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冀魯豫邊區商標註冊辦法是指晉冀魯豫邊區政府於1946年8月23日在《邊區政報》上登載了由邊區政府制定的邊區商標註冊辦法。共13條。該辦法規定,凡持有甲種營業證的生產者所生產的產品均應制定商標牌號,申請註冊。
在一市縣境內銷售的在市縣政府登記,出縣營業的,由縣或市政府轉請行署批准登記,在全邊區銷售或出境銷售的,由縣或市政府轉請邊區政府登記註冊。撤銷商標牌名專用權的情事有:(1)自行更改商標;(2)註冊後半年未使用的;(3)登記後有冒用其他商標情況的。
晉冀魯豫邊區商標註冊辦法是指晉冀魯豫邊區政府於1946年8月23日在《邊區政報》上登載了由邊區政府制定的邊區商標註冊辦法。共13條。該辦法規定,凡持有甲種營業證的生產者所生產的產品均應制定商標牌號,申請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