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司法局是昌吉回族自治州主管昌吉回族自治州司法的政府機構。
隸屬關係
主要職責
(三)指導、監督全州人民調解和基層司法所建設、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安置幫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管理。
(四)監督和指導全州律師工作和法律顧問工作,綜合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
(五)監督和指導全州公證機構和公證業務活動。
(六)監督和指導全州法律援助工作。
(七)負責對自治州轄區內監獄、戒毒所的監督、協管工作;負責自治州特殊刑釋人員的接送工作。
(八)參與地方立法工作,負責全州司法行政法規、規章實施意見的起草工作;指導全州司法行政機關的法制建設、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
(九)指導和管理全州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十)具體負責全州司法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
(十一)指導全州司法行政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協助縣市黨委做好全州各縣市司法局領導幹部考核管理,負責全州律師、公證員、司法鑑定工作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懲戒工作。
(十二)指導全州法學教育工作和法學理論研究工作;指導全州司法行政幹部的培訓工作。
(十三)負責全州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
(十四)承辦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