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昌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昌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中共保山市辦公室保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昌寧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保辦字〔2019〕12號)和《中共昌寧縣委、昌寧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昌寧縣深化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昌發〔2019〕1號)精神,昌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昌寧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昌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外文名:Housing and Urban-Rural Construction Bureau of Changning County
  • 行政級別:正科級 
  • 機構屬性:政府工作部門
  • 隸屬機構:昌寧縣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職責分工,內設機構,行政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職責。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擬訂全縣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髮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部門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全縣城鎮住房建設,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職責。負責推進全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指導全縣城鎮住房建設及保障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擬訂城鎮住房、住房保障相關規定並指導實施;擬訂城鎮住房、保障性住房和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申報和爭取保障性住房資金並組織實施。
(三)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建設領域科技成果轉化和新技術的推廣套用;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建設,指導全縣建築節能減排工作。
(四)承擔規範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標準體系並監督實施的職責。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建設標準化和造價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
(五)承擔全縣建築業管理和規範建築市場秩序的職責。指導全縣建築活動;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施工、建設監理有關規定的監督實施;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有關規定的監督執行;負責監督管理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指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
(六)承擔規範全縣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行為和指導物業管理的職責。
(七)承擔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安全監管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參與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調查處理工作。
(八)承擔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設施工程抗震設防監督管理的職責。組織編制抗震防災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震後恢復重建工作;指導農村民居地震安居工程建設、抗震除險和加固改造;指導監督農村居民執行抗震設防技術標準。
(九)承擔縣城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職責;負責城市建設重大項目的組織實施。
(十)承擔縣城建成區範圍內城市防洪排澇的職責。
(十一)承擔全縣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的職責。
(十二)承擔防雷建設工程防雷許可、防雷安全監管和規範防雷資質管理的職責。
(十三)承擔指導全縣村鎮建設、村莊環境綜合治理的職責。監督實施集鎮供水、城鎮污水、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
(十四)承擔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和稽查執法的職責。
(十五)承擔全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的職責。
(十六)承擔全縣應永久或長期保存的城建檔案及其他資料接收、保管的職責。
(十七)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責分工

