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關於幫助殘疾人就業的暫行辦法

《昆明市關於幫助殘疾人就業的暫行辦法》是昆明市人民政府1988年6月1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8]141號
【生效日期】1988-06-01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昆明市關於幫助殘疾人就業的暫行辦法
(1988年6月1日昆政發〔1988〕141號)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搞好我市殘疾人就業安置工作,動員全社會關心、支持和幫助殘疾人,促進我市殘疾人福利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結合我市殘疾人就業中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殘疾人,是指本市範圍內,按民政部和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所確定標準的盲、聾、啞、肢殘、智殘等人員。
第三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殘疾人就業安置工作的領導,動員有關部門互相配合、統籌規劃、廣開門路、因地制宜地安排殘疾人就業。
各級民政、勞動人事部門負責做好殘疾人就業安置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對具有一定勞動能力,並要求安排就業的殘疾人,在招工中要儘量予以安排。勞動人事部門在下達用工計畫時,應根據民政部門提供的當年要求安排就業的殘疾人人數,提出招收殘疾人的合理比例數,下達有關企業執行。經企業同意招收的殘疾人,可以優先安排用工指標。
第五條各企事業單位在招工時,對本單位職工的殘疾子女應積極創造條件,自行予以安排,勞動人事部門優先安排用工指標。凡招收殘疾人達到規定比例數的企事業單位,享受國家規定的減免稅照顧。
第六條各大、中專學校以及盲啞學校畢業的殘疾學生,應按所學專業對口安排。對安排有困難的,由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直系親屬單位系統內安排就業。
第七條殘疾人自學成才以及由民政部門、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等部門培訓的學員,經考試合格的,勞動人事部門和民政部門應優先幫助介紹其就業。
第八條提倡和鼓勵殘疾人自謀職業。對申請從事個體或聯合經營的殘疾人,只要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優先核發營業執照;城市管理部門應優先劃出經營地點。對於營業額小,生活困難的,經申報批准,可減免各項管理費。對申請個體行醫,經考核具備條件的,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優先發給“開業執照”,並在業務上給予指導。
第九條各級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應採取興辦地區性殘疾人福利工廠和服務單位、扶助殘疾人個體經營等多種形式,積極安排殘疾人就近就業。
區、鄉政府對有一定勞動能力的農村殘疾人員,應積極扶持其發展家庭副業或舉辦福利工廠予以安置,改善其生活。
對於喪失勞動能力或無人瞻養的殘疾人,屬城鎮居民的,由市民政局所屬的社會福利院收養;屬農村的,按五保戶規定予以供養。
第十條各部門興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應按照小型、分散的原則,儘可能多地吸收殘疾人就業。在不影響交通和市容的前提下,工商、公安、城建等部門要從場地、簽證等方面給予支持,為殘疾人的經營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十一條對民政部門和街道舉辦的殘疾人福利生產單位,本市有關部門應在技術力量、設備購置、貸款、物資供應及分配上給予照顧。行業歸口管理部門應主動幫助其理順供、產、銷渠道。
第十二條對殘疾人福利生產單位,由稅務部門按現行稅收政策予以減免稅收的優惠照顧。按規定減免的稅收套用於擴大再生產和集體福利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平調、挪用福利生產單位的資金。違者,按國家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由民政部門舉辦的殘疾人福利生產單位,應主要招收殘疾人就業。對適合殘疾人上崗的工種及生產崗位,原則上均應安排殘疾人就業。
對招收正常人職工已超過規定比例數的殘疾人福利生產單位,應清退其超大型員的正常人職工。否則,稅務部門可以按規定免去其應享有的減免稅照顧,相應核減對該單位的財政撥款。
第十四條對各單位安置的殘疾人,在堅持正常工作,遵守本單位勞動紀律及有關規章制度的前提下,實行保底不封頂的福利工資待遇原則,其福利待遇及基本工資不得低於所在單位正常人職工的最低水平。
第十五條本辦法報經市政府批准後執行,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昆明市民政局
一九八八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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