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戰國時期的審計

公元前771年至前221年是我國歷史上的春秋戰國時代。
春秋戰國初期各國沿襲了西周的官計制度,後逐漸實行了上計制度,管理監督地方政治、經濟、財政、社會狀況,審查考核地方官吏政績的制度。
審計監督是上計制度的組成部分,上計制度成為審計監督的載體。
春秋戰國時期上計的過程是自下而上的報告工作和自上而下的審查考核。
戰國時期上計大體上分三個步驟:一是制定押券;二是呈報計書;三是國君聽計;
春秋戰國時期為規範財經活動制定了一些必要的律法,如魏國的《法經》、秦國的《秦律》、楚國的《憲令》、韓國的《刑符》、趙國的《國律》等。這些律法中多有審計性質的經濟監督內容。如對度量衡、庫存糧食及其他財產的審計監督,符籍賬目的審核。
春秋戰國時期,學術思想十分活躍,與審計有關的思想有:1.“權而索利”生“虱害”。2.“別其勢,難其道”。3.“利異”相監。4.“計凡付終”,“明法審數”。5.“百里之治一形”。6.“王自聽計,亂乃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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