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林業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林業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林業局是昌吉回族自治州地方人民政府主管昌吉回族自治州林業的政府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昌吉回族自治州林業局
  • 所屬部門:昌吉回族自治州地方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昌吉回族自治州
機構介紹,職責調整,主要職責,

機構介紹

昌吉回族自治州林業局是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機構。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新黨廳字〔2011〕51號)和自治州黨委、自治州人民政府《關於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昌州黨發〔2011〕47號),設立昌吉回族自治州林業局(以下簡稱自治州林業局),是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林業工作的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增加的職責
組織、指導、協調自治州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
(二)下放的職責
1、植物檢疫證書的核發。
2、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核發。
3、木材運輸證的核發。
4、防火期內進入林區證明的核發。
5、許可權內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核發。
6、許可權內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核發。

主要職責

(一)負責自治州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和國土綠化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擬訂自治州有關林業方面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擬訂並組織實施自治州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開展自治州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並統一發布相關信息。
(二)承擔自治州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指導森林資源(含經濟林、薪炭林、用材林、防護林及其他特種用途林在內的天然林、人工林、次生林、風景林、花卉)的管理培育;組織指導自治州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監測和統計;組織實施天然林保護、公益林保護工程和生態建設重點工程項目;依法對森林資源保護、利用、更新實行管理和監督;組織編制、審核自治州森林採伐限額並監督執行;負責林政執法工作;監督林木、木材的憑證採伐與運輸,負責對自治州木材經營、加工和運輸活動進行管理監督;負責林地、林權管理並對徵用、占用林地依法進行初審;負責森林資源有償使用並監督林地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管理北塔山、卡拉麥里山、天池自然保護區的森林資源資產;組織、指導、協調自治州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
(三)組織指導自治州植樹造林、國土綠化和平原天然林及河谷次生林的恢復、保護、發展工作;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組織、指導各類林業基地及工程項目的建設和林木種苗管理工作;指導國有苗圃、林場、森林公園和花卉、風景林自然景點及林業工作站、護林站等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承擔自治州林業生態文明建設有關工作;組織實施準噶爾南緣防沙治沙、天山北坡河谷次生林的恢復與保護等工程項目。
(四)組織、監督、指導自治州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在國家級、自治區級、自治州級自然保護區的區劃、規劃原則的指導下,指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植物及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的建設和管理。
(五)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管理自治州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制定並組織實施自治州森林防火工作規劃,承擔自治州護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負責林業案件行政複議工作。指導自治州林業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林業公安隊伍,協調、監督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重大案件;查辦卡拉麥里山、天池自然保護區、北塔山林區各類治安、刑事案件;組織、指導自治州森林病蟲鼠害的防治、檢疫工作。
(六)研究提出自治州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監管國有林業資產;負責審報重點林業建設項目;指導林業基礎設施建設;負責林業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審核上報;指導、監督林業系統財務工作,負責自治州各類林業基金的歸集管理和監督使用,負責林業資金的管理和監督。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林業工業產品質量、標準的監督管理。
(七)負責擬訂自治州特色林果業基地建設規劃,指導林果業生產、管理、加工和銷售工作,負責自治州林果業發展的指導、協調服務和督促檢查工作。
(八)承擔自治州北部荒漠生態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自治州北部荒漠生態區保護和自然生態管理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
(九)負責自治州林業隊伍建設和林業系統專業技術人員培訓管理工作;協調地方與山區林場的關係;負責林業科技教育宣傳工作。
(十)承辦自治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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