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寧縣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昌寧縣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水環境保護事關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和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人民民眾普遍關注。當前,我縣水環境質量整體較好,但兩大水系部分支流地表水環境質量呈下降態勢。隨著工業化和城鎮化的加快發展,水污染防治壓力進一步加大。為強化全縣水環境管理,加強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環境質量,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保護當代和後代子孫賴以生存的水環境,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的通知》(國發〔2015〕17號)、《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雲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雲政發〔2016〕3號)及《保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保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保政發〔2016〕38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及習近平總書記雲南考察重要講話精神,堅持“生態立縣、環境優先”的發展戰略,按照“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原則,貫徹“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防治結合”的方針,以水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強化源頭控制,水陸統籌,河湖(庫)兼顧,系統推進水污染防治,逐步形成“政府統領、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水污染防治新機制,為建設活力、小康、美麗、宜業、幸福昌寧,推進昌寧跨越發展、爭當全省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提供良好的水環境保障。
(二)總體要求
按照“保護好水質優良水體、整治不達標水體、全面改善水環境質量”的總體思路,改革創新、綜合施策,統籌推進水污染防治、水生態保護和水資源管理,切實維護好瀾滄江、怒江兩大水系優良水體的水生態環境質量;著力提升右甸河、枯柯河等流域水環境質量,提高優良水體比例;加強瀾滄江縣級自然保護區沿江濕地生態環境保護;整治城市黑臭水體,確保飲用水水源安全和地下水環境質量穩定,不斷提升昌寧縣良好的水生態環境質量。
二、工作目標和主要指標
(一)工作目標
到2020年,全縣水環境質量得到階段性改善。兩大水系優良水體水環境質量穩中向好,右甸河、枯柯河等重點河流水質逐步改善。枯柯河流域污染較重水體逐步恢復使用功能。全面推進城市黑臭水體整治工作。飲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續提升。地下水質量保持穩定。水生態環境狀況明顯好轉。到2030年,全縣水環境質量總體改善,水生態系統功能恢復。至本世紀中葉,水生態環境質量全面改善,水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二)主要指標
到2020年,納入國家、省地表水考核斷面優良(達到或優於Ⅲ類)比例由50%提升至100%。瀾滄江水系優良水體比例保持100%,怒江水系優良水體比例由50%提升至100%。瀾滄江右甸河斷面水質維持在Ⅲ類以上,勐波羅河柯街斷面水質提升達到或優於Ⅲ類。完成建成區黑臭水體治理目標任務。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於Ⅲ類的比例達到100%。地下水質量保持穩定。
(三)“十三五”年度目標
到2016年底,國家、省地表水考核斷面水質達標率達到100%以上,優良水體比例達到100%以上。瀾滄江、怒江流域優良水體比例分別達到100%、100%。縣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保持穩定。地下水環境質量保持穩定。
到2017年底,地表水優良水體比例達到100%以上,瀾滄江、怒江流域優良水體比例分別達到100%、100%。建成區黑臭水體有所減少。
到2019年底,建成區力爭完成黑臭水體治理目標。
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昌寧縣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工作目標,水環境質量得到階段性改善。地表水水質達標率達到100%以上,優良水體比例達到100%以上。瀾滄江、怒江流域優良水體比例分別達到100%、100%。縣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保持穩定。地下水環境質量保持穩定。
三、防治任務和職責分工
(一)全力保障水生態環境安全
1.深化重點流域污染防治
配合省環境保護廳、市環境保護局編制實施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按照國家和省建立的流域水生態環境功能分區管理體系,深化分區、分級、分類防治,提升流域精細化管理水平。深化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環境風險較高的枯柯河、右甸河等重點支流污染治理,加強涉重企業的日常監管。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縣環境保護局牽頭;縣發展改革局、工業商務和科技信息化局、財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水務局等配合。
加強水質優良水體保護。堅持保護優先和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到2017年底,組織開展行政區域內現狀水質達到或優於Ⅲ類的優良水體生態環境安全調查與評估,制定實施生態環境保護方案。嚴格控制主要污染物總量。進一步加強生態保護建設和修復,防止生態環境退化。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縣環境保護局牽頭;縣發展改革局、財政局、水務局、林業局等配合。
開展提升良好水體水質工作。
——重點推進右甸河、枯柯河等河流生活污染治理。加大城鎮基礎設施建設,完善配套城鎮生活污水及垃圾收集處理系統建設,提高管網覆蓋率、污水收集和處理率。加強農村生活污染治理,推進農村環境綜合整治。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縣發展改革局、財政局、環境保護局等配合。
——重點推進枯柯河、右甸河等河流流域及小灣電站瀾滄江水域昌寧蓄水段內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推廣高效生態農業。以控制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水產養殖污染為主,切實改善水環境質量,全面提升優良水體比例。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縣農業局(畜牧局)牽頭;縣環境保護局、發展改革局、財政局、水務局等配合。
——強化枯柯河、右甸河等流域工業污染治理。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加強排污企業的日常監管,確保工業污染源穩定達標排放。
各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落實。縣環境保護局牽頭;縣發展改革局、工業商務和科技信息化局、財政局等配合。
