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定縣司法局

根據《中共安順市委辦公室 安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普定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安市辦通字〔2010〕15號)、《中共普定縣委 普定縣人民政府關於普定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普發〔2010〕19號)精神,設立普定縣司法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普定縣司法局
  • 文號:安市辦通字〔2010〕15號
  • 類別:政府工作部門
  • 工作職責:司法
簡介,主要職責,內設機構,政工科,辦公室,法制宣傳教育,公證工作,法律援助,工作與矯正,派出機構,編制,

簡介

職責調整
(一) 取消已由縣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指導監督管理全縣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三)增加指導監督管理司法鑑定工作的職責。
(四)加強組織實施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並承擔相應責任;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依法治縣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擬訂全縣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指導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和督促全縣各鄉鎮、各行業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和對外法制宣傳。
(三)負責指導監督管理全縣律師、公證工作和司法鑑定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四)參與有關規章草案的起草修改工作。
(五)負責監督管理全縣法律援助工作。
(六)指導、監督、管理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法律服務及市場管理工作。
(七)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全縣安置幫教工作和社區矯正工作。
(八)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計畫財務裝備工作。
(九)負責全縣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等建設。
(十)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司法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司法局設政工科和5個內設科室:

政工科

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承擔局機關機構編制、幹部人事、教育培訓、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等工作;承擔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管理工作。

辦公室

負責文電、機要、檔案、會務、信息、宣傳、保密、信訪、接待、後勤等機關日常工作;擬定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計畫並監督執行;負責司法行政統計工作;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通信信息技術網路建設;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財務、裝備和基本建設的管理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中央政法補助專款和基建投資的使用工作;負責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本部門所有行政許可事項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查、決定並依法進行有效監督。

法制宣傳教育

承擔依法治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擬訂全縣法制宣傳教育規劃並指導督促實施;指導全縣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

公證工作

管理、監督執行有關律師、公證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負責律師、律師事務所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律師、公證員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工作;負責律師擔任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的指導監督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公證機構的業務活動;負責全縣司法鑑定機構的遴選和管理等相關工作。

法律援助

負責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擬訂全縣法律援助事業發展規劃;承擔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負責法律援助宣傳工作。

工作與矯正

指導、管理、監督全縣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法律服務等工作;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負責全縣“148”法律專線電話諮詢服務工作。
擬訂全縣社區矯正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相關單位和社區基層組織開展社區矯正工作;參與公安機關做好社區服刑人員的監管考察工作;指導協調對社區服刑人員的教育改造和矯正工作;負責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指導、監督和管理全縣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

派出機構

共設11個司法所,即:
普定縣司法局城關司法所、
普定縣司法局馬官司法所、
普定縣司法局化處司法所、
普定縣司法局馬場司法所、
普定縣司法局白岩司法所、
普定縣司法局龍場司法所、
普定縣司法局雞場坡司法所、
普定縣司法局坪上司法所、
普定縣司法局補郎司法所、
普定縣司法局猴場司法所、
普定縣司法局貓洞司法所。
司法所在轄區內主要承擔以下職能:
1、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調解疑難、複雜民間糾紛;
2、承擔社區矯正日常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對非監禁服刑人員的管理、教育和幫助;
3、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4、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5、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6、組織開展基層依法治理工作,為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
7、協助基層政府處理社會矛盾糾紛;
8、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9、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交辦的維護社會穩定的有關工作和其它法律事務。

編制

普定縣司法局政法專項編制32名(局機關18名,司法所1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政工科科長1名(副科級);股級領導職數16名(含司法所所長或副所長職數11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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