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對本系統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區委指示、決定情況進行指導檢查,並結合實際提出具體的落實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昌平區教育委員會
- 外文名:未知
- 分類:組織機構
- 作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區委教育工委的主要職責
1
2.負責研究本區教育系統改革發展、教育系統黨的建設重大問題,及時向區委、區政府提出意見和建議,或在職權範圍內對有關問題作出決定。
3.負責本區基礎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和民辦教育黨的建設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
4.統籌管理本系統的人才工作;負責機關幹部隊伍建設和所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
5.負責本系統黨的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本系統統戰、工會、共青團、婦聯工作。
6.負責本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安全穩定工作;綜合協調處理不安定事端、突發事件和重大事故。
7.指導本系統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
8.承辦區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1
2.負責研究本區教育系統改革發展、教育系統黨的建設重大問題,及時向區委、區政府提出意見和建議,或在職權範圍內對有關問題作出決定。
3.負責本區基礎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和民辦教育黨的建設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
4.統籌管理本系統的人才工作;負責機關幹部隊伍建設和所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
5.負責本系統黨的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本系統統戰、工會、共青團、婦聯工作。
6.負責本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安全穩定工作;綜合協調處理不安定事端、突發事件和重大事故。
7.指導本系統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
8.承辦區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區教委的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和北京市關於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推進依法治教;組織編制本區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教育設施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
2.統籌、協調和指導本區教育工作;統一管理本區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民族教育及特殊教育工作;負責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促進教育公平;負責本區教育教學質量的評估和監控工作。
3.指導本區教育系統及社區的綜合教育改革工作;推進本區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的發展與改革,承擔深化學校管理體制改革的責任。
4.統籌、協調和指導本區學習型社會、終身學習服務體系建設工作。
5.根據管理許可權,負責審核、審批國家及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舉辦的中等及以下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項目的設定、變更、終止,並履行監管職責;負責駐昌高等院校協調服務工作。
6.負責擬訂本區中等及以下學校招生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本區各類教育考試、考核的組織和管理工作;負責所屬學校學生的學籍管理工作。
7.指導所屬學校德育、體育、美育、衛生、勞動技術教育工作和社會實踐、科普、國防教育、校外教育等工作。
8.負責本系統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負責本系統教師和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教師資格認定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管理工作;管理本區教育類社會團體。
9.負責統籌管理和使用本區教育基建投資、教育經費和區徵收的教育費附加及其他教育捐助款;監督教育經費預算的執行情況。
1.貫徹落實國家和北京市關於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推進依法治教;組織編制本區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教育設施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
2.統籌、協調和指導本區教育工作;統一管理本區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民族教育及特殊教育工作;負責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促進教育公平;負責本區教育教學質量的評估和監控工作。
3.指導本區教育系統及社區的綜合教育改革工作;推進本區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的發展與改革,承擔深化學校管理體制改革的責任。
4.統籌、協調和指導本區學習型社會、終身學習服務體系建設工作。
5.根據管理許可權,負責審核、審批國家及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舉辦的中等及以下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項目的設定、變更、終止,並履行監管職責;負責駐昌高等院校協調服務工作。
6.負責擬訂本區中等及以下學校招生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本區各類教育考試、考核的組織和管理工作;負責所屬學校學生的學籍管理工作。
7.指導所屬學校德育、體育、美育、衛生、勞動技術教育工作和社會實踐、科普、國防教育、校外教育等工作。
8.負責本系統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負責本系統教師和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教師資格認定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管理工作;管理本區教育類社會團體。
9.負責統籌管理和使用本區教育基建投資、教育經費和區徵收的教育費附加及其他教育捐助款;監督教育經費預算的執行情況。