——強化枯柯河、右甸河、黑惠江等流域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在枯柯河、右甸河、黑惠江流域推廣高效生態農業,加強農藥化肥的使用管理,科學、安全、合理施用農藥化肥,推廣高效低殘留的環保型生物農藥。結合新農村建設實施農村改水、改廁、改灶、改廄,嚴格控制農業面源污染的水體未經處理進入河道及農業生產廢棄物進入河道。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縣農業局牽頭;縣發展改革局、環境保護局、水務局、財政局等配合。
——強化右甸河流域水生態功能修復。實施河道清淤、護岸結構及河道綠化工程,恢復河道泄水功能,確保河道暢通。
各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落實。縣水務局牽頭;縣發展改革局、財政局、環境保護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農業局等配合。
——強化右甸河、枯柯河流域工業污染源治理及日常監管。對沿江岸重點企業進行徹底清查、清理整治,對沿岸私設排污口行為實施排查,拆除非法排污口,杜絕污水外溢和偷排現象。加快昌寧生物資源加工工業園區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工程建設。
各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落實。縣環境保護局牽頭;縣發展改革局、工業商務和科技信息化局、財政局、水務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配合。
2.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
加強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
——劃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開展飲用水水源規範化建設,依法清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違法建築和排污口,強化飲用水水源水質監測。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縣環境保護局牽頭;縣發展改革局、財政局、水務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衛生和計畫生育局等配合。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到2017年底實現防護隔離。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備用水源或應急水源建設。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水質檢測。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縣水務局牽頭;縣發展改革局、財政局、環境保護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衛生和計畫生育局等配合。
強化飲用水供水全過程監管。建立區域內從水源地到水龍頭的全過程監管體系。定期監測、檢測和評估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供水廠出水和用戶水龍頭水質等飲用水安全狀況。自2018年起,城市飲水安全狀況信息向社會公開。
縣水務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縣環境保護局、發展改革局、財政局、衛生和計畫生育局,昌寧金潤供排水有限責任公司等配合。
3.防治地下水污染
開展地熱開發利用情況調查,制定地熱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科學劃定地熱水保護區,實現隔離防護,建立健全地熱資源開發環境動態檢測系統。到2020年底,對報廢的礦井、鑽井、取水井實施封井回填。督促石化生產存貯銷售企業和工業園區、礦山開採區、垃圾填埋場等區域進行必要的防滲處理。
各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落實。縣國土資源局牽頭;縣安全監管局、環境保護局、財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水務局、工業商務和科技信息化局等配合。
開展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滲設施調查,到2017年底,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為雙層罐或完成防滲池設定。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縣安全監管局牽頭;縣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財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水務局、工業園區管委會、工業商務和科技信息化局配合。
4.整治城市黑臭水體
採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態修復等措施,加大黑臭水體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會公布治理情況。按《住房城鄉建設部 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城市黑臭水體整治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城〔2015〕130號)及《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於公布全國城市黑臭水體排查情況的通知》(建辦城函〔2016〕125號)要求,大溝橋河為國家及省公布的黑臭水體,到2016年,制定黑臭水體整治方案;到2017年底,實現河面無大面積漂浮物,河岸無垃圾,無違法排污口;到2019年底建成區力爭完成黑臭水體治理目標;到2020年底,完成黑臭水體治理目標。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縣環境保護局、水務局、農業局,昌寧金潤供排水有限責任公司等配合。
5.保護水和濕地生態系統
嚴格濕地紅線保護。科學確定濕地紅線總量,制定紅線管控措施,建立濕地保護紅線制度。啟動一般濕地認定工作,積極推動省級重要濕地認定工作,完善濕地保護體系。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縣林業局牽頭;縣環境保護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農業局、水務局等配合。
加大高原濕地的保護與恢復。以昌寧沿江濕地為重點,開展退耕還濕、濕地生物群落恢復與重建工作,逐步擴大濕地面積,恢復濕地生態結構與功能。加快推進濕地公園建設,建立保護管理、科普教育、生態恢復、濕地資源合理利用示範區。探索建立濕地保護小區和鄉村濕地管理模式,搶救性保護好有重要價值的小塊濕地。到2020年底,自然濕地面積保護率達45%,自然濕地總面積不低於0.255萬公頃。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縣林業局牽頭;縣環境保護局、財政局、水務局、農業局等配合。
加強濕地資源監管。加快建立濕地監測體系,力爭2020年底,基本建成濕地監測網路,建立和完善濕地資源資料庫,對濕地資源實行動態管理。組織開展濕地生態服務功能評估。對自然濕地面積和保護率變化進行核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縣林業局牽頭;縣環境保護局、水務局、農業局等配合。
(二)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
1.調整產業結構
依法淘汰落後產能。按照國家有關產業技術政策和省下達淘汰落後產能目標任務,分年度制定重點行業淘汰落後產能工作方案,按期完成淘汰落後產能任務,定期向社會發布淘汰名單、工作計畫及任務完成情況。未完成淘汰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和核准其有關行業新建項目。
