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二、貫徹執行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依法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職權,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規章,監督縣(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
三、綜合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和企業職工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及全市農村社會保險工作,執行職工福利政策並監督實施。
四、對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實施行政監督;對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戶、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及其他與社會保障基金有關的賬戶收支和結餘情況進行監督;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制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和社會保險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標準,認定投資機構運營社會保險基金的資格;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標準;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制定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五、統籌管理全市勞動就業工作,合理開發利用城鄉勞動力資源;規劃和指導勞動力市場發展;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擬定企業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劃,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管理市內人員市(境)外就業和市(境)外人員入市就業。
六、綜合管理全市工人的職業技能培訓鑑定工作,組織實施勞動實施預備制度;負責全市社會勞動力的培訓工作;綜合管理全市的職業培訓實體、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及其師資培訓、教材開發、教學研究;負責技工學校、職業技術學校和就業訓練中心畢(結)業的技能鑑定和證書核發工作;負責技工學校招生、派遣就業指導。
七、根據勞動關係基本準則,完善和調整勞動關係體系。綜合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人、企業職工勞動關係調整,審查和鑑證勞動契約,依法仲裁勞動爭議案件;審核並發布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準;監督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的社會保險、勞動契約、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的落實;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參於勞動模範的評定工作。
八、根據企業工資及其它勞動報酬制度,巨觀管理全市企業職工工資及其它勞動報酬;監督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工資收入政策的執行情況;審核市營及駐市國省營業企業的工資總額;審核監督企業內部收入分配標準。
九、負責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包括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信息網路,定期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十、組織發展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科學理論研究及成果推廣、套用。
十一、組織參與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區域性交流與合作。
十二、承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下設機構
辦公室
綜合協調、督查督辦局機關日常行政事務工作和後勤管理工作;具體負責機關公務、文秘、檔案、印鑑、接待、保密、安全、基建、維修、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建立健全機關各項規章制度;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承辦有關“勞動年鑑”的組織編審工作;研究勞動領域綜合性政策、制度;組織實施行政法律法規,擬定行政執法監督規範;指導和監督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行政執法工作;承辦局機關法律事務,處理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案件;負責普法工作及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諮詢工作,承辦勞動和社會保險涉外法律事務。
規劃勞資科
擬定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發展及勞動工資、城鎮復退軍人和軍轉幹部家屬安置等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職工流動調配工作;依據有關政策,負責“農轉非”招工審批工作。審核並發布全市企業勞動定額定員標準;監督企業工資指導線和有關政策執行情況;擬定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經營者收入管理辦法並組織審核;審批市營國有企業工效掛勾,協調與指導企業內部分配;監督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工資收入政策的執行情況;規劃指導勞動力市場價格巨觀監測體系;監督國有企業工資內外收入檢查制度及其實施辦法執行情況;指導勞動契約訂立、變更、終止、解除;監督企業最低工資標準、企業工資支付規範、欠薪保障制度、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執行情況;擬定、推行並具體落實集體契約制度實施方案;負責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統計工作。
社會保險科
綜合管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農村養老等社會保險工作;擬定社會保險發展規劃、政策法規和政策方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完善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擬定補充養老保險規劃和政策;審核市屬企業、事業和中央、省駐市單位的職工退休;負責辦理城鎮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負責失業人員疾病、生育、死亡待遇;擬定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定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政策;擬定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組織擬定基本醫療、工傷醫療、生育醫療的藥品、診療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及支付標準;組織擬定定點醫院、藥店的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方法;負責辦理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等級鑑定和勞動能力鑑定;制定城鎮企業職工疾病、工傷停工治療和生育期間的待遇政策及標準;擬定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辦法。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
負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農村養老等保險基金社會統籌工作;監督社會保險基金會的管理使用情況和徵收、支出及結餘情況;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擬定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規劃、監督制度並組織實施,監督基金的管理情況;擬定醫療、工傷、生育保險期限繳費比率、基數及基金使用計畫;擬定社會保險期限內部審計規劃並組織實施;對同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縣(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及參保單位辦理養老保險的業務情況進行稽核;負責全市退休職工人數增長的調控工作;監督個人賬戶管理使用;受理投訴舉報,查處基金管理中的重大違紀案件;擬定社會保險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標準,認定投資機構運營社會保險基金的資格;擬定補充保險承辦機構的資格認定標準,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業務的資格並對其承擔的補充保險基金實施監督
就業指導科
擬定城鄉勞動就業、勞動力市場發展、企業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及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劃;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負責職業介紹機構管理和資格審定;管理市內人員市(境)外就業和市(境)外人員入市就業工作;管理有關機構經辦向外資企業承包選派中方雇員業務和市(境)外駐市機構從事勞動力招聘中介、諮詢等事宜。
培訓科
綜合管理全市工人的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擬定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規則;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負責全市社會勞動力的培訓工作;綜合管理全市的職業培訓實體及師資培訓、教材開發、教學研究;負責技工學校、職業技術學院和就業訓練中心畢(結)業的技能鑑定委員會和證書核發工作;負責技工學校招生派遣和就業指導,指導協調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活動,指導市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的工作,組織貫徹職業教育法。
勞動監察科
擬定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規範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勞動力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依法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權;監督企業、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的社會保險、勞動契約;承辦民眾舉報案件的查處工作;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情況進行年審、發證工作和常規重點專項監察工作;負責勞動監察統計報表工作,對全市的勞動監察員進行培訓考核和行政執法監督;管理和指導全市勞動監察網路的建設工作;承擔在全市行政區域內的市及市以上所屬用人單位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監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