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縣司法局

普安縣司法局

根據《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黔西南州及所轄縣(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廳字〔2019〕1 號)、《中共普安縣委 普安縣人民政府關於縣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普黨發〔2019〕3 號)檔案,設立普安縣司法局,為正科級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普安縣司法局
  • 辦公地址:普安縣盤水街道東方新城 
  • 行政級別:正科級
  • 局長:任賢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承擔研究全面依法治國、全面依法治省、全面依法治州的決策部署在我縣的貫徹落實措施,組織開展全面依法治縣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有關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縣中長期規劃建議,負責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州委全面依法治州、縣委全面依法治縣重大決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擔統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責任。指導、監督縣政府各部門、地方各級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負責綜合協調行政執法,承擔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負責縣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工作,承擔縣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案件辦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縣人民政府的行政裁決、行政賠償工作。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行政裁決、行政賠償工作。縣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設在縣司法局。
(三)負責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行政規範性檔案出台前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指導全縣行政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
(四)負責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參與縣人民政府重大項目決策論證,為縣人民政府重大經濟和社會管理活動提供法律諮詢、法律審核和法律服務。承辦縣人民政府作為民事主體涉及的有關法律事務。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設在縣司法局。
(五)承擔統籌規劃法治社會建設責任。負責擬定法治宣傳教育規劃,組織實施普法宣傳工作,組織對外法治宣傳。推動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建設。指導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指導調解工作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推進司法所建設。
(六)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指導刑滿釋放人員幫教安置工作。
(七)負責擬定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統籌布局城鄉、區域法律服務資源。指導、監督律師、法律援助、公證和基層法律服務管理工作。
(八)負責本系統警務裝備、服裝和警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財務、裝備、設施、場所等保障工作。
(九)規劃、協調、指導法治人才隊伍建設相關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隊伍建設。指導、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督察工作。
(十)結合部門職責,做好意識形態、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負責本部門“放管服”及權責清單有關工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
(十一)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司法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息技術中心)。負責處理局機關的日常政務和事務。負責文電、會務、新聞宣傳、機要、檔案、督辦、政務公開、統計、保密、信訪、安全保衛、建議提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局機關重要文稿、公文的組織起草、審核工作和信息報送工作。管理本系統普通密碼工作。承擔本系統信息化建設和發展規劃。指導開展社區矯正信息化建設工作。指導本系統通信技術網路建設,承擔全局信息網路建設及維護工作。按規定承擔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承擔本系統應急調度、協調、指揮工作。承擔收集並報告本系統重要動態信息,分析研判社會穩定形勢,協調處理全縣司法行政系統重大案件和事件。承擔對各指揮單位的應急協調工作進行檢查指導、監督管理。
(二)法治調研與督察股。開展全面依法治縣理論與實踐調查研究工作,提出對策建議。承辦全面依法治縣工作規劃建議的協調工作。組織起草全面依法治縣有關重要檔案。研究提出貫徹落實建設法治政府、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社會的意見和措施。承辦全面依法治國、全面依法治省、全面依法治縣重大決策和政策措施的督促、檢查工作。承擔擬定貫徹落實中央全面依法治國、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州委全面依法治州決策部署的措施,擬訂全面依法治縣決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計畫,開展重大專項督察。組織實施年度法治政府建設考核工作,提出督察意見、問責建議。指導、督促各單位各部門法治督察工作。牽頭組織局機關負責的法治督察工作。接受各單位各部門法治工作重要決定和方案的備案。承辦法治政府建設情況年度報告工作。承擔擬定司法行政系統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重大政策工作。承擔推進司法行政改革工作。