各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落實。工業商務和科技信息化局牽頭;縣發展改革局、環境保護局等配合。
嚴格環境準入,嚴禁建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建立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監測評價體系,適時啟動承載能力監測預警試點工作。到2020年底,完成全縣域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現狀評價。
各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落實。縣環境保護局牽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水務局等配合。
2.最佳化空間布局
合理確定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充分考慮水資源、水環境承載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重大項目原則上布局在重點開發區。鼓勵發展節水高效現代農業、低耗水高新產業以及生態保護型旅遊業。缺水地區、水污染嚴重地區要嚴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業發展,新建、改建、擴建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減量置換。兩大水系幹流沿岸嚴格控制石化、化工、有色金屬冶煉等項目環境風險,合理布局生產裝置及危險化學品倉儲等設施。
各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落實。縣發展改革局、工業商務和科技信息化局牽頭;縣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水務局等配合。
推動污染企業退出。到2016年底,完成建成區內現有矽冶煉、化工、酒類製造等污染較重企業的排查。到2020年底,依法關閉或完成搬遷改造。
各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落實。縣工業商務和科技信息化局、環境保護局按照職責分別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
積極保護生態空間。嚴格城市規劃藍線管理,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應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積。新建項目一律不得違規占用水域。嚴格水域岸線用途管制,土地開發利用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護範圍。到2016年底,完成水域岸線現狀調查,對非法擠占的,制定限期退出計畫。逐步建立生態空間保護評價考核追責制度。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縣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環境保護局、水務局等配合。
3.推進循環發展
加強工業水循環利用。推進礦井水綜合利用,具備條件的企業,應優先使用經處理的礦井水作為生產用水和周邊地區生產、生活及生態用水。推廣國家鼓勵的工業節水工藝、技術和裝備,促進企業廢水深度處理回用。繼續推進制糖、矽冶煉、選礦企業廢水深度處理及循環利用,提高重複利用水平。加快推進工業園區水循環利用改造建設工程。
各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落實。縣發展改革局、工業商務和科技信息化局牽頭;縣水務局配合。
促進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設施,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用水,要優先使用再生水。推進高速公路服務區污水處理和利用。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但未充分利用的化工等項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許可。自2018年起,單體建築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築和保障性住房,應安裝建築中水設施。
各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落實。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等按照職責分別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
(三)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狠抓工業污染防治
取締“十小”企業。到2016年底,完成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的排查工作,依法取締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各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落實。工業商務和科技信息化局、環境保護局牽頭;縣國土資源局、縣發展改革局等配合。
專項整治重點行業。在製糖、有色金屬等行業開展專項環境治理,新建、改建、擴建上述行業建設項目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減量置換。
各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落實。縣環境保護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
實施清潔化改造。到2017年底,製糖行業力爭完成中低濃度製糖廢水循環利用及深度治理,推進採選礦行業實施選礦廢水循環利用技術改造。
各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落實。工業商務和科技信息化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
集中治理工業園區水污染。自2016年起,實體化管理的經濟合作區和工業園區開展污染治理狀況調查。工業園區2017年底應規劃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並安裝自動線上監控裝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暫停審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同時,督促工業園區內企業將工業廢水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要求後,進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落實。縣環境保護局、工業商務和科技信息化局牽頭。
集中治理工業集聚區水污染。自2016年起,開展工業集聚區污染治理狀況調查。工業集聚區2017年底應規劃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並安裝自動線上監控裝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暫停審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同時,督促集聚區內企業將工業廢水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要求後,進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各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落實。縣環境保護局、工業商務和科技信息化局牽頭。
