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律令

明律令,明代法律法令的總稱。主要包括:《大明律》。1367年(吳王元年)左丞相李善長等人據《唐律》纂律285條。1878年(洪武六年)又詔刑部尚書劉惟謙等修訂法律,撰成《大明律》。至1397年(洪武三十年)再行修訂並頒布。共分7篇:名例律、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共460條,合30卷。《明大誥》,1385~1387年(太祖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親訂“大誥” 4編,共286條。台稱《明大誥》。主要編訂了懲治官民犯罪的具體案例,並賦予其法律效力。其中採用了旅誅、凌遲、極刑、挑筋去指、剁指斷手等酷刑,體現了明太祖“重典治亂世”的思想。

還包括:《明會典》,英宗正統年間始纂至1497年(孝宗弘治十五年)成書。共238卷。包括文職衙門、宗人府、南京宗人府、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鄭等。主要規定國家機關的活動規則。《明令》。吳王元年制定,包括吏、戶、禮、兵、刑和工令等,共145條。《問刑條例》,1492年(孝宗弘治五年),彭韶等人奏請刪定《問刑條例》,後幾經重修,於萬曆年間成書。共382條。《明條法事類纂》,弘治年間分類匯集的明初以來的法令。嘉靖年間重訂為5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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