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鵬飛(湖南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

易鵬飛(湖南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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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鵬飛,男,漢族,1962年5月生,湖南益陽人,1983年7月參加工作,1987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湖南財經學院貿易經濟系商業經濟專業畢業,大學學歷,經濟學學士。曾任湖南省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

2024年3月25日,湖南省政協原副主席易鵬飛一審被判無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易鵬飛
  • 性別:男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籍貫:湖南益陽
  • 出生日期:1962年5月
  • 畢業院校湖南財經學院
  • 學位:學士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逮捕決定,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79.09—1983.07 湖南財經學院貿易經濟系商業經濟專業學習
1983.07—1988.04 湖南省計委財貿處科員
1988.04—1990.03 湖南省計委財貿處副主任科員
1990.03—1992.07 湖南省計委財貿處主任科員
1992.07—1992.12 湖南省農業資料生產分配辦副主任(副處)
1992.12—1996.04 湖南省計委農業處副處長
1996.04—1998.05 湖南省計委農經處處長
1998.05—2000.04 湖南省計委主任助理
2000.04—2004.02 湖南省發展計畫委員會副主任、黨組成員
2004.02—2008.06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黨組成員
2008.06—2009.01 湖南省懷化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09.01—2011.06 湖南省懷化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1.06—2012.01 湖南省婁底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12.01—2015.03 湖南省婁底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5.03—2017.01 湖南省郴州市委書記
2017.01—2018.01 湖南省郴州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8.01—2021.03 湖南省政協副主席、黨組成員,郴州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21.03—2021.04 湖南省政協副主席、黨組成員,郴州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21.04— 2023.01湖南省政協副主席、黨組成員
2023.01,湖南省政協黨組成員
中共十九大代表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3年2月5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訊息,湖南省政協黨組成員、原副主席易鵬飛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3年7月27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訊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湖南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易鵬飛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易鵬飛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兩個維護”政治原則,違背黨的宗旨,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宴請;違反組織原則,任人唯私唯利,大肆賣官鬻爵;自身不正,帶壞全家,縱容、默許親屬利用本人職權影響謀取私利,大搞“家族式”腐敗,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貪圖享樂,玩物喪志,沉迷打牌、打麻將;貪婪無度,任性用權,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濫用職權造成重大公共財產損失。
易鵬飛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易鵬飛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湖南省第十二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逮捕決定

2023年8月11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訊息,湖南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易鵬飛涉嫌受賄、濫用職權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對易鵬飛作出逮捕決定。

提起公訴

2023年10月27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訊息,湖南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易鵬飛涉嫌受賄、濫用職權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柳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易鵬飛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易鵬飛利用擔任湖南省原發展計畫委員會副主任、湖南省懷化市市長、湖南省婁底市市長、湖南省郴州市委書記、湖南省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企業經營、資金申請、職務提拔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23年12月2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湖南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易鵬飛受賄、濫用職權一案。
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3年至2022年,被告人易鵬飛利用擔任湖南省原發展計畫委員會副主任、懷化市市長、婁底市市長、郴州市委書記、湖南省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企業經營、資金申請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5年至2023年,易鵬飛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8140萬餘元。2019年4月至2020年10月,易鵬飛擔任郴州市委書記期間,在招商工作中,明知有關公司所要求的土地出讓優惠政策違反國務院禁止零地價和變相返還土地出讓金的規定,且在有關人員明確提出反對意見的情況下,擅自決定違規返還土地出讓金,致使公共財產損失總計人民幣4.48億餘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易鵬飛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易鵬飛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易鵬飛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24年3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湖南省政協原副主席易鵬飛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易鵬飛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易鵬飛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易鵬飛(湖南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
湖南省政協原副主席易鵬飛一審被判無期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23年,被告人易鵬飛利用擔任湖南省原發展計畫委員會副主任、懷化市市長、婁底市市長、郴州市委書記、湖南省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企業經營、職務提拔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8140萬餘元。2019年4月至2020年10月,易鵬飛擔任郴州市委書記期間,在招商工作中明知有關公司所要求的土地出讓優惠政策違反國務院禁止零地價和變相返還土地出讓金的規定,且在有關人員明確提出反對意見的情況下,擅自決定違規返還土地出讓金,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
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易鵬飛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均應依法懲處。鑒於易鵬飛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部分受賄犯罪系未遂,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大部分贓款贓物已追繳到案,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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