2.強化城鎮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改造。到2020年底,達到相應排放標準或再生利用要求。到2020年底,所有重點鎮具備污水收集處理能力,縣城污水處理率達到85%。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縣發展改革局、環境保護局等配合。
全面加強配套管網建設。強化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合流制排水系統應加快實施雨污分流改造,難以改造的,應採取截流、調蓄和治理等措施。城鎮新區建設或新建污水處理設施應實行雨污分流,有條件的地區要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到2020年底,城市建成區基本實現污水全收集、全處理。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縣發展改革局、環境保護局等配合。
規範污泥處理處置。到2016年底,完成污泥處置狀況調查。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應進行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處置,處理處置不達標的污泥禁止進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點一律予以取締。到2017年底,現有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基本完成達標改造,城市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應於2020年底達到90%以上。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縣發展改革局、工業商務和科技信息化局、環境保護局、農業局等配合。
3.推進農業農村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養殖污染。到2017年底,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推行標準化規模養殖,配套建設糞便污水貯存、處理、利用設施,改進設施養殖工藝,完善技術裝備條件,鼓勵和支持散養密集區實行畜禽糞污分戶收集、集中處理。推廣畜禽糞便污水綜合利用技術模式,規範和引導畜禽養殖場做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實施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到2020年底,規模畜禽養殖場(小區)配套建設廢棄物處理設施比例達70%以上。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縣農業局(畜牧局)牽頭;縣環境保護局等配合。
推進生態健康養殖。到2016年底,制定兩大流域和重點湖庫流域禁養區、限養區劃定方案。加強水產健康養殖示範場建設,實施水產養殖池塘標準化改造,鼓勵有條件的漁業企業開展集約化養殖,推廣工廠化循環水養殖、池塘生態循環水養殖及大水面網箱養殖底排污等水產養殖技術。加強養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規範、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學藥品,開展專項整治。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縣農業局(畜牧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
控制農業面源污染。制定實施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方案。推廣低毒、低殘留農藥使用補助試點經驗,開展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和統防統治。實行測土配方施肥,推廣精準施肥技術和機具。新建高標準農田要達到相關環保要求。未達到水質目標要求的區域大中型灌區,要利用現有溝、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柵和透水壩,建設生態溝渠、污水淨化塘、地表徑流集蓄池等設施,淨化農田排水及地表徑流。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覆蓋率逐年提高。到2020年底,測土配方施肥技術覆蓋率達到80%以上,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覆蓋率達到20%以上,肥料、農藥利用率均達到30%以上,秸稈綜合利用率達到60%以上,農膜回收率達到50%以上。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縣農業局牽頭;縣發展改革局、工業商務和科技信息化局、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水務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配合。
調整種植業結構與布局。大力發展節水農業,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區要調整種植結構,優先種植需肥需藥量低、環境效益突出的農作物。在水資源問題突出的地區實施水改旱。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縣農業局、水務局牽頭;縣發展改革局、國土資源局等配合。
加快農村環境綜合整治。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元,實行農村污水處理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有條件的鄉鎮積極推進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服務向農村延伸。深化“以獎促治”政策,實施農村清潔工程,開展河道清淤疏浚,推進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到2020年底,全縣20%以上的建制村完成環境綜合整治。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縣環境保護局牽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農業局、水務局等配合。
4.加強船舶碼頭污染控制
積極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強制報廢超過使用年限的船舶,規範拆船行為。到2016年底,依據內河船舶污染現狀及其設施設備有關環保標準執行情況,提出船舶港口碼頭污染防治目標及工作要求。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縣交通運輸局牽頭;工業商務和科技信息化局、環境保護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配合。
增強航道碼頭、渡口污染防治能力。新建航道碼頭、渡口要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加強環境日常監管。到2020年底,內河航道碼頭、渡口達到建設要求。督促航道碼頭、渡口經營人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活動污染水環境的應急計畫。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縣交通運輸局牽頭;工業商務和科技信息化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農業局等配合。
(四)著力節約保護水資源
1.控制用水總量
