治病為中心轉變到以人民健康為中心,為人民民眾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務。一是更加注重預防為主和健康促進,加強預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健全健康服務體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資源下沉,推進衛生健康公共資源向基層延伸、向農村覆蓋、向邊遠地區和生活困難民眾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推進衛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推行全過程監管,強化醫療服務質量和安全監管。五是協調推進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管辦分離,落實公立醫院經營管理自主權,推動衛生健康公共服務提供主體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樣化。
(十六)有關職責分工。
1. 與市發展和改革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衛生健康局負責開展人口監測預警工作,擬訂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生育政策和相關經濟社會政策配套銜接,參與制定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上級和本市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市發展和改革局負責組織監測和評估人口變動情況及趨勢影響,建立人口預測預報制度,開展重大決策人口影響評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諮詢機制,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
2. 與市民政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衛生健康局負責擬訂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市民政局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3. 與海關部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衛生健康局負責傳染病總體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市衛生健康局與海關部門建立健全應對口岸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合作機制、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通報交流機制、口岸輸入性疫情通報和協作處理機制。
4. 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衛生健康局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市衛生健康局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向上級和市委、市政府報告,並在上級、本市的組織下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及時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及時向市衛生健康局提出建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市衛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5. 與市醫療保障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衛生健康局、市醫療保障局等部門在醫療、醫保、醫藥等方面加強制度、政策銜接,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協同推進改革,最佳化醫療資源配置,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和醫療保障水平。
第四條 市衛生健康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秘書股。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工作。開展衛生健康工作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對外宣傳、援外工作,開展與港澳台地區的交流與合作,承擔機關和局屬下單位外事管理工作,承擔新聞和信息發布工作。
(二)規劃發展與信息化股。承擔健康普寧戰略協調推進工作,組織擬訂衛生健康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指導衛生健康服務體系及信息化建設,組織開展衛生健康統計工作。
(三)財務股。承擔機關和預算管理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協同管理醫療服務價格,承擔大型醫用設備管理。監督局屬下單位基建年度計畫的執行和指導改造建設。推動完善衛生事業經費投入機制。
(四)審計股。制定本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辦法和流程。編制本系統內部年度審計工作計畫,實施內部審計工作。按管理許可權實施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實施內部控制評價及風險管理審計以及財務收支、採購、國有資產管理等經濟事項審計。提出問題整改要求和管理改進建議。負責直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五)政策法規與體制改革股。參與起草地方規範性檔案和標準,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具體工作,研究提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大方針、政策、措施的建議,承擔組織推進公立醫院綜合改革工作。承擔市政務服務中心衛生健康服務視窗的日常工作,承擔局“放管服”改革工作。
(六)疾病預防和衛生應急股(市衛生應急指揮中心)。擬訂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免疫規劃,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承接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組織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交流。組織開展衛生健康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活動,承擔衛生健康科學普及工作。
承擔衛生應急工作,組織編制專項預案,承擔預案演練的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工作。指導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接報、報告、協調指揮工作和協調市醫療急救(120)服務中心工作。
擬訂婦幼衛生健康政策、標準和規範,推進婦幼健康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嬰幼兒早期發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擬訂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相關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專項調查、職業健康風險評估和職業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協調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
(七)醫政醫管股。擬訂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和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以及行風建設等行業管理政策規範、標準並監督實施,承擔推進護理、康復事業發展工作,擬訂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按許可權負責市管醫療機構的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醫療機構醫療廢物管理和醫療事故處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開展藥品使用監測、臨床綜合評價和短缺藥品預警。提出藥品價格政策和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鼓勵扶持政策的建議。監督管理醫療衛生機構藥事管理工作。擬訂衛生健康科技發展及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工作。組織開展適宜技術推廣工作。組織開展住院醫師、專科醫師培訓等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教育工作,協同指導醫學院校教育。負責緊急醫學救援工作。
貫徹執行中醫工作的方針、政策。對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護理及臨床用藥等進行監督和業務指導。管理中西醫結合工作,組織實施有關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監督和協調管理中西醫結合的醫療、研究機構。
(八)基層衛生健康股。擬訂基層衛生健康政策、標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指導基層衛生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基層衛生政策的落實。推進農村醫療保障體系的發展,推進衛生健康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指導和督促基層加強公共衛生管理和服務工作。
(九)執法大隊。負責全市衛生與健康執法。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等監督工作,查處醫療服務市場的違法行為。組織開展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防治及醫療機構監督檢查。完善綜合監督體系,規範執法行為。
(十)人口監測與家庭發展股。承擔人口監測預警工作並提出人口與家庭發展相關政策建議,完善生育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和完善計畫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承擔計畫生育宣傳管理和服務工作。
(十一)人事股。擬訂本市衛生健康人才發展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管理。承擔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負責機關及指導各醫療衛生健康單位的黨務、紀檢、監察、政治思想教育、工、青、婦工作。
(十二)市委保健委員會辦公室(老齡健康股)。負責市直重點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市直部門有關領導幹部醫療保健管理工作,以及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組織擬訂並協調落實應對老齡化的政策措施。組織擬訂醫養結合的政策、標準和規範,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務體系。承擔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三)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擬訂地方愛國衛生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全市衛生創建,統籌協調健康城市、健康鎮村等建設工作,負責愛國衛生運動和衛健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城鄉社會衛生管理、監督,組織實施農村改廁和除四害工作,承擔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承擔本系統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五條 市衛生健康局行政編制32名、行政執法專項編制10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股級領導職數13名,副股級領導職數5名。
後勤服務人員數4名。
第六條 市衛生健康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 本規定由市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編辦承擔,其調整由市委編辦按規定程式辦理。
第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