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監督管理全區環境保護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盤龍區環境保護局
- 辦公地點:昆明市尚義街199號4樓
- 郵政編碼:650041
- 局 長:徐 祥
簡介,職能,內設機構,
簡介
盤龍區環境保護局基本信息
辦公地點:昆明市尚義街199號4樓
郵政編碼:650041
(二)領導班子簡介
局 長: 徐 祥
分管工作:黨建工作、監督管理與污染控制科、綜合科。
副局長:杜 濤
分管工作:自然生態與城市環境保護科、監察大隊,協助局長管理監督管理與污染控制科。
副局長:樊 琪
分管工作:政策法規與宣傳教育科、環境保護監測站,協助局長管理綜合科。
職能
盤龍區環境保護局主要職責
2.擬定全區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和計畫,並負責監督實施。參與制定本區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國土開發整治規劃、區域經濟開發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及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中有關環境保護的內容;參與擬定並審核區城市建設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
3.統一監督管理全區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固體廢棄物、有毒化學品等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排污總量控制計畫,負責排污許可證、排污申報登記及排污費徵收工作;參與推行清潔生產工作,協助開展核安全、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
4.負責對環境有影響而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新建、改建、擴建、遷建項目的環境保護工作;依法行使“環保一票否決權”;監督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制度。
5.統一監督管理全區生態保護工作;參與規劃自然保護區、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和重要生態環境建設;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
6.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的組織協調工作和環境保護工作;參與創建國家衛生城市的有關工作。
7.協調處理轄區內環境污染糾紛;負責對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進行調查處理;依法調查處理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行為,依法行使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權,負責全區環保系統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8.組織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環保宣傳教育,宣傳普及環境科學知識和環境保護法律知識;推動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活動。
9.負責控制區域內的“禁煤”、“禁白”、“禁磷”的日常工作;負責“煙塵控制區”、“噪聲達標區”的建設和日常管理工作;
10.負責組織本區環境保護科研工作;制定實施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環境保護課題攻關,組織申報並實施國家和地方重大環境保護課題;負責環境科技成果管理工作;開展轄區環境保護新技術、新工藝的引進工作。
內設機構
盤龍區環境保護局內設機構職責
昆明市盤龍區環境保護局內設綜合科、監督管理與污染控制科(加掛行政服務科牌子)、自然生態與城市環境保護科、政策法規宣傳教育科四個科室;設立昆明市盤龍區環境監察大隊,機構規格為副科級,人員編制15名,其中大隊長1名(副科級),副大隊長2名(股級);局下屬事業單位1個:昆明市盤龍區環境監測站,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事業編制15名,人員按專業技術職務制度管理。各科、大隊、站的職責分別為:
綜合科
1.負責局內的黨建、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2.負責局綜合、協調、督促、檢查服務工作;
3.負責局文秘、檔案、保密、保衛和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工作;
4.負責局行政、後勤、財務和固定資產管理工作;
(二)監督管理與污染控制科(行政服務科)
1.負責擬定全區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和計畫,並負責監督實施。參與制定本區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國土開發整治規劃、區域經濟開發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及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中有關環境保護的內容;參與擬定並審核區城市建設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
2.負責區級管理許可權範圍內建設項目的環保審查、審批、組織“三同時”(指污染治理設施和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必須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投產使用)監督檢查及驗收工作;監督指導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3.參與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的有關工作;負責推廣環保先進技術,指導示範工程建設;
4.負責本局在區便民服務中心視窗的工作;
5.組織實施本區水、大氣、土壤、噪聲、固體廢物等專項污染防治計畫;
6.監督全區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噪聲、振動及電磁波輻射等污染物、污染源的防治工作;
7.負責提出區級以下企業污染限期治理項目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區企業污染防治工作;組織治理項目的核實並監督實施及驗收工作;
11.對危險廢棄物實施管理和制訂全區危險廢棄物防治規劃及措施;對危險廢棄物的產生、收集和處理單位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對危險廢棄物的產生、收運、處理實施監督;開展危險廢棄物年度申報登記,對危險廢棄物的收集、貯存、處置、實施許可證管理。
(三)自然生態與城市環境保護科
1.負責組織協調本區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及城市環境保護工作,承擔昆明市盤龍區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對涉及“城考”指標的日常上報數據進行審核;
2.負責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擬訂、考核、表彰;
3.負責組織“煙塵控制區”、“環境噪聲達標區”建設工作;
4.統一監督全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協調、指導、監管湖泊、水庫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規劃自然保護區、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風景旅遊區;
5.負責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和生態環境建設項目的評審;協調並監督檢查本區自然保護區、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風景旅遊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
(四)政策法規與宣傳教育科
1.參與擬訂相關的法律法規、政府規章和辦法,開展本區環境保護政策調研工作;協同有關部門組織制訂本區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
2.負責審查環境執法規範性檔案;實施全區環境保護系統行政執法監督,組織全區性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負責環境保護執法中的違紀違法行為的調查;
3.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的預審及實施工作,負責環保系統內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處理轄區內環境污染糾紛,協調本區轄區外環境污染糾紛;
4.負責組織辦理有關議案、人大建議、政協提案;
5.指導全區環境保護系統信訪工作;負責局長接待日具體工作;
(五)環境監察大隊
1.貫徹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
2.依據主管環境保護部門的委託依法對轄區內單位或個人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按規定進行處理;
3.負責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噪聲放射性物質等超標排污費和排污水費的徵收;
4.配合排污費財務管理和排污費年度收支預、決算的編制以及排污費財務、統計報表的編報匯審;
5.參與環境污染事故、糾紛的調查處理,負責有關環境保護的民眾來信來訪和投訴處理;
(六)環境監測站
1.對盤龍區各種環境要素的質量狀況按照國家統一的要求,制定監測計畫和進行經常性的監測,定期向上級環境保護部門報送監測數據,編報盤龍區環境質量報告書;
2.對盤龍區內排放污染物的單位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性監測,監督和檢查各單位執行各類環境法規和標準的情況;
3.為排污收費、環境管理提供監測數據;
4.參加盤龍區污染事件調查,為仲裁環境污染糾紛提供監測數據;
5.負責盤龍區內環境監測網的業務工作,組織技術交流和培訓監測人員;
6.參加制定本區的環境監測規劃,完成主管部門為進行環境管理工作所需的各項監測。