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建立健全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開展取用水總量全面調查,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許可。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實行計畫用水管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建立健全昌寧縣水資源保護考核評價體系,節水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各級政府政績考核。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用水要達到行業先進水平,節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運。到2016年底,建立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到2020年底,全縣用水總量控制在2.26億立方米以內。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縣水務局牽頭;縣發展改革局、工業商務和科技信息化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農業局等配合。
嚴控地下水超采。開展地面沉降、地裂縫、岩溶塌陷等地質災害易發區排查,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開發利用地下水,應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嚴格控制開採深層承壓水,地熱水、礦泉水開發應嚴格實行取水許可和採礦許可。依法規範機井建設管理,到2016年底,完成已建機井登記排查。對未經批准和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的自備水井,一律予以關閉。超採區內禁止工農業生產及服務業新增取用地下水。到2017年底,完成地下水禁採區、限採區和地面沉降控制區範圍劃定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縣水務局、國土資源局牽頭;縣發展改革局、工業商務和科技信息化局、財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農業局等配合。
2.提高用水效率
抓好工業節水。根據國家鼓勵和淘汰的用水技術、工藝、產品和設備目錄,完善高耗水行業取用水定額標準,開展節水診斷、水平衡測試、用水效率評估,嚴格用水定額管理。到2020年底,高耗水行業達到先進定額標準。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降低15%,工業用水重複利用率力爭達到95%以上。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工業商務和科技信息化局、水務局牽頭;縣發展改革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配合。
加強城鎮節水。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產品、設備。公共建築必須採用節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築中不符合節水標準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勵居民家庭選用節水器具。到2016年底,對使用超過50年和材質落後的供水管網進行排查,制定更新改造方案,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2017年控制在12%以內;2020年控制在10%以內。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推行低影響開發建設模式,綜合採取“滲、滯、蓄、淨、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減少城市開發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新建城區硬化地面,可滲透面積要達到40%以上。自2016年起,單體建築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築,應安裝雨水利用設施。推動其他新建住房安裝雨水利用設施。
3.科學保護水資源
加強江河湖庫水量調度管理。建立健全水量調度方案。加強兩大水系生態流量保障工程建設,採取閘壩聯合調度、生態補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閘壩下泄水量和泄流時段,維持河湖基本生態用水需求,重點保障枯水期生態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設力度,發揮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質中的作用。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縣水務局牽頭;縣環境保護局配合。
四、制度保障和工作措施
(一)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
1.理順價格稅費
加快水價改革。建立完善居民階梯水價制度,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益。全面實行居民階梯水價制度的基礎上,到2020年底全面實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畫累進加價制度。認真落實深化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試點要求,深入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縣發展改革局牽頭;縣財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水務局、農業局等配合。
完善收費政策。適時修訂城鎮污水處理費、排污費、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合理提高徵收標準,做到應收盡收。合理制定地下水水資源費徵收標準和用水限額,並通過價格政策提高地下水用水成本,有效控制地下水超採區農業用水。完善計量設施,合理制定農業用水價格,推行終端水價計量收費制度。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縣發展改革局、財政局牽頭;縣環境保護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水務局等配合。
依法落實環境保護、生態建設、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國家和雲南省總體部署,配合做好環境保護稅立法、資源稅稅費改革等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縣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牽頭;縣發展改革局、工業商務和科技信息化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配合。
2.拓寬投融資渠道
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在水污染防治領域探索建立健全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和機制開展環境績效契約服務試點。加快構建政府、金融機構和企業的融資協調機制,通過政銀企合作、設立引導基金等多種方式,形成“政府投資+金融資本”“政府投資+民間資本”等多種融資機制,進一步推進投資向投融資轉變。鼓勵金融機構進一步探索創新信貸服務,支持開展排污權、收費權等擔保創新類貸款業務。積極推動設立融資擔保基金,推進環保設備融資租賃業務發展。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中國人民銀行昌寧縣支行,縣發展改革局、財政局牽頭;縣環境保護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中國銀監會保山監管分局昌寧辦事處配合。