10.統籌安排所屬學校校舍的管理、維修和基本建設,管理與協調學校教學設備的採購與調配。
11.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本區校內外環境整治工作,維護學校正常秩序;指導學校防火、安全等工作。
12.統籌規劃和指導本區教育科學研究、教育教學研究和教育現代信息技術發展工作;負責本區語言文字規範化建設工作。
13.依法對本區教育系統的安全工作承擔管理責任,對以區教委名義組織的各類活動的安全工作承擔主體責任。
14.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11.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本區校內外環境整治工作,維護學校正常秩序;指導學校防火、安全等工作。
12.統籌規劃和指導本區教育科學研究、教育教學研究和教育現代信息技術發展工作;負責本區語言文字規範化建設工作。
13.依法對本區教育系統的安全工作承擔管理責任,對以區教委名義組織的各類活動的安全工作承擔主體責任。
14.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委教育工委和區教委設1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信訪、議案、建議、提案、保密、政府信息公開、電子政務、接待聯絡和應急管理工作;承擔重要事項的組織和督查工作;負責本系統所屬單位的計畫生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二)政工科
負責貫徹落實中央、市委及區委關於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的有關精神和工作部署;負責本系統及社會力量辦學單位(民辦學校)黨組織的思想、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承擔黨內評比表彰工作;負責貫徹落實中央、市委及區委關於幹部、人才和知識分子工作的方針、政策;按照黨內有關規定,協助做好乾部的審查、監督等工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本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和所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負責本系統黨員代表及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推薦和選舉工作;負責中國小校的共青團、少先隊工作。
(三)政策研究與宣傳教育科
負責對本區教育改革發展、教育系統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負責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組織蒐集、整理、編輯教育志;協調推進教育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負責教育宣傳工作。
(四)法制教育科
負責推進教育依法行政工作;承擔行政複議、申訴和應訴的有關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有關備案工作;組織協調推進本區教育系統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和普法工作。
(五)教育行政科
負責編制本系統學校招生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學校布局以及所屬學校的開辦、停辦、合併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負責教育事業、勞動工資和中小學生輟學流失的統計工作。
(六)學前教育科
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及北京市有關學前教育的政策、法規和規章;負責編制本區學前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所屬幼稚園的監督指導及教育教學的管理與評價工作。
(七)義務教育科
負責本區義務教育管理工作;貫徹執行本市有關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保障各類學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政策措施;管理所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德育工作;指導、檢查、總結、評價中國小教育工作;負責教育教學質量監控;協調組織中國小教學研究、師資培訓、教育科研和現代技術教育;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中國小的學校、家庭、社會三結合教育;負責特殊教育工作;負責國小、國中學生的法制教育工作。
(八)高中教育科
負責本區高中教育的管理工作;編制高中教育發展規劃與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高中教學評估標準並指導實施;負責教育教學質量監控;協調組織高中師資培訓、教學研究、教育科研和現代技術教育;負責高中階段的德育工作;負責高中學生法制教育工作。
(九)職業與成人教育科
負責本區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的管理工作;研究編制本區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職業教育發展與改革;擬訂教育教學評價標準並指導實施;統籌協調和指導學習型社會及學校建設推進工作;擬定終身教育和學習型社會建設有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統籌指導社區教育改革和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
(十)民辦教育科
負責本區民辦教育管理工作;管理本區教育類社會團體;貫徹執行民辦教育有關政策和發展規劃;負責中等及以下學歷教育(不含中專)、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以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教育機構的設定、變更、終止、校長聘任核准等行政許可和辦學狀況的評估工作;負責民辦教育機構落實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的備案工作;協調、處理違法違規辦學案件;統籌管理民辦教育信息的發布工作;負責民辦教育機構的安全穩定工作。
負責本區義務教育管理工作;貫徹執行本市有關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保障各類學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政策措施;管理所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德育工作;指導、檢查、總結、評價中國小教育工作;負責教育教學質量監控;協調組織中國小教學研究、師資培訓、教育科研和現代技術教育;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中國小的學校、家庭、社會三結合教育;負責特殊教育工作;負責國小、國中學生的法制教育工作。
(八)高中教育科
負責本區高中教育的管理工作;編制高中教育發展規劃與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高中教學評估標準並指導實施;負責教育教學質量監控;協調組織高中師資培訓、教學研究、教育科研和現代技術教育;負責高中階段的德育工作;負責高中學生法制教育工作。
