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寧縣公安局關於規範請示報告及檔案制發有關工作事項的通知》是昌寧縣公安局為進一步規範請示報告及檔案制發發布的一則通知。
昌寧縣公安局關於規範請示報告及檔案制發有關工作事項的通知
各二級部門:
根據《保山市公安局關於規範請示報告及檔案制發有關工作事項的通知》(保公發〔2016〕143號)要求,現結合昌寧公安工作實際,就進一步規範請示報告及檔案制發等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規範請示報告制度
(一)嚴格執行年度報告和專題報告制度。縣局每年向縣委、縣人民政府、縣委政法委、市公安局黨委作2次工作報告(上半年、全年)。報告以專題報告與書面報告相結合,進行專題報告的一併提供書面材料,不進行專題報告的,在每年7月、12月分別報送半年或全年工作報告。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上級公安機關的重大決策部署和重要會議、檔案、指示、決定的情況,縣局按要求及時上報。
各二級部門每年向縣局黨委作2次工作報告(上半年、全年)。報告以專題報告與書面報告相結合,進行專題報告的一併提供書面材料,不進行專題報告的,在每年6月、11月分別報送半年或全年工作報告。各二級部門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上級公安機關的重大決策部署和重要會議、檔案、指示、決定等情況,按縣局要求及時上報。
(二)嚴格執行重大情況請示報告制度。對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政策調整,重大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災難、重大群體性事件、重大治安或刑事案件等重大突發警情,社會動態、意識形態領域的重大情況,以及影響社會安全穩定的其他重大緊急情況,縣局經主要領導同意後,警令部嚴格按主要領導指示和規定程式及時向縣委、縣人民政府、縣委政法委和市公安局報告。情況緊急來不及書面報告的,先進行電話報告,隨後由相關職能部門及警令部形成書面材料及時報告。
各二級部門遇有上述需要報告的緊急情況,要及時依次向警令部、縣局指揮長(各派出所同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報告)報告,情況緊急來不及書面報告的,先進行電話報告,隨後形成書面材料及時報警令部。
(三)嚴格請示報告紀律程式。縣局需要向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和省公安廳上報的請示報告,須由承辦部門起草,報警令部審核校對,再由承辦部門報送分管局領導審核,報請縣局主要領導審批,最後由警令部製作正式檔案上報市局警令部,堅決杜絕越級上報;縣局需要報送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和省公安廳的簡報、信息材料,須由承辦部門起草,報警令部審核校對,再由承辦部門報送分管局領導審核後由警令部上報市局警令部,不得越級報送,更不允許直接署名報送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和省公安廳主要領導。
各二級部門需要向縣委、縣人民政府、縣委政法委和市公安局上報的請示報告,由承辦部門起草,報警令部審核校對,再由承辦部門報送分管局領導審核,報請縣局主要領導審批,最後由警令部以正式檔案統一歸口上報,嚴禁直接報送;各二級部門需要向縣委、縣人民政府、縣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報送的簡報、信息材料,原則上只保留“公安輿情周報、公安簡報、公安研究、公安維穩專報”四種。須由承辦部門起草,報警令部審核校對,再由承辦部門報送分管局領導審核後由警令部編印統一歸口上報(除領導交辦事項),不得越級報送,更不允許直接署名報送縣委、縣人民政府、縣委政法委和市公安局主要領導。
各二級部門向縣直各對口業務單位和市公安局對口業務部門報送的請示報告、簡報和相關材料,須報請分管局領導審核同意後上報。
二、嚴格規範重大決策部署和領導批示辦理制度
(一)嚴格實行督辦制度。縣局對貫徹落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重大決策部署,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主要領導,以及縣局主要領導重要批示實行督辦制度,由警令部將督辦通知書下發責任部門辦理。責任部門要對照領導批示內容逐項整改落實,並在規定時限內將整改措施、工作成效書面報警令部,警令部以公文處理方式逐級呈送領導閱示,並做好台帳記錄。
(二)嚴格督辦考核問責。對交辦落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重大決策部署,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主要領導,以及縣公安局主要領導重要批示事項,警令部要實行督辦事項材料報送及下發情況台帳清單管理,對被督辦的責任部門,要落實跟進監督和催辦制度,對遲報、瞞報情況又無合理理由的,由縣局主要領導約談責任部門領導,並納入年度考核扣分;對督辦事項既不整改落實又不上報情況的,參照黨政領導幹部問責辦法,縣局嚴肅追究部門和領導幹部個人責任。
三、嚴格規範縣局檔案制發管理制度
(一)關於檔案傳真制發。按照中央精簡檔案材料的相關要求,局機關各部門對工作沒有實質性安排部署的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通知一律不發;對確需以縣局檔案下發的檔案通知,須經檔案起草部門報警令部審核校對(規範性檔案需先報法制大隊開展合法性審查後報警令部審核校對),再由檔案起草部門報送分管局領導審核,報請縣局主要領導審批,最後由警令部製作局檔案印發執行;局屬各部門確需以昌公明傳轉發的上級檔案、密傳、明傳電報,責任部門須報送分管局領導審批後,由警令部轉發;對需要制發到各二級部門的昌公明傳電報,須經起草部門報縣局警令部審核校對,再由檔案起草部門報送分管局領導審批,最後由縣局警令部統一登記編號下發執行。
各二級部門需報請縣委、縣人民政府、縣委政法委下發的檔案通知,需經檔案起草部門報警令部審核校對(規範性檔案需先報法制大隊開展合法性審查後報警令部審核校對),再由檔案起草部門報送分管局領導審核,報請縣局主要領導審批後,報請縣委、縣人民政府、縣委政法委下發。
(二)關於公文收發管理。縣局通過電子政務、辦公自動化、公安內部傳真接收縣委、縣人民政府、縣委政法委、市公安局下發的檔案通知,警令部嚴格落實專人接收、下載、報批制度,並提出工作交辦意見,對局領導簽批同意擬辦意見的公文材料,承辦部門不得推諉扯皮,堅決杜絕漏處、漏報等情況發生。加強涉密檔案材料管理工作,對機要件、涉密件接收實行專人負責,嚴格落實保管和清退制度,嚴格做好秘密載體交換傳遞有關工作。
四、嚴格規範領導幹部外出報備制度
(一)嚴格外出請假報備。領導幹部出差、出訪、離崗休假、學習的,局長、政委在向縣委、政府領導報告的同時,須向市局局長報告;縣局黨委班子成員須向局長報告;各二級部門主要領導向分管局領導報告後,須向局長報告;部門副職須向分管局領導報告;各部門民警、職工、輔警須向部門主要領導報告。外出期間應保持通信暢通,外出後臨時調整行程的要及時補充報告,不得假借會議或工作之名做其它私事。
(二)妥善安排外出期間工作。縣局黨委班子成員外出或請假期間,實行AB角制度,但雙方要事先通氣;局長、政委,各二級部門主要領導原則上不能同時離開轄區(按上級通知要求參加重要會議活動的除外)、同時請假,特殊情況同時外出、同時請假的,要指定1名同志主持工作,確保工作的連續性。
各二級部門接此通知後,請認真傳達學習,並嚴格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