(三)社區矯正管理股。負責監督檢查社區矯正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擬定全縣社區矯正工作發展規劃、管理制度和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對社區矯正對象的刑罰執行、管理教育和幫扶工作。指導社會力量和志願者參與社區矯正工作。指導社區矯正場所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開展社區矯正相關業務培訓工作。負責社區服刑人員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四)行政複議應訴股。承辦依法由縣人民政府管轄行政複議案件的審查、立案工作。指導、監督全縣行政複議審查、立案工作。負責全縣行政複議案件統計工作。負責行政複議體制機制改革和配套性制度建設的相關工作。承擔縣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日常工作。承辦依法由縣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複議案件、申請行政複議時一併提起行政賠償案件的審理工作。調查研究行政複議案件審理中帶普遍性的問題。指導、監督全縣行政複議審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縣行政應訴工作。承擔出庭應訴經過行政複議後以縣人民政府作為被告的行政應訴案件。指導、監督未經行政複議以縣人民政府作為被告的行政應訴案件。調查研究行政訴訟工作中帶普遍性的問題,提出指導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五)行政執法協調監督股。編制年度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方案並組織實施。承辦涉及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執行等事項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度的相關工作。協調行政機關之間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中的矛盾和爭議。承辦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審查、確認公告工作。承辦行政執法人員、法制監督人員的培訓、資格管理和行政執法證件、法制督察證件的管理等工作。承擔行政執法的綜合協調工作。指導、監督各單位各部門行政執法工作,承擔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承擔協調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和行政執法的普遍性重要性問題。指導行政執法示範點建設。承擔“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協調工作。牽頭負責縣司法局“放管服”及權責清單有關工作。協調部門之間行政執法中的有關爭議和問題。指導行政執法隊伍規範化、制度化建設,指導開展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工作。承擔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備案審查工作;指導全縣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備案審查工作。承擔縣人民政府的行政裁決、行政賠償工作。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行政裁決、行政賠償工作。
(六)普法與依法治理股。承擔擬訂全縣法治宣傳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縣法治宣傳教育領導小組辦公室、局機關普法依法治理、法治文化建設工作職責。指導、督促各地各部門“誰執法誰普法”“誰服務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落實工作,推進全民普法。指導、監督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工作。指導各單位各部門各行業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指導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工作。組織對外法治宣傳工作。
(七)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股。承擔制定保障人民民眾參與、促進、監督法治建設的制度措施。指導人民團體、民眾自治組織和社會組織參與、支持法治社會建設工作。指導推進司法所建設。指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工作。指導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指導幫教安置工作。
(八)公共法律服務管理股。承擔規劃和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和平台建設工作。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規劃法律援助事業發展布局。指導、監督公證機構、公證員工作,承擔公證業務指導和執業監管工作。承擔全縣公證員和公證機構的登記管理等工作。承擔公證員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工作。指導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服務工作。配合做好軍民融合相關工作。承擔派駐政務中心視窗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律師法律法規和規章政策的執行。承擔律師事務所及分所設立許可、律師執業許可的初審工作。承擔律師行業監管,指導、監督、實施律師事務所、律師違法執業處理工作。指導全縣律師行業黨建工作。承擔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工作。承擔基層法律服務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許可工作。指導、監督、實施基層法律服務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違法執業處理工作。承擔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工作。指導、監督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村居法律顧問工作。指導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工作。指導縣律師協會、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行業組織工作。為縣人民政府的重大改革、重大行政行為、重大活動提供法律意見。對縣人民政府重大決策進行法律論證。審查縣人民政府重大經濟契約並提供有關法律依據和法律文書。受縣人民政府委託,代理縣人民政府辦理民事法律事務等工作。承擔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日常工作。
(九)裝備財務保障股。指導本系統財務、物資裝備和基本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中央政法補助專款和基建投資的使用工作。承擔本系統警務裝備、服裝、警用車輛等管理工作。負責局全局預決算、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和政府採購工作。承擔局機關的公務接待、後勤保障工作。承擔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
(十)鄉鎮司法所。司法所是縣司法局設在鄉(鎮)的派出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協助鄉鎮政府開展依法治理和行政執法檢查監督工作;指導轄區人民調解和參與重大疑難民間糾紛調解工作;指導開展對刑滿釋放與解除勞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指導開展轄區社區矯正工作;組織開展普法宣傳、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縣司法局設政工科(副科級,掛人事警務培訓科牌子)。負責領導和指導本部門、本系統思想政治工作、組織人事工作和警務督察工作。承擔全局幹部人事、機構編制等工作。負責幹部管理相關工作。指導管理本系統的警務工作。審核本系統出國(境)材料報批工作。承擔局機關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指導本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本系統評比表彰工作。負責局機關目標績效管理工作。承擔全局幹部離退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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