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區城管協管員管理辦法

《昌平區城管協管員管理辦法》是昌平區為進一步加強城管協管員隊伍建設、規範城管協管員的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城管協管員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昌平區城管協管員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1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政府
昌平區城管協管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城管協管員隊伍建設,規範城管協管員的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城管協管員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據市城管執法局《關於進一步規範執法行為的意見》、《關於重申協管員工作職責的緊急通知》(京城管執字〔2007〕11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昌平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管協管員是指不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協助城管執法人員開展城市管理工作的人員。
第二章 指導思想
第三條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圍繞提高城市管理精細化、信息化、社會化水平,加強城管協管員制度化、規範化、專業化建設,增強城管協管員管理工作的系統性、前瞻性、創造性,充分調動和發揮城管協管員的積極性,建立和完善“發現及時、處置快速、解決有效、監督有力”的城市管理長效機制,努力開創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新局面,為建設京北創新中心、國際科教新城提供良好的環境秩序保障。
第三章 組建形式
第四條根據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建設管理的需要,招錄1200名城管協管員(含城鎮管理格線化信息員200名)。
第五條城管協管員的組建採取區政府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十三陵特區辦事處共同出資的方式。
第六條 區城管監察大隊負責制定城管協管員招錄方案,區人力社保局負責審核城管協管員招錄方案。
第七條 區城管監察大隊根據各鎮(街道)、十三陵特區轄區管理重點,配備城管協管員。
第四章 管理機制
第八條區城管監察大隊負責城管協管員的日常管理,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十三陵特區辦事處協助做好相關管理工作。區城管監察大隊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定,勞務派遣公司與城管協管員簽訂勞動契約並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九條 區政府成立昌平區城管協管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區政府主管區長擔任,常務副組長由區城管監察大隊大隊長擔任,副組長由區財政局、區人力社保局、區政府法制辦等部門的主要領導擔任,成員由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十三陵特區辦事處主管領導擔任。區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協管辦),辦公室設在區城管監察大隊。
第十條 城管協管員按照8人/組的標準成立小組,組長由區城管監察大隊各分隊執法組長擔任,副組長由城管協管員擔任。
第五章 城管協管員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宣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協助城管執法人員開展城鎮管理工作,主動參與並動員民眾和社會單位開展城市環境整治工作和公益活動。
第十二條 對所轄區域實行動態巡視檢查,勸阻和制止所發現的違反城市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勸阻、制止無效時,及時向城管執法人員報告,並協助城管執法人員督促違法行為人改正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 收集並及時反映社區、社會單位、民眾對城市管理工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做好信息報送工作,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第十四條 協助城管執法人員拆除違法建設,完成所屬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十三陵特區辦事處交辦的臨時性工作任務。
從事城鎮管理格線化信息員等特殊工種的城管協管員,其相關工作職責另行制定。
第六章 招錄與辭退
第十五條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招錄選用城管協管員。
第十六條城管協管員招錄採取自願報名的方式。區城管監察大隊負責指導勞務派遣公司進行城管協管員的報名、考試及政審等工作,區協管辦負責審核、備案。城管協管員招錄選用結果在本地區內公示。
第十七條城管協管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年齡:男性18—50周歲,女性18—45周歲;
(二)身體健康;
(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本人無政治歷史問題,無治安違法或犯罪記錄;
(五)有較強的組織紀律觀念和良好的職業道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作風正派;
(六)戶籍在昌平區的人員;
(七)除上述條件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優先錄用:
1.中共黨員;
2.退伍士兵;
3.正在從事城管協管員工作的人員;
4.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人員;
5.具有熟練計算機操作水平的人員;