增加政府資金投入。根據事權劃分,逐年加大水環境保護項目支持力度,合理承擔部分屬於中央、省和地方共同事權的水環境保護項目,積極爭取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支持。重點支持污水處理、污泥處理處置、河道整治、飲用水水源保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水生態修復、應急清污等項目和工作。對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及運行費用分級予以必要保障。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縣財政局牽頭;縣發展改革局、環境保護局等配合。
3.建立激勵機制
落實節水環保“領跑者”制度。按照國家實施方案開展節水環保“領跑者”行動。鼓勵節能減排先進企業、工業集聚區在用水效率、排污強度等方面達到更高標準,支持開展清潔生產、節約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範。
各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落實。縣發展改革局牽頭;工業商務和科技信息化局、財政局、環境保護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水務局等配合。
推行綠色信貸。嚴格限制環境違法企業貸款。開展涉及重金屬污染物產生和排放等高環境風險企業環境污染保險責任試點,逐步完善環境污染保險責任制度。加強環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環境保護、銀行、證券、保險等部門和單位要加強協作聯動。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中國人民銀行昌寧縣支行牽頭;工業商務和科技信息化局、環境保護局、水務局,銀監會保山監管分局昌寧縣辦事處等配合。
(二)嚴格環境執法監管
1.健全地方管理制度
嚴格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和配套政策,積極推動促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清理、修訂和出台水污染防治領域的行政規範性檔案,逐步建立較為完整的水生態文明地方性配套管理制度。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縣法制辦牽頭;縣發展改革局、工業商務和科技信息化局、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農業局(畜牧局)、衛生和計畫生育局等配合。
2.加大執法力度
所有排污單位必須依法實現全面達標排放。逐一排查工業企業排污情況,排污單位應採取措施確保穩定達標;對超標和超總量的企業予以“黃牌”警示,一律限制生產或停產整治;對整治仍不能達到要求且情節嚴重的企業予以“紅牌”處罰,一律停業、關閉。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環保“黃牌”“紅牌”企業名單。定期抽查排污單位達標排放情況,結果向社會公布。
各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落實。縣環境保護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
完善縣級稽查、縣級和園區檢查的環境監督執法機制。定期開展環境執法監督檢查。強化環境保護、公安、監察等部門協作,積極推進環境執法與刑事司法的工作銜接,完善協調通報、案件移送、重大案件會商和聯合督辦等機制,對有案不移、以罰代刑等行為,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加大環境執法個案監督力度。加強對鄉鎮人民政府、園區和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
各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落實。縣環境保護局牽頭;工業商務和科技信息化局、公安局、監察局等配合。
全面落實環境執法責任制。加強環境執法資格管理,依法審查、確認環境執法主體資格並向社會公布,環境執法人員未經執法資格考試合格,不得授予環境執法資格,不得從事環境執法活動。依法梳理環境執法依據、執法職權、執法責任,嚴格確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機構的執法職權、崗位執法責任。定期開展環境執法案卷評查工作,規範環境執法行為,提高環境執法辦案質量。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縣環境保護局牽頭;縣法制辦、編辦等配合。
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依法重點打擊私設暗管或利用滲井、滲坑、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廢水、含病原體污水,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批准拆除、閒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等環境違法行為。對未完成停產整治任務擅自生產的,依法責令停業關閉。對造成生態損害的責任者嚴格落實賠償制度。嚴肅查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領域未批先建、邊批邊建、越權審批等違法違規行為。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落實。縣環境保護局牽頭;縣公安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配合。
建立環境保護重大案件法制審查制度。強化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的程式意識,嚴格遵守環境執法中的迴避、公開、告知、聽證、說明理由等制度,切實保障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充分發揮法制部門作用,對重大、疑難的環境執法案件,實行法制審查和集體審議決定製度,確保環境執法公正,提高環境執法質量。
各鄉鎮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負責落實。縣環境保護局牽頭;縣公安局、法制辦等配合。
3.提升監管水平
完善流域協作機制。健全跨部門、區域、流域水環境保護議事協調機制。流域上下游各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之間加強協調配合,定期會商,實施聯合監測、聯合執法、應急聯動、信息共享。在兩大流域、重點區域建立水污染防治聯動協作機制。建立嚴格監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縣環境保護局牽頭;縣交通運輸局、水務局、農業局等配合。
提高環境監管能力。配合落實省以下環保監測和監察執法機構垂直管理制度。制定並實施環境監管能力建設方案。加強環境監測、環境監察、環境應急等專業技術培訓,嚴格落實執法、監測等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加強基層環保執法力量,具備條件的鄉鎮(街道)配備必要的環境監管力量。自2016年起,逐步推行環境監管格線化管理。
各鄉鎮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負責落實。縣環境保護局牽頭;縣財政局、編辦配合。
4.加強環境監測能力建設
最佳化調整水環境質量監測斷面(點位),完善水環境監測網路。加強水環境監測能力建設。全面提升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全指標監測、地下水環境監測及環境風險防控和突發事件應急監測能力。到2020年底,建成全縣統一的水環境監測網路,形成水環境質量監測預報預警體系。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縣環境保護局牽頭;縣水務局配合。
(三)切實加強水環境管理
1.深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
