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縣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建設方面中長期發展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承擔推進全縣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責任,編制保障住房規劃及年度計畫;制定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全縣公共租賃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公共租賃住房資金安排,並監督組織實施;負責指導房改資金歸集、管理和使用工作;負責住房保障和房改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指導;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對全縣住房保障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和協調指導;承擔推進全縣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全縣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縣住宅產業化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相關政策,指導住宅產業化實施工作。
(三)承擔全縣房地產開發管理和房屋徵收工作的責任。貫徹國家、省、市、縣有關房地產開發、房屋徵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房地產市場和房屋拆遷徵收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擬定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擬定房地產開發、房屋交易市場、房屋徵收、房屋租賃、物業管理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擬定徵收補償方案、簽訂徵收補償協定、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監督規範全縣房地產市場秩序。
(四)承擔全縣城鎮建設管理工作的責任。擬定全縣城市建設管理的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全縣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投資計畫建議並組織實施;參與全縣城市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的論證、審查;負責縣本級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前期論證、組織實施、竣工驗收和建管交接工作;負責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的安全、市容環衛設施、城市綜合治理、城市綠化和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城鎮物業、供熱、燃氣、排水和污水處理管理工作。
(五) 承擔全縣建築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責任。擬定並監督執行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規劃、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貫徹落實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監督管理全縣建築市場、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縣建築活動,負責全縣建築工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建築裝飾裝修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市場主體契約履約行為的監督管理;負責建築市場誠信體系建設;負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造價諮詢、監理等企業資質管理工作;指導企業開拓外埠市場。
(六)承擔全縣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責任。擬定房屋建築工程及附屬設施、市政工程質量和建築安全生產、竣工驗收備案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城鄉建設分管領域行業安全生產;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的監督管理;組織或參與全縣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貫徹落實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監督管理房屋建築和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範的貫徹實施;負責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
(七)承擔全縣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管理工作的責任。貫徹執行工程建設實施階段國家和地方行業標準;貫徹執行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全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負責施工圖審查和勘察設計監督管理;指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
(八)承擔建築節能、城鎮減排及建設科技等工作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建築節能、城鎮減排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重點科技項目、建築節能項目、城鎮減排項目和科技成果推廣的組織實施;負責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
(九)承擔全縣村鎮建設工作的責任。擬訂全縣鄉村和小城鎮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導鄉村和小城鎮相關基礎設施規劃建設、村莊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傳統村落保護和重點小城鎮建設工作。
(十)承擔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職工隊伍培訓教育工作的責任。負責住建系統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和行業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管理。
(十一) 行使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以及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臨時使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未經批准擅自設定城市雕塑、建築小品和大型廣告牌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十二) 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的行政處罰權;對未採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在人口集中區未採取防燃、防塵措施存放煤炭、煤渣、沙土等物料的行政處罰權;對在人口集中地區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等物質的行政處罰權;對在城區內露天燒烤食品污染環境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在城區內無證各類養殖戶的行政處罰權;對向城區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的行政處罰權。
(十三) 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城區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無照經營和違反規定隨意擺攤設點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涉嫌無照經營行為查處時,可以查封、扣押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商)品;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十四) 行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行使臨街兩側的建築門窗改建、外部裝修、搭建或者封閉陽台審批權;行使戶外廣告及店面牌匾的設計、審批、處罰權。
(十五)負責全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對全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檢查、監督;糾正、處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中的處罰不當和不作為行為。
(十六)負責擬定全縣人民防空事業發展規劃,編制全縣防空工作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審核城市總體規劃(空間規劃)中貫徹落實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設規劃情況等工作。
