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省州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編制全縣
人力資源和
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定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落實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實施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牽頭擬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定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的相關政策和標準;落實社會保險關係轉續政策,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社會成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對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發放、管理和運營實施行政監督;按規定做好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貫徹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相關政策,落實機關、
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貫徹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組織實施企業工資制度改革方案、工資指導線的有關政策、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最低工資標準政策和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
(七)指導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參與人才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和引進工作。
(八)貫徹落實國家勞動關係政策,抓好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監督執行勞動標準;全力抓好勞動關係調處工作,維護企業與職工的合法權益。
(九)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州有關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督促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並抓好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協調解決有關農民工工作重點難點問題。
(十)貫徹落實工傷保險規劃、標準和工傷預防、認定、康復相關政策,按規定管理和監督實施。
(十一)受理涉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和突發事件。
(十二)結合部門職責,做好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發;做好“放管服”改革及權責清單等工作。
(十三)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