完善污染物統計監測體系,將工業、城鎮生活、農業等各類污染源納入調查範圍。嚴格控制對水環境質量有突出影響的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重金屬等污染物排放總量,認真執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約束性指標體系。
各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落實。縣環境保護局牽頭;縣發展改革局、工業商務和科技信息化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水務局、農業局等配合。
2.嚴格環境風險控制
定期評估沿江河湖庫工業企業、工業集聚區環境和健康風險,落實防控措施。評估現有化學物質環境和健康風險,按照國家發布的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對高風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銷售、運輸、使用進行嚴格限制。加強尾礦庫隱患排查和綜合治理。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分級監控制度,將建在禁建區內、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下游有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和其他敏感點的尾礦庫列為重大環境安全隱患,建立尾礦庫環境安全管理台賬,加強對隱患登記、整改、銷號的全過程管理。
各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落實。縣環境保護局牽頭;工業商務和科技信息化局、衛生和計畫生育局、安全監管局等配合。
穩妥處置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各鄉鎮人民政府及工業園區管委會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處置應急預案,落實責任主體,明確預警預報與回響程式、應急處置及保障措施等內容,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
各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落實。縣環境保護局牽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水務局、農業局、衛生和計畫生育局等配合。
3.全面實施排污許可制
納入排污許可證制度管理的排污單位應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加強許可證管理,以改善水質、防範環境風險為目標,將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總量、排放去向等納入許可證管理範圍。依法查處無證排污、超證排污等行為。探索研究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到2018年底,完成縣級重點污染源動態管理系統信息平台建設。
各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落實。縣環境保護局牽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配合。
(四)強化科技支撐
1.推廣示範適用技術
加快技術成果推廣套用,加強環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設,推動技術成果共享與轉化。依據國家技術指導目錄,開展節水治污水生態修復等先進適用技術的示範推廣工作;依託兩大流域乾、支流水污染防治重大工程,加快水污染綜合治理技術成果套用,推廣水污染治理、水生態修復、畜禽養殖與重金屬污染防治等適用技術;重點推廣節水、城市地表徑流污水收集與處理利用等適用技術;圍繞新型城鎮化建設,重點推廣農業面源污染防控、村鎮生活污水與農村垃圾固廢物處理等適用技術,建立示範點。發揮企業的技術創新主體作用,推動縣內外水處理重點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組建產學研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在昌寧縣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和重點行業示範推廣控源減排和清潔生產先進技術。
各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落實。縣工業商務和科技信息化局牽頭;縣發展改革局、環境保護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水務局、農業局等配合。
2.引進水污染防治前瞻技術
支持開展水資源節約、重點行業廢水深度處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標準處理、飲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處理、地下水污染修復、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等領域關鍵技術引進和推廣。針對冶金、化工等重點重污染行業,實施廢水(重金屬、高鹽、高濃度有機廢水等)深度處理、全過程治理、循環利用等關鍵技術套用。加強水生態保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水環境監控預警、水處理工藝技術裝備等領域的對外交流合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落實。縣工業商務和科技信息化局牽頭;縣發展改革局、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水務局、農業局、衛生和計畫生育局等配合。
3.大力發展環保產業
規範環保產業市場。落實國家、省環保工程設計、建設、運營等領域招投標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通過實施節水改造項目和重大水污染治理工程推進先進適用的節水、治污、修復技術和裝備產業化發展。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縣發展改革局牽頭;工業商務和科技信息化局、財政局、環境保護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水務局等配合。
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明確監管部門、排污企業和環保服務企業的責任和義務,完善風險分擔、履約保障等機制;鼓勵發展環保服務總承包模式、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以污水、垃圾處理和工業園區為重點,積極申報省級、市級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試點並組織實施,推進環保設施建設和運營市場化、專業化、產業化。
各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落實。縣發展改革局、財政局牽頭;縣工業商務和科技信息化局、環境保護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配合。
五、組織實施和考核監督
(一)強化組織領導,嚴格考核獎懲
1.強化政府責任
各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是本方案的實施主體,未達到水質目標要求的水體(昌寧縣枯柯河柯街斷面),由縣人民政府制定科學合理制定水體達標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省政府備案,並在2017年6月底完成方案的編制、審批、備案和公開。要建立健全定期協調、定期檢查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機制,落實以資源環境承載力為約束、以水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的責任制,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統籌城鄉水污染治理,強化監管,確保全面完成各項任務。
