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區鄉村公路管理養護辦法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是為規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促進農村公路可持續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規,2015年11月3日,《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由交通運輸部第20次部務會議通過,2015年11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22號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昌平區鄉村公路管理養護辦法
  • 實施時間:2016年1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市與區縣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加強對劃轉市與區縣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管理,按照事權與財力相匹配、資金使用方向不變的原則,加強本區鄉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保障鄉村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促進鄉村公路事業健康、持續發展,依據市委、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市與區縣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京發〔2008〕27號)、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交通委關於北京市鄉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06〕77號)和市財政局、市交通委《關於印發北京市關於鄉村公路養護管理劃轉事項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財經一〔2009〕384號)等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昌平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納入市路政局統計範圍的鄉道、村道(含橋涵)的日常維護及大修工程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鄉村公路,是鄉級公路和村級公路的統稱,是指經市路政局批准備案的區級以下(不含區級)公路。
鄉級公路是指為鄉鎮內部經濟、文化、行政服務的公路,不屬於區級以上(含區級)公路範疇的鄉與鄉之間和鄉與外部聯絡的公路。
村級公路是指直接為農民民眾生產、生活服務,不屬於鄉道及以上公路的建制村與建制村之間和建制村與外部聯絡的主要公路。
第四條 鄉村公路新(改)建工程項目,可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五條 鄉村公路管理養護補助資金必須嚴格遵循專款專用、專項專用、注重效益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鄉村公路實行市、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分級負責、以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為主的管理養護體制。
區政府負責組織編制批准鄉村公路發展規劃,籌集鄉村公路管理養護資金,將區級補助資金列入年度預算,批准和下達年度鄉村公路管理養護資金項目預算計畫。區政府各職能部門及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職責如下:
(一)昌平公路分局
1.公路分局作為區鄉村公路主管部門,按照市、區有關鄉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的規定,組織檢查、評比和監督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鄉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
2.組織制定和完善本區鄉村公路管理養護規章、制度,組織實施鄉村公路發展規劃。
3.負責擬定本區年度鄉村公路管理養護建議性計畫,編制本區鄉村公路管理養護資金項目預算計畫,按照區政府批准下達的年度預算計畫,報市路政局備案,並監督檢查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畫執行情況。
4.組織協調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鄉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二)區財政局
1.會同昌平公路分局審核本區鄉村公路管理養護資金項目預算,按照區政府批准下達的年度預算計畫,將鄉村公路建養補助資金列入年度政府預算。
2.負責鄉村公路建養補助資金的審核、撥付工作。
3.負責指導、檢查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鄉村公路建養補助資金的財務核算工作,並做好資金監管。
(三)區發改委
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對重點工程項目和重點區域路網進行整體包裝立項審批。
(四)規劃昌平分局
負責組織編制鄉村公路發展規劃,組織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重點工程項目和重點區域路網進行前期規劃。
(五)區市政管委
會同昌平公路分局建立鄉村公路建設統籌工作機制,掌握道路工程進展情況。
(六)區新農辦
協調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新農村道路建設與鄉村公路建設銜接問題,避免重複投資。
(七)區審計局
會同區財政局、昌平公路分局等部門對鄉村公路管理養護資金進行檢查、監督。