(九)職業與成人教育科
負責本區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的管理工作;研究編制本區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職業教育發展與改革;擬訂教育教學評價標準並指導實施;統籌協調和指導學習型社會及學校建設推進工作;擬定終身教育和學習型社會建設有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統籌指導社區教育改革和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
(十)民辦教育科
負責本區民辦教育管理工作;管理本區教育類社會團體;貫徹執行民辦教育有關政策和發展規劃;負責中等及以下學歷教育(不含中專)、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以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教育機構的設定、變更、終止、校長聘任核准等行政許可和辦學狀況的評估工作;負責民辦教育機構落實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的備案工作;協調、處理違法違規辦學案件;統籌管理民辦教育信息的發布工作;負責民辦教育機構的安全穩定工作。
(十一)體育美育科
統籌管理本系統各類學校體育、美育、國防教育及校外教育工作;擬訂相關總體規劃;組織協調中小學生參加體育競賽和藝術交流活動;指導中國小校外科技活動、有關專業教材建設、師資培訓、國防教育和學生軍訓工作。
(十二)安全保衛科
負責本系統內部安全保衛和綜合治理工作,協調處理不安定事端和突發事件;承擔本系統的安全工作管理責任,負責以區教委名義組織的各類活動的安全工作;負責教職工與學生的安全教育工作。
(十三)駐昌高校協調服務辦公室
聯繫駐昌高等院校,建立暢通的信息溝通渠道;協調全區各類高等院校與職能部門的相互關係,搭建政府服務駐昌高等院校平台;建立健全安全監管防範制度,維護社會穩定。
(十四)教育審計科
指導與檢查本系統內部審計工作;擬訂本系統內部審計制度;負責對機關及所屬單位進行審計及審計調查,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領導幹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監督基層單位財務收支與資產管理使用情況,協助查處有關人員違法違規的行為和案件。
(十五)基本建設科
落實本市教育設施專項規劃及校舍建設標準;負責本區教育基建投資經費的管理;擬訂所屬學校基本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審核所屬單位房屋修繕計畫;負責所屬學校校舍供暖管理、校園綠化美化工作;負責本系統住房制度改革及住房基金管理;監督、管理本系統房屋、土地使用及指導防汛工作。
(十六)計畫財務科
統籌管理本系統教育經費;擬訂本系統財務管理規章制度;負責對教育經費的使用和教育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測教育經費投入和執行情況;負責機關預決算及本系統財務與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管理與協調學校教學設備的採購與調配;負責本系統財會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教職工公費醫療工作。
(十七)人事科
負責本系統人事、機構編制工作;負責本系統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負責本系統教師資格認定、專業技術職務管理、隊伍建設以及高等學校畢業生到本系統任教的分配工作;承擔中國小內部管理體制改革工作;負責本系統離退休教職工的管理、服務和待遇落實工作;負責養老保險與失業保險的繳納、管理工作;承擔北京市昌平區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具體工作。
(十八)後勤管理科
負責本機關財務工作;負責指導和管理所屬單位後勤服務工作;指導學校後勤改革;負責學校飲食衛生和中小學生營養餐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本系統開展節能減排工作;負責學校食堂、學生公寓、附屬設施、校內網際網路上網場所、實驗室、校辦企業的防火、安全工作,協調校園周邊環境整治與交通安全工作;負責指導和管理所屬學校的衛生與健康教育、衛生保健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統籌管理本系統各類學校體育、美育、國防教育及校外教育工作;擬訂相關總體規劃;組織協調中小學生參加體育競賽和藝術交流活動;指導中國小校外科技活動、有關專業教材建設、師資培訓、國防教育和學生軍訓工作。
(十二)安全保衛科
負責本系統內部安全保衛和綜合治理工作,協調處理不安定事端和突發事件;承擔本系統的安全工作管理責任,負責以區教委名義組織的各類活動的安全工作;負責教職工與學生的安全教育工作。
(十三)駐昌高校協調服務辦公室
聯繫駐昌高等院校,建立暢通的信息溝通渠道;協調全區各類高等院校與職能部門的相互關係,搭建政府服務駐昌高等院校平台;建立健全安全監管防範制度,維護社會穩定。
(十四)教育審計科
指導與檢查本系統內部審計工作;擬訂本系統內部審計制度;負責對機關及所屬單位進行審計及審計調查,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領導幹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監督基層單位財務收支與資產管理使用情況,協助查處有關人員違法違規的行為和案件。
(十五)基本建設科
落實本市教育設施專項規劃及校舍建設標準;負責本區教育基建投資經費的管理;擬訂所屬學校基本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審核所屬單位房屋修繕計畫;負責所屬學校校舍供暖管理、校園綠化美化工作;負責本系統住房制度改革及住房基金管理;監督、管理本系統房屋、土地使用及指導防汛工作。
(十六)計畫財務科
統籌管理本系統教育經費;擬訂本系統財務管理規章制度;負責對教育經費的使用和教育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測教育經費投入和執行情況;負責機關預決算及本系統財務與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管理與協調學校教學設備的採購與調配;負責本系統財會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教職工公費醫療工作。
(十七)人事科
負責本系統人事、機構編制工作;負責本系統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負責本系統教師資格認定、專業技術職務管理、隊伍建設以及高等學校畢業生到本系統任教的分配工作;承擔中國小內部管理體制改革工作;負責本系統離退休教職工的管理、服務和待遇落實工作;負責養老保險與失業保險的繳納、管理工作;承擔北京市昌平區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具體工作。
(十八)後勤管理科
負責本機關財務工作;負責指導和管理所屬單位後勤服務工作;指導學校後勤改革;負責學校飲食衛生和中小學生營養餐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本系統開展節能減排工作;負責學校食堂、學生公寓、附屬設施、校內網際網路上網場所、實驗室、校辦企業的防火、安全工作,協調校園周邊環境整治與交通安全工作;負責指導和管理所屬學校的衛生與健康教育、衛生保健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