各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落實。縣環境保護局牽頭;縣發展改革局、財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水務局等配合。
2.加強部門協調聯動
到2016年9月底,縣直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研究制定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部門實施方案。牽頭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密切協作,形成合力,認真抓好《重點任務及完成指標年度計畫》各項工作,落實重點任務及指標;要加強指導、協調和監督,建立部門每半年定期水質分析會商制度,及時發現解決水污染防治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強力推進水污染防治各項工作;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完成部門自檢自查工作,報縣環境保護局匯總,形成全縣半年或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情況報告;水污染防治工作進展情況、水質目標變化情況或重大問題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報告。
各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落實。縣環境保護局牽頭;縣發展改革局、工業商務和科技信息化局、財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水務局、農業局、林業局、國土資源局、交通運輸局、法制辦,地稅局、國稅局、中國人民銀行昌寧支行等配合。
3.落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
排污單位要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加強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和運維管理,開展自行監測,落實治污減排、環境風險防範等責任。工業集聚區內的企業要探索建立環保自律機制。
各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落實。縣環境保護局牽頭;縣國資委、工業商務和科技信息化局配合。
4.嚴格目標任務考核
縣人民政府與各鄉鎮人民政府、各部門、工業園區管委會簽訂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目標任務,嚴格落實“一崗雙責、黨政同責”。每年對各鄉鎮、園區及各部門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和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各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落實。縣環境保護局牽頭;縣委組織部配合。
將考核結果作為水污染防治有關資金分配的主要依據。
各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落實。縣財政局、發展改革局牽頭;縣環境保護局配合。
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要約談各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相關負責人,提出整改意見,予以督促。對未按時完成水質達標任務的區域實施掛牌督辦等措施。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水環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預、偽造數據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對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導致水環境質量惡化,造成嚴重後果的領導幹部,要記錄在案,視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已經離任的也要終身追究責任。
縣委組織部牽頭;縣監察局、環境保護局配合。
(二)強化社會監督,推進公眾參與
1.依法公開環境信息
綜合考慮水環境質量及達標情況等因素,每年通過政府網站公布各鄉鎮水環境狀況。水環境狀況差、經整改後仍達不到目標要求的鄉鎮,不得參評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等榮譽稱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縣環境保護局牽頭;縣發展改革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水務局、衛生和計畫生育局等配合。
縣人民政府將通過網站或公報定期公布行政區域內水環境質量狀況。建立排污企業環境信息公報制度,依法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主動接受監督。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縣環境保護局牽頭;縣發展改革局、工業商務和科技信息化局等配合。
2.加強社會監督
為公眾、社會組織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規培訓和諮詢,邀請其全程參與重要環保執法行動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調查。公開曝光環境違法典型案件。建立健全舉報制度,充分發揮“12369”環保舉報熱線和網路平台作用。限期辦理民眾舉報投訴的環境問題。通過公開聽證、網路徵集等形式,充分聽取公眾對重大決策和建設項目的意見。積極推行環境公益訴訟。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縣環境保護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
3.構建全民行動格局
樹立“節水潔水,人人有責”的行為準則。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公眾對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客觀規律的認識。依託中國小節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環境教育等社會實踐基地,開展環保社會實踐活動。支持民間環保機構、志願者開展工作,建立健全專家參與機制,加強媒體環保宣傳的重要紐帶作用。倡導綠色消費新風尚,開展環保社區、學校、家庭等民眾性創建活動,推動節約用水,鼓勵購買使用節水產品和環境標誌產品。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縣環境保護局牽頭;縣教育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水務局等配合。
水污染防治工作任重道遠,各鄉鎮和縣直有關部門要切實處理好經濟社會發展與水環境保護的關係,嚴格貫徹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雲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保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本方案要求,著力解決民眾看得見、摸得著的水環境問題,攻堅克難,確保如期完成全縣水環境治理與保護目標任務,努力成為全市生態文明建設的排頭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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