(十七)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1、負責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文電、信息、安全保衛、保密、對外宣傳、政務公開、信息化建設和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調研、督辦、重要文稿的起草和應急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獎勵、人才、教育培訓、專業技術職稱評聘等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2、 負責及指導局機關及下屬各行業財務工作以及各單位各項資金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下屬各單位內審工作。
3、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建群團工作;組織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規範性檔案、改革方案並指導實施;負責工作調研、經驗總結、理論研討、情況綜合。
(二)公用事業管理股
1、擬定全縣城市物業、城鎮供熱、燃氣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城鎮供熱、燃氣和物業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供熱特許經營和供熱分戶控制、分戶計量工作;負責供熱服務規範的考核工作。負責瓶裝燃氣企業、燃氣器具銷售、安裝維修資格和分銷供應站的審批;負責改動燃氣設備的備案工作;規範物業市場,負責全縣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負責小區公共部位維修資金歸集收繳、使用及審批;負責小區選定物業企業進行招、投標和行政審批;負責住宅小區等級評定和優秀示範項目的申報與評定工作。
2、擬定全縣城鎮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指導全縣城鎮供水、排水、污水、道路橋樑、地下管線(廊)、公共照明設施建設工作;參與全縣城鎮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前期的論證、審查等工作;擬訂城鎮管理及改革相關政策、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住房保障辦公室
1、承擔推進全縣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責任,編制保障住房規劃及年度計畫;制定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全縣公共租賃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公共租賃住房資金安排,並監督組織實施;組織實施住房租賃補貼的申請、錄入、審核、發放和實物配租的申請、錄入、審核及入住。
2、負責制定全縣公共租賃住房及棚戶區改造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相關部門做好棚戶區改造的徵收拆遷、回遷房建設、回遷安置等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分配安排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建設管理股
1、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縣的政策和法規;貫徹實施國家有關招投標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建設工程招投標代理機構的資質認定;負責審查招標檔案、招標條件和投標單位資格;負責工程施工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建築業發展規劃、政策和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建築管理活動,規範建築市場相關主體行為;擬定全縣房地產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規範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經紀中介和房屋評估機構的經營行為;負責全縣住宅產業化工作;負責全縣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技術管理;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建設企業參與域外工程承包及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全縣建設工程質量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年度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專項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質量生產標準化及參建主體建立質量管理體系等工作;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的投訴、調查處理等相關工作;負責全縣建設工程安全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年度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專項計畫並監督安全機構組織實施;指導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標準化及參建主體建立安全管理體系等工作;負責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投訴、事故應急搶險及調查處理等相關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安全生產綜合協調工作。
2、貫徹國家、省、市建築節能與科技創新政策、法規;擬訂建築節能與科技創新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科技發展項目計畫;指導建築節能技術,負責牆體材料改革工作,新牆材產品的備案工作;監督管理建築節能工程項目;參與技術改造項目論證;組織編制技術引進規劃和計畫;管理工程建設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管理行業科技成果,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工作;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和其他重點建設項目的技術服務工作;負責全系統來信、來訪、來電、電子信件等信訪事項的處理工作;負責做好全系統緊急、重大信訪案件及群體性事件處理督辦反饋工作。
(五)鄉村建設管理股。
擬定全縣鄉村建設管理政策、規章、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導鄉村容貌、環境衛生、村內道路、公共照明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六)市容市貌管理股
負責城市道路、園林綠地等城市基礎設施長期占用、挖掘、遷移及樹木砍伐、移植等審批工作;負責城區主幹道兩側建築裝修、美化、亮化和圍牆改造的規劃及組織實施;負責戶外廣告、城區臨時市場、攤點群、臨時性停車場、車輛清洗點的審批;負責建築渣土處理、生活垃圾排放審批管理工作;負責市容市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七)執法監督管理股
指導監督城鎮管理相關執法工作,指導城鎮容貌、環境衛生、垃圾、園林綠化、公園廣場、公共停車泊位、冰雪清除工作;負責數位化城市管理系統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整合建立數位化城市管理平台工作。
(八)政策法規股
負責建設法規的解釋、清理和彙編;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法規宣傳貫徹、行政執法監督和執法人員培訓工作;指導全縣建設系統行政執法監察工作;負責信訪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活動的銜接和協調,負責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負責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隊伍的建設和管理。
(九)人防辦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人民防空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制定全縣人防工作的有關規定和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人民防空事業發展規劃,編制全縣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審核城市總體規劃(空間規劃)
中貫徹落實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設規劃情況;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工作,管理全縣人民防空信息警報建設;指導和檢查全縣人民防空工程(含結合民用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設管理審批工作;負責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管理,組織人民防空無線電管理,按要求組織試鳴防空警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