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昭陽區財政局

昭通市昭陽區財政局,為昭陽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加掛昭陽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昭陽區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牌子。

職能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政、稅收方針政策,制定全區財政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深化財稅體制改革,改革預算編審體系,明確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收支範圍,加大“四本預算”的統籌力度;編制中期財政規劃,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職責;開展財政課題研究,分析預測綜合經濟形勢;參與研究制定綜合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調控經濟運行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研究提出和組織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的財政政策;改革完善區財政管理體制,指導鄉(鎮)財政所開展業務工作,指導鄉(鎮)財政建設工作。
(二)承擔財政收支管理工作;實施全口徑預算,統籌編制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將政府收支全部納入預算管理;負責編制全區年度財政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區人民政府委託,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區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財政決算;承擔財政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工作;負責審批區級預算單位年度預決算;辦理中央、省、市對昭陽區的轉移支付。
(三)擬定全區財政幹部教育規劃,組織全區財政幹部培訓;負責全區財政宣傳工作和財政信息化建設工作;擬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負責轉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管理財政票據;制定彩票管理制度和辦法,監管彩票市場,按照規定管理彩票資金;參與全區治理亂收費,減輕企業和農民負擔工作。
(四)組織實施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承擔國庫資金和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有關工作;組織實施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制定防範政府債務風險的措施;管理政府性外債,管理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贈)款;組織實施財政資金績效評價有關制度和辦法,建立預算績效評價體系和科學合理的財政資金績效管理機制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全區財政資金績效管理和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實施全面預算績效管理,發布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的年度預算績效報告;統一管理財政專戶和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制定政府採購制度並組織實施;管理區級公共支出,制定需要全區統一規定的支出政策和開支標準;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
(五)負責辦理和監督區級財政經濟發展支出、區級政府性投資項目財政撥款;參與擬定全區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辦法;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協調、督促、開展全區農村綜合改革工作;研究制定財政支農涉農政策並負責相關資金管理;負責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管理,負責組織實施全區農業綜合開發工作;創新政府投融資管理,推廣運用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PP),利用財政資金撬動社會資本投入職責;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機制職責;建立與司法體制改革相匹配的政法經費保障機制職責。
(六)參與全區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法規的研究制定;擬定社會保障資金財務管理制度;管理和監督區級財政社會保障支出;管理區級社會保障基金專戶;對社會保障基金的使用實施財政監督;研究提出支持教育、科技、文化等社會事業改革與發展的財政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國有土地、房屋、礦產等使用制度改革政策。
(七)負責管理全區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監督執行會計法規、會計準則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組織和管理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學習、培訓;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工作;監督檢查財稅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加強財政監督,推進內控制度建設,構建貫穿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的財政監督體系;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對違反財經紀律的事項進行檢查和處理。
(八)代表區人民政府對區屬國有企業行使監督管理職責;負責審核和彙編全區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準;監繳區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全區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有關制度;組織實施國有資本金權屬界定、產權登記、產權轉讓、國有股權管理、清產核資、產權糾紛、產權管理、資產評估、信息管理等工作。按照經濟結構調整和市場經濟的要求,推進國有企業的改革和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
(九)貫徹執行國家金融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提出加強金融業服務,促進金融業發展的意見和政策建議。研究全區金融業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引導、協調和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持力度;負責全區金融信息的收集、匯總,做好全區金融運行分析工作;促進政府與金融機構合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整頓、規範金融秩序,處置地方金融風險,維護地方金融穩定,推進金融誠信環境建設,促進地方金融機構改革,加強投融資平台建設,對地方性投資公司進行業務指導和協調,推動資本市場、保險市場的建設和發展;承擔金融管理協調服務相關職責。
(十)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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