(八)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1.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是鄉村公路管理養護的責任主體,具體組織實施本轄區內鄉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
2.負責制定本轄區內鄉村公路管理養護辦法。
3.編制本轄區內年度鄉村公路管理養護建議性計畫,並報昌平公路分局批准。
4.按照北京市和本區有關規定,嚴格執行被批准的管理養護計畫,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5.做好本轄區內鄉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章 鄉村公路管理養護計畫
第七條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於本年度的8月份編制下一年度的鄉村公路管理養護建議性計畫,並於8月底前報送昌平公路分局審核。
昌平公路分局根據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編制的鄉村公路管理養護建議性計畫,會同區財政局擬定本區年度鄉村公路管理養護計畫,並編制本區鄉村公路管理養護資金項目預算計畫報區政府批准。
區年度鄉村公路管理養護計畫編制應當考慮建設工程的全部投資(含建設費、管理費以及質量監督費),調整計畫及應急搶險工程另行上報。
第八條 公路分局將區政府批准的本區年度鄉村公路管理養護計畫報市路政局備案,並向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下達本年度鄉村公路管理養護計畫。
第九條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確需對本年度鄉村公路管理養護計畫進行調整的,應以書面形式於6月底前向昌平公路分局提出,經批覆後方可調整。
第十條 本區年度鄉村公路管理養護計畫分為大修工程和日常養護工程兩個類別。其中,大修工程包括公路路面大修工程、橋樑新建和改造工程等;日常養護包括對管養範圍內的公路(含路基、路面、橋涵)及其沿線設施進行清除路面雜物、(預防性)維護保養和修補其輕微損壞部分。
第四章 鄉村公路建設技術標準
第十一條 鄉村公路新(改)建工程,平原按三級路標準建設,山區按三、四級標準建設;平原路面寬度不得低於6米,山區不得低於5米,對於工程艱巨、地質複雜的路段,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可予以適當調整;瀝青混凝土路面結構為4CM瀝青混凝土、乳化瀝青透層、18CM石灰粉煤灰穩定砂礫基層、30CM天然砂礫、土路基;水泥混凝土路面結構為20CM水泥混凝土、18CM石灰粉煤灰穩定砂礫基層、30CM天然砂礫、土路基。
鄉村公路新(改)建工程應按照有關要求設定安全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完工。
第十二條 鄉村公路大修工程:平原地區路面寬度不得低於6米,山區不得低於5米;大修工程路面結構為:瀝青混凝土路面為4CM瀝青混凝土、乳化瀝青透層、18CM石灰粉煤灰穩定砂礫基層、原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為20CM水泥混凝土、18CM石灰粉煤灰穩定砂礫基層、原路面。
第十三條 新建橋涵設計汽車荷載等級為:公路-Ⅱ級,與道路路基同寬。
第五章 鄉村公路日常養護管理
第十四條 鄉村公路日常養護作業採取招聘沿線村民組建養路隊的模式,負責鄉村公路的日常巡視和養護作業。
第十五條 原則上按每3公里鄉村公路里程設定1名養路作業人員組建養護隊,養護隊由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公路管理站進行統一管理,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保持養護隊伍的穩定。
第十六條 鄉村公路日常養護質量考核標準:
(一)路肩表面清潔無雜物、無坍塌;路肩坡度符合要求,路肩等寬。
(二)邊溝整潔、無雜物、無淤塞;邊溝無損壞。
(三)擋土牆、護坡、水簸箕完整無破損。
(四)橋、涵構造物無堵塞,排水設施暢通。
(五)路面無大面積坑槽、無沖溝、無積塵雜物。
(六)瀝青路面保持整潔,經常進行清掃,發現翻漿及坑槽及時修補,防止損壞面積擴大。
(七)雨季應及時將路面積水排除,及時整修路肩,防止油路啃邊。
(八)一般等外路的維護:經常保持路面平整,無坑槽、車轍、土崗、露骨等病害,及時清理路面堆積物,保證公路暢通。
(九)補坑及處理翻漿:春季道路會出現坑槽及翻漿,應加強道路的巡視,對出現的坑槽、翻漿及時修補。
(十)冬季應及時進行路面鏟冰除雪工作,保證道路的正常通行。
第十七條 鄉村公路小修維護工程應當按照年度計畫下達的工程項目和數量具體實施,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具備施工條件的,可委託專業施工隊伍實施。
第十八條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鄉村公路養護里程按照區政府每年下達的年度鄉村公路管理養護計畫確定。
第十九條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每人每月不低於400元的標準,向養護作業人員發放補助。養護作業人員的補助費用,從鄉村公路管理養護資金中支出。
第二十條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每月對本轄區內鄉村公路管理養護情況進行檢查;昌平公路分局每季度將對本區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鄉村公路管理養護情況進行檢查和考評,年終進行綜合考評。
第二十一條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年度末期對本轄域內的鄉村公路路網技術狀況進行自我評價,昌平公路分局將進行抽查,作為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鄉村公路管理養護年度考評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鄉村公路大修工程管理
第二十二條 鄉村公路大修工程原則上由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暫不具備條件的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委託昌平公路分局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鄉村公路大修工程原則上不應低於四級路標準,施工圖設計應由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且符合有關設計要求,並報昌平公路分局備案。
