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是昌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 所屬部門:昌吉市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昌吉市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管理職責(14項)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州、市有關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負責制定城市管理髮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指導、統籌協調、監督檢查、考核考評全市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承擔市容、環境衛生、綠化、景觀、市政設施的行業管理,制定行業管理制度和規範;會同研究部署全市城市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項,牽頭協調解決城市管理重大問題,負責指揮、調度城市管理方面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城市管理執法查處工作。
(三)負責制定城市管理和維護經費的中長期計畫及年度計畫。負責城市管理維護費專項計畫的劃撥和使用監督;負責市容景觀、環境衛生、市政設施、城管執法等年度管理資金、維護資金、維修資金、專項整治經費的統籌管理和使用監督;負責系統科研經費的編制、申報和管理;依據法規和有關規定負責城市管理有關行政性費用的徵收管理工作。
(四)負責組織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業務培訓和綜合考核;負責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執法法律法規普及及宣傳教育工作。
(五)承擔城市園林綠化、基礎設施、公用設施建成竣工驗收移交後的日常維護和管理的職責;負責市容和環境衛生、市政公用設施的綜合運行、維護和管理的職責;統籌協調全市環衛設施、市政公用設施的運行管理與維護工作;制定城市市容環衛、市政公用設施維護定額,核定維護設施量;組織實施市容環衛、市政公用設施的維護性、恢復性等維修和改造更新及整治工作;負責城市公共設施應急搶險、搶修工作。
(六)承擔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市環境衛生綜合整治;負責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工作,對垃圾處理設施運營實施監管;負責城市停車場、點的監管;負責城市道路、廣場遊園、景觀照明、機動車(非機動車)輛停放、交通設施、公共場所的功能及容貌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寵物、犬只的監管工作。
(七)負責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垃圾和違規取土、在城市河道違法建設建築物、構築物等行為的監管工作。
(八)負責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負責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重大案件審理工作;負責全市城市管理執法服裝、執法車輛、設施設備等裝備器材的列編、更新和補充工作。
(九)負責全市公用事業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燃氣、集中供熱的監管工作;負責城市安全和應急管理,負責城市防汛、道路清融雪、公園和廣場應急避難場所管理;以及城市道路、橋樑、照明、園林綠化的應急保障和燃氣、供熱的應急指導工作。
(十)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承擔推進數位化、精細化、長效化城市管理的責任;負責依託全市城市管理信息平台(12319),對全市城市管理工作進行指揮監督、考核評價。
(十一)負責組織協調重要節日、重大活動期間市政設施的保障工作;負責行業領域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城市管理方面重大科技項目攻關、成果推廣和新技術引進工作;組織開展市容環衛設施科技進步、技術改造工作。
(十二)負責研究擬定行業體制改革方案和有關政策措施,並指導落實;負責市政、市容、環衛行業運營、作業市場的培育、發展和監督管理,推進城市管理公共服務的市場化、社會化、專業化和產業化發展。
(十三)負責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依法執法、規範執法和文明執法的指導和督查工作。
(十四)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履行的行政執法職權(11項)
(一)行使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二)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三)行使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五)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六)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未採取防護措施,存放煤炭、砂石等物料的行政處罰權;未採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行政處罰權;對向大氣排放粉塵惡臭氣體或其他含有毒物質氣體的行政處罰權;對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區露天焚燒秸稈、落葉、城市焚燒瀝清塑膠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的行政處罰權;對在城市市區進行建設施工或者從事其他產生揚塵污染的活動,未採取有效揚塵防治措施,致使大氣環境受到污染的行政處罰權;對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區違章占道、露天經營燒烤、大排檔,產生煙塵污染的行政處罰權;對向城市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的行政處罰權;對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的行政處罰權;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和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的行政處罰權。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等的行政處罰權。
(八)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無照商販,違規設定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九)行使民族語言文字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城市公共場所的設施和招牌、廣告用字方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有關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行使水務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等的行政處罰權和強制權。
(十一)行使食品藥品監督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的行政處罰權。

內設機構

黨建辦
辦公室
執法業務科(停車場辦)
供熱燃氣辦
市政公用科
契約預算科(項目辦)
計畫財務審計科
督查室(信訪辦)
法制科
綜合業務科
宣教科
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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