與昌寧縣工業信息商務科技局的有關職責分工。昌寧縣工業信息商務科技局承擔新型牆材推廣及牆體材料革新方面的職責。昌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不再承擔。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綜合管理機關事務。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的綜合協調、對外聯絡、政策調研、財務管理、後勤管理、服務保障及公務接待工作;負責辦文辦會、機要保密、普法教育和檔案管理工作;負責綜治維穩和來信來訪工作;負責督辦領導班子會議各項決議、決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負責機關國有資產、固定資產登記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建設;負責統籌機關資金使用、管理和調度;負責監督收費項目的收繳及使用情況;負責機關節能減排統計工作;負責機關財務預決算管理;組織承辦縣人大代表建議、縣政協委員提案。
(二)組織人事股(黨建辦公室)。負責機關組織保障。宣傳貫徹落實上級黨委的各項方針、政策;負責機關黨建、黨風廉政、意識形態、脫貧攻堅、信息宣傳、信息公開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社會保險等工作;負責編制和組織實施本系統人才發展規劃、培訓計畫,指導住建行業人才隊伍建設;負責群團和離退休幹部等工作,指導本系統精神文明建設;負責全縣城建環保系列工程專業技術初級職稱評審工作;負責監督檢查部門幹部職工執行單位規章制度的情況。
(三)城市和村鎮建設股。負責城市建設,指導全縣村鎮建設工作。擬訂城市建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產業政策、改革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實施縣城市政道路、橋樑、排水、地下綜合管廊、海綿城市、污水處理、垃圾收集及處理等基礎設施建設;組織實施城市供水、城市照明、燃氣、公廁、停車場等市政公用事業建設;負責城市防洪排澇、黑臭水體治理工作;負責城市建設固定資產投資統計上報工作;負責國家級(省級)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名街、傳統古村落、國家宜居小鎮、特色小鎮等申報;指導鄉村振興戰略中涉及的相關工作;指導美麗集鎮建設工作;指導小城鎮基礎設施建設;指導特色民居設計成果推廣套用、傳統村落和傳統建築保護工作;指導重點小城鎮培育建設;指導小城鎮和村莊環境治理、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負責全縣農房建設新技術、新材料的推廣套用,總結推廣村鎮建設經驗;負責城建檔案的立卷、整理、歸檔、管理和城鎮建設統計上報工作;負責縣城市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處理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使用性質的審批、工程建設涉及城市綠地樹木審批;負責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負責市政設施建設類審批;負責自建設專用道路、管線與公用設施連線審批。
(四)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股。負責全縣城鎮住房保障和房地產業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編制住房保障和房地產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資金申報和項目實施;負責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化建設、統計和報送工作;負責規範房地產市場的交易行為和房地產經紀活動;負責房地產市場的分析、監測、預警工作;負責起草房屋租賃、物業管理、房屋拆遷辦法;負責房屋權屬管理、物業管理、危房認定、房地產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的監督執行;負責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歸集、管理和使用,指導小區物業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房屋拆遷徵收實施方案並監督執行;負責受理、調處、查處拆遷來信來訪、糾紛和案件;負責保障申請對象獲得保障性住房資格審核;負責房地產經紀機構設立核准;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備案登記、商品房預售許可、商品房預售契約備案;負責城市房屋拆遷企業資質審核、申報和備案工作。
(五)建築業管理股。負責全縣建築業行業管理。擬定建築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及相關具體管理辦法;負責有關建築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房屋建設工程標準強制性條文、房屋建設工程驗收規範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建築市場監督管理和建築業企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其他相關中介機構資質及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負責指導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建設標準和行業計量標準實施;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管;負責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會同有關部門參與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建設領域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信用體系建設及管理;指導建設領域從業人員的行業培訓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參與建築節能減排新技術的推廣套用;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清欠及糾紛處置工作;負責建築企業資質辦理初審和申報工作;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許可、夜間建築施工許可審批;負責建築業市場、勘察設計市場準入備案工作。
(六)建築工程安全監管股。負責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安全監管。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建築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政策、地方性法規和條例;負責編制和實施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安全生產、綜合防災和應急管理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依法查處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負責編制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會同有關部門參與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負責對工程安全方面違法違規問題進行專項檢查和案件稽查;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初審、施工升降設備設施安拆告知、安全監督註冊備案工作;負責全縣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工作。
(七)抗震防震人防股。負責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抗震設防監督管理工作。宣傳貫徹國家及有關部門抗震防震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組織編制全縣城鄉建設抗震設防規劃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對工程建設、設施、設備的震害進行調查;指導全縣農村民居地震安居工程建設、抗震除險和加固改造;指導監督農村居民執行抗震設防技術標準。負責編制人民防空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制定城市防空襲方案,監督檢查城市防空襲方案和各項保障方案的落實;負責組織實施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的建設與管理;負責組織落實重要經濟目標防護規定;負責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的監督檢查;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負責縣農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指導和管理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建設項目人防工程規劃方案審查、竣工驗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工作。
(八)城建監察大隊。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城區戶外廣告、道路開挖、店面裝修、城市綠化、停車場(政府性投資)、公園廣場、集貿市場、重要公共場所的綜合管理,擬定管理辦法,並組織監督實施;負責擬訂天然氣、液化氣等氣體的運輸、充罐、經營、配送和使用的管理辦法,並組織監督實施;負責破占道路管理、審批和機動車、非機動車輛停占道管理;負責組織協調重要節日、重大活動期間的市容管理、綜合執法等方面的保障工作;負責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高、超長車輛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駛(包括經過城市橋樑)審批;負責縣城主要街道設定雨棚審批;負責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審批;負責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需依附或者穿越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設施審批;負責受理、處理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違法違規投訴舉報。

行政編制

昌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編制20名。其中:正科級領導職數2名:縣住房城鄉建設局局長1名,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局長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5名,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副局長4名,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副局長1名。股級領導職數8名。
昌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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