第二十四條 鄉村公路大修工程總投資超過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工程項目,應採取招投標方式選定施工單位;總投資在100萬元以下的可委託施工單位進行施工。
第二十五條 鄉村公路大修工程應當委託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第二十六條 組織實施鄉村公路大修工程,必須認真執行相關技術規範和質量檢驗評定標準。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鄉村公路大修工程檔案管理,對各環節的檔案資料,應嚴格按照檔案管理規定收集、整理、歸檔。
第二十八條 鄉村公路大修工程的交竣工驗收可以合併進行,昌平公路分局、區財政局等相關部門須對鄉村公路大修工程等施工情況進行聯合檢查驗收,並簽署意見。
第二十九條 昌平公路分局要建立質量監督機制,委託有質量檢測資質的機構對鄉村公路大修工程項目進行全面監督,保證建設工程質量。
第七章 補助範圍及標準
第三十條 對於區政府批准的本區鄉村公路管理養護資金項目預算計畫,按用途主要劃分為日常養護(含小修工程)和大修工程(含橋涵等應急搶修工程)兩大類,補助標準為:
(一)北京市對鄉村公路的日常維護和大修工程實行分類定額補助。
1.日常養護:鄉道每年每公里4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
2.大修工程:
(1)平原鄉道每公里補助25萬元,平原村道補助20萬元;山區鄉道每公里補助40萬元,山區村道每公里補助30萬元。
(2)橋樑每平方米補助1500元;涵洞每道補助2000元,擋牆每立方米補助50元。
(二)區政府按照事權與財權統一的原則,加大對鄉村公路的投入。
1.日常養護:鄉道每年每公里補助12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2.大修工程:
(1)平原鄉道每公里補助25萬元、村道每公里補助20萬元;山區鄉道、村道每公里補助10萬元。
(2)橋樑每平方米補助1500元;涵洞每道補助2000元,擋牆每立方米補助100元。
3.新(改)建工程應根據區有關部門批准的計畫投資下達計畫。
(三)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作為鄉村公路管理養護的責任主體,安排投資補助以外的資金缺口部分,其中:
1.平原鄉道每公里10萬元,平原村道每公里10萬元;
2.橋樑每平方米1500元;涵洞每道2000元,擋牆每立方米50元。
第八章 補助資金的撥付及使用
第三十一條 區財政局按照區政府批准的本區鄉村公路管理養護資金項目預算,會同昌平公路分局撥付鄉村公路建養補助資金。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必須建立區、鎮(街道)兩級鄉村公路管理養護資金共管專用帳戶,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套資金需預先撥入共管專用帳戶,經核實後,區財政補助資金撥付到位。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將共管專用賬戶相關資料報區財政局備案。
1.鄉村公路大修工程資金撥付方式: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將工程開工前期手續(設計圖紙、招投標檔案或施工委託書、相關契約、開工報告等)報昌平公路分局審核備案後,由區財政局依據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工程開工前期手續審核備案情況撥付啟動資金(不超過補助金額的60%)到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工程交(竣)工後,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將工程交(竣)工結算報公路分局備案,區財政局將對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工程交(竣)工結算進行審計,並根據審計結果撥付尾款;超出區級補助資金部分,由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自行支付。
2.日常養護資金撥付方式:年初,區財政局根據區政府批准的年度日常維護預算計畫,將養護補助資金(不超過年度日常維護預算的80%)撥付到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年終,區財政局、昌平公路分局按照區政府批准的年度日常維護計畫進行聯合檢查,驗收合格後撥付尾款。
第三十二條 支出日常養護資金,須經主管鎮長及公路管理站站長簽字。
第三十三條 鄉村公路建養補助資金嚴禁用於規定使用範圍以外的支出。
第三十四條 鄉村公路日常維護資金主要用於日常養護、小修維護工程費、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公路管理站及養護人員的費用等;大修工程資金主要用於建設改造費用以及工程設計、工程招投標、施工監理、質量監督等,大修工程不得提取建設單位管理費用。
第三十五條 大修工程應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結算工程價款時,應按照契約規定預留5%質保金;工程缺陷責任期(通常為一年)期滿後,按照契約支付剩餘質保金。大修工程交工驗收前,應按照規定及時編制工程決算和財務決算並接受審計。
第三十六條 鄉村公路管理養護資金應堅持專款專用、專項專用原則,並接受財政、交通、審計等部門的監管。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管理、使用鄉村公路補助資金的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的,依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昌平區鄉村公路管理養護辦法的通知》(昌政發〔2007〕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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