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經國案

明經國案

2017年3月17日,南康區十八塘鄉樟坊村開展危舊土坯房拆除工作。當挖機在拆除被告人明經國隔壁家的危舊土坯房時,明經國的妻子和兒子趕到現場,提出其家房屋中還有雜物未搬,在場村幹部立即叫挖機師傅停止作業。不久,明經國得知情況後,拿了一把鐮鏟趕到現場,不顧在場村幹部勸阻砸爛挖機玻璃。十八塘鄉幹部卓宇見狀便打電話報警。明經國趁卓宇不注意,持鐮鏟連續擊打卓宇頭部數次,致卓宇當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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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發生

2017年3月17日,南康區十八塘鄉樟坊村開展危舊土坯房拆除工作。當挖機在拆除被告人明經國隔壁家的危舊土坯房時,明經國的妻子和兒子趕到現場,提出其家房屋中還有雜物未搬,在場村幹部立即叫挖機師傅停止作業。不久,明經國得知情況後,拿了一把鐮鏟趕到現場,不顧在場村幹部勸阻砸爛挖機玻璃。十八塘鄉幹部卓宇見狀便打電話報警。明經國趁卓宇不注意,持鐮鏟連續擊打卓宇頭部數次,致卓宇當場死亡。

案件進展

2017年11月16日上午,江西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五審判庭,62歲農民明經國站在被告席接受審判。公訴機關認為,明經國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庭審中,被告人明經國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作了陳述。公訴人、辯護人分別訊(詢)問了被告人。法庭根據辯護人申請,通知相關的證人、鑑定人出庭作證。公訴人當庭出示了物證、書證和視聽資料等有關證據,宣讀了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辯護人當庭出示了有關證據,控辯雙方及被害人親屬的委託代理人分別發表了質證意見。控辯雙方在法庭辯論中就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等問題發表了意見,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解和辯護權利。明經國作了最後陳述。案件將擇期宣判。

案件本人

明經國,男,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區十八塘鄉樟坊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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