6.具有熟練駕駛技能(B1機動車駕駛證以上)的人員。
第十八條城管協管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業務素質較差,月績效考核全年累計3次不合格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工作責任心不強,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的;
(三)酒後駕駛機動車或酒後上崗的;
(四)刁難、粗暴對待管理相對人,索要、收受管理相對人及其家屬財物的;
(五)參與賭博活動的;
(六)不服從工作安排的;
(七)私吞罰沒錢物的;
(八)因違反有關規定給社會造成嚴重影響或財產損失的;
(九)有違法行為或觸犯刑法的;
(十)全年累計病假30天以上或事假15天以上的;
(十一)每月累計脫崗2次以上或全年累計曠工2天以上的;
(十二)將城管協管員服裝變賣或借給非城管協管員使用的;
(十三)以權謀私、索賄、受賄的;
(十四)收取回扣、中介費、好處費,為違法單位和個人出謀劃策、通風報信、開脫責任、隱瞞實情、出具偽證的;
(十五)干擾、阻礙涉及配偶、子女和其他親友違法經營案件調查處理的。
第十九條 城管協管員因故辭職的,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向勞務派遣公司提出辭職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在此期間,不得擅自脫離工作崗位,否則由本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章 工資、社會保險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條 城管協管員工資、社會保險及其他福利待遇由基本工資、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組成(社會保險按規定由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住房公積金按規定由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
第八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一條城管協管員考核採取月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結合的方式,由區協管辦統一制定具體考核獎懲辦法,由區城管監察大隊各分隊參照執行。
第二十二條 城管協管員考核內容包括:著裝規範、行為規範、履職盡責、教育管理、工作績效。
第二十三條城管協管員月考核採用百分制,分值評定實行倒扣分制,最後得分即為當月的績效考核總分。根據考核分值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檔次。
第二十四條 城管協管員年度考核由區城管監察大隊各分隊根據月考核和民主評議結果匯總後得出,評判標準參照月考核標準執行。
第二十五條城管協管員考核成績與個人評優評先直接掛鈎。
第二十六條區協管辦每季度對區城管監察大隊各分隊城管協管員管理情況進行考核,考核內容包括:制度落實、政令傳達、信息宣傳、城管協管員儀容儀表等。
第九章 教育培訓
第二十七條 城管協管員教育培訓項目包括全員培訓、骨幹培訓和專項培訓。其中,全員培訓、骨幹培訓每年一次,專項培訓每季度一次。
第二十八條 城管協管員教育培訓方式採取集中培訓、重點培訓、專家授課、外出觀摩、經驗交流等。
第十章 經費保障
第二十九條城管協管員基本工資、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個人繳納部分除外)由區財政負擔。
第三十條城管協管工作用車、辦公設備由區財政統一購置。
第三十一條城管協管員服裝費(按每四年更換一次的標準)、管理費、培訓費、獎勵費由區財政按年度撥付至區城管監察大隊。
第三十二條城管協管工作用車運營費由區財政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十三陵特區辦事處按比例負擔。
第三十三條城管協管日常辦公經費由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十三陵特區辦事處負擔。
第三十四條城管協管員與區城管監察大隊各分隊執法人員合署辦公,辦公場所由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十三陵特區辦事處協調解決。
第三十五條城管協管員工資、社會保險及其他福利待遇應符契約期北京市相關法規規定標準。
第十一章 部門職責
第三十六條區城管協管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區城管協管員的組織領導;區協管辦負責執行區城管協管工作領導小組的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十七條區城管監察大隊負責城管協管員的日常管理、工作指派、業務指導、教育培訓等。
第三十八條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十三陵特區辦事處負責城管協管員日常辦公經費的保障,並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負責對城管協管員日常管理和相關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第三十九條區人力社保局負責城管協管員招錄方案、程式的審核,並就相關法律政策給予解答。
第四十條區財政局負責城管協管員相關經費的撥付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區政府法制辦負責城管協管員管理所適用法律、法規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公安昌平分局負責配合做好城管協管員招錄的政審工作。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市城管執法局和區政府的有關精神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區協管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區政府《關於印發昌平區建立城管協管員管理機制的意見的通知》(昌政發〔2006〕14號)和《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城管協管員隊伍建設的意見的通知》(昌政